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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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精 编学好用好《民法典》,依法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三)
学好用好《民法典》,依法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45号主席令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公布以来,全国上下各行各业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全系统通过多种形式、各种载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全面学习领会、深入研讨交流,为《民法典》在我系统的顺利施行奠定了良好基础。下面,我结合戒毒工作,谈几点自己的学习感受。 一、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主席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一部良法的出台,离不开立法者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可以说,《民法典》既是保护每个公民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规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 二、准确把握《民法典》对戒毒工作的指导价值 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由公安司法戒毒场所分别负责执行,是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戒毒人员作为行政强制对象,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除了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以外,也应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对自然人的各种权责规定同样适用于戒毒人员。具体到戒毒人员身上,主要涉及《民法典》所列“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等方面内容。戒毒人员的人格权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可以说,《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尤其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我们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是戒毒执法的根本遵循,必须抓好贯彻实施。 三、全力确保《民法典》在戒毒场所的正确实施 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加强戒毒执法工作、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一直强调,也一直在做的事情。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基于干警能力水平、周边环境、心理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现象在各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我们常抓不懈、长期坚持。通过执法检查,要达到净化场所执法环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水平、规范戒毒执法工作目标,教育和引导全体干警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运用法律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为《民法典》在全系统正确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