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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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情况调研报告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情况调研报告 ‎ ‎  近年来,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未来“谁来种田、谁来养猪”问题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与担忧,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近期我们对黑龙江、河北、安徽、湖南、山东及广西等地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专业种养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  一、各经营主体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1. 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正从商品生产者逐渐衰退为生计型小农,但仍将长期存在。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导致我国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逐渐衰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生产功能衰退。2020年我国农民工总量2.6亿人,相当于全国农村平均每户家庭就有1位青壮年离农务工,许多家庭因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生产效率大幅度降低,很多已从商品生产者蜕变为生计型小农。二是绝对量减少。随着劳动力转移,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土地流转出来,使得这一经营主体数量逐渐减少。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底,家庭承包经营户中有约4000多万户流转出承包地,流转耕地占全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 左右,最近5年每年以2. 1 个百分点的增幅加速流转。从未来 ‎  发展趋势看,由于人口众多,即使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非农就业达到90%,仍将有4 亿多人居住在农村、1.5亿左右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因此传统家庭承包经营主体还将长期存在,伴随着他们的生产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收入偏低等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  2. 专业种养大户——正在逐渐发展壮大,兼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优势,未来可能会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由于外出务工人数增加,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速度加快,并逐渐向家庭专业生产大户集中。截至2020 年6 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约2. 6‎ ‎ 亿亩,其中约68%流向大户。这些专业大户一般家里有青壮年劳动力,素质较高,既有家庭经营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活动空间大、周期长、过程难监管等问题,也具备规模经营的优势,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都较明显。根据世界现代农业发展一般规律可以判断,这些以家庭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为主的专业生产大户应该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生产扶持政策瞄准的重点。要保证农户专心种粮,就必须使农户种粮年收入不低于其机会成本。目前农民种粮最大的机会成本是放弃了的外出务工收入,因此能够使种粮专业户的年收入与其家庭全部劳动力外出打工收入相同时的耕地经营规模是比较适度的经营规模。2010 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 元,按规模经营每亩粮食生产纯收益500 元计算( 不考虑农户自身劳动成本) ,要保证种粮大户家庭收入与城镇居民基本一致,北方适度规模≈3. 1 ( 户均人口) × 19109 ( 年人均收入) /500( 亩纯收益) = 120 亩,南方适度规模≈3. 1 ×19109 /500 /2( 每年两季) = 60 亩。‎ ‎  3. 专业合作社——正在快速兴起,未来将会成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但目前还普遍存在市场竞争力不强、管理欠规范等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全国快速兴起,并已成为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截至2020 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8. 9 万余家,比2011 年增长约35%,实有入社农户达到5300 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大多数合作社是能人带动型,以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为主,其中实行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占52. 2%,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占26. 9%,提供购买、运销、加工、仓储和其他服务的分别占3. 5%、3. 3%、2. 2%、0. 8% 和10. 9%。但总体看,大多数合作社规模仍偏小、竞争力偏弱; 很多合作社没有建立起农业生产效果与收益挂钩的激励机制,或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一些合作社还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经营决策不民主、不科学等问题。‎ ‎  4. 农业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现代农业的社会投资主体,但存在与农民“抢地、争利”以及“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近年来全国农业产业化企业快速发展,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12 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达到30 多万个,带动农户1 亿多户,由于资金实力相对较强,已成为社会投资现代农业的主体,总体上对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企业存在大规模长期租赁农民土地、土地租金不高、雇佣不了多少农民等问题。同时,有些企业还将转租来的土地用于发展旅游、建设别墅或发展园艺等,存在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据统计,截至2020 年6 月底家庭承包耕地流向企业的有2300‎ ‎ 多万亩,其中绝大部分没有用于种粮食,长期来看这种发展方式存在一定问题。‎ ‎  从发展趋势看,家庭专业生产大户( 家庭农场、家庭养殖场) 将是我国未来商品粮和大宗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 专业合作社将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企业将主要在农业产前投入品、产中服务、产后收储、加工和流通领域以及规模化养殖和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发挥主体作用,并在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竞争力方面起重要作用。‎ ‎  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问题 ‎  新型经营主体的优势和发展的动力来源于资源相对集中所产生的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以及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效率的提高。而规模化和专业化需要一系列土地、金融、保险制度以及公共政策的支撑,但目前仍面临一系列问题。‎ ‎  一是土地稳定流转难。新型经营主体由于要扩大规模并进行相应的投入,都希望土地流转能够规范、稳定和集中连片。