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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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优化资源”的原则,提高政府管理社会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1.4.l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l.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适用范围 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本预案。核事故污染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现场救援指挥机构、地方政府、省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综合协调机构 省环委会负责协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现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各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4专业指挥机构 省环委会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环委会提出增援请求。 2.5专家咨询机构 省环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 3.预警和报告 3.1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并报设区的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备案。黄色预警由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备案。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需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由省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由省安监局负责;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及监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及监控由福建海事局、省地方海事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3.2报告 省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省环委会报告,省环委会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以下部门负责:(1)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2)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省安监局负责;(3)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由海洋部门负责;(4)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由福建海事局、省地方海事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局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Ⅰ、Ⅱ级响应行动 发生跨设区的市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重大以上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Ⅰ、Ⅱ级响应。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了解事件情况,确认属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启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直到省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3)省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设区的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实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接到确认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同时,提出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并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Ⅲ级响应行动 在设区市范围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Ⅲ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4.3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分别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处置,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4.4信息报送与处理 4.4.1信息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环保局或者省政府。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确认属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后,在1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局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省环保局及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确认较大环境事件后,在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接到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确认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野生动植物受威胁和破坏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应急监测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和协调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6.l事件通报 (1)事发地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围市、县(区)的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省环委会应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环保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6.2信息发布 省环委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好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程序。 4.7.2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l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评估与总结 (1)省环委会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省环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由省环委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具体情况按照《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3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事件应急车辆征用及群众应急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事发地群众有干净饮用水及无污染食品供应,确保群众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5.4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全省联动系统和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5.5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设区的市应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并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除等现场处置工作。 5.6技术保障 建立全省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包括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各类环境数据库、专家数据库、通讯技术保障系统等,实现各类资源整合。 5.7风险普查与分析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 5.8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解读,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和基层单位应对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时,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5.9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政府做好受灾人员及伤亡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省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省环保局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逐步建立与国际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