而只要土地的社会保障和就业缓冲功能未被制度化的社会安全网替代,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只能为土地流转和集中创造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很多种粮大户反映,一些农民宁愿让地荒了,也不愿流转给经营大户,造成“有田的不想种,想种的没田”现象。据统计,截至2020 年6 月底全国家庭经营承包地流转占总承包面积20%,远低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比例。由于流转关系不稳定,大户们对土地投入动力不足,“怕变”、“不敢投入”成为普遍心态。‎ ‎  二是政策支持不足。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体系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针对新型主体的专项扶持政策不多。如种粮补贴是按原有的计税承包面积发放,农民形象地说“不管目前是种树的、养鱼的还是打工的,都可以享受到种粮补贴,拿钱的不种粮、种粮的不拿钱”。一些粮食经营大户一方面拿不到补贴,另一方面还要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单位面积的生产成本大大增加。很多种粮大户反映,他们租种土地需要付出成本,但却拿不到种粮直补。‎ ‎  三 是融资贷款难。新型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对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传统经营户,但涉农贷款“卡脖子”、经营大户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出。截至2020 年12 月,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62. 99 万亿元,其中农业贷款2. 73 万亿元,仅占4.‎ ‎ 3%。许多新型经营主体只能单打独斗,从金融部门得到的支持有限,远不能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  四是农业保险难。新型经营主体生产专业化程度较高,相较于多种经营来说分散风险的能力更弱,更需要农业保险,但由于目前农业保险存在法律缺位、财政补贴少、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农业保险尤其政策性保险、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等远远满足不了新型主体发展的需要。‎ ‎  五是公共服务不足。目前新型主体农业服务需求有三个重要转变: 一是个性化,二是全程化,三是综合性。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己业务发展的特点需要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指导,而且其需求由单纯的生产环节服务向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服务扩展,对新品种与新技术引进和试用、市场信息、地理标识、质量检测、产品营销服务等综合性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原有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家庭经营户提供生产技术服务,还是靠“大喇叭灌输、大呼隆培训、大挂图宣传”,很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性服务。‎ ‎  六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新型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平整土地、挖掘水渠、兴修机耕道、较大的晒场等。但通过对种粮大户和合作社的调查发现,由于基础设施投入较大、回报周期长,有些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普遍投入不足,一位种粮大户介绍说“推土机一响,就是200 块1小时,一家一户哪搞得起? 再说地又不是我家的,谁舍得花这笔钱?”‎ ‎  七是生产辅助设施不足。调研中,许多生产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反映,由于申请不到建设用地,新购买的农机具只能露天堆放,储藏粮食的仓库和储备农业生产资料的库房紧缺; 由于收割的稻谷大幅度增加,需集中晾晒,缺少烘干机、缺少晒场成为他们的一块心病。‎ ‎  三、有关政策建议 ‎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关键时期,要解决好未来“谁来种田、谁来养猪”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农村改革、创新政策、体制和机制,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  一是建立有利于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稳妥推进在城镇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和公共服务制度,替代农村耕地的社会保障和就业缓冲功能。在充分确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生产和经营能手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 牧) 场;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行租金动态调整或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办法。‎ ‎  二是建立健全针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体系,逐步调整以家庭承包经营户为主要支持对象的政策设计。对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主要是增加收入补贴,但不宜再增加生产性支持; 对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增加生产性支持,但不宜再直接进行收入补贴; 对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其从事农业产前投入品、产中服务、产后收储、加工和流通领域以及规模化养殖和农村“四荒”开发利用; 限制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的土地。‎ ‎  三是加强保险和金融制度创新。将专业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粮食生产、大宗农产品生产、特色农产品生产以及农机具等纳入保险范围,适当提高保额标准和保费补贴比例。扶持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提高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支持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委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  四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在增强和拓展农业公益性服务功能的同时,大力发展互助型服务和农业经营性服务。重点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土地利用、税收减免、绿色通道、农业用电、工商登记、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提升农机作业、技术培训、农资配送、产品营销等专业化服务能力。‎ ‎  五是吸引青年流向农村、留在农业。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做法,实施青年农民创业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务农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制定鼓励大学生到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农村公共服务机构任职的政策,在公务员录用、研究生招考、干部任用等方面给予优惠任职大学生培养力度。要强化农民职业培训,免费进行“绿色证书”‎ 培训,着力培育一大批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等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人才、农产品经纪人的培训力度。‎ ‎  六是合理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抓紧制定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指南,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从事农业产前投入品、产中服务、产后收储、加工和流通领域以及规模化养殖和农村“四荒”开发利用; 限制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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