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68+ 2020年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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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8+ 2020年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7768+ 2020年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 一、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进城务工和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这些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容易出现心理问题,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其健康成长受到影响。近年来,我市虽然出台了一些关爱保护政策,开展了一些活动,对促进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突出困难和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x大和十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以及市委七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以儿童优先为准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地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扶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工作目标。‎ 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儿童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生活幸福感明显提升,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摸底排查动态管理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摸底排查工作以镇(区处)为基础,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助配合。镇(区处)民政办会同教育学区、派出所指导和督促村(居)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市教育局和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市公安局对各镇(区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并反馈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公安局负责数据汇总并上报省民政厅。‎ 各地及市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管理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信息库进行数据更新,确保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二)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职责任务形成保护合力。‎ 市委宣传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市综治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市发改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列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市农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一是要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互动平台;三是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妥善安置遭受家庭暴力、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四是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示范村(居)创建活动。‎ 市教育局:一是要严格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完善控掇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二是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三是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为农村留守儿童及时提供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与思念情绪,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四是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员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五是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各学校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六是要形成家校合力,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特别是假期管理的“空档期”,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联系,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七是要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通过利用富余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宿舍管理人员,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市公安局:一是要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二是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三是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四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市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团市委:要结合日常活动,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围绕教育关爱、健康成长、文化生活、帮扶维权等内容,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学帮困等志愿服务。‎ 市妇联:要依托现有的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服务站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日期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掌握家庭教育知识,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市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国家和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并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市卫计委: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市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同志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市扶贫办:要指导各地扶贫工作机构将农村贫困家庭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等。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市司法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等多种形式,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市人社局:一是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工作;二是加强对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的培训,实施好农民工技能提升工程,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大力开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三是深入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等重点项目,帮助更多农村青年回得去、留得住、做得好,从源头上逐步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 市文体旅新局:负责网吧等娱乐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打击淫秽色情内容,避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各区镇处:一是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筹和督促检查本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活动。二是要对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三是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优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人才队伍结构,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3.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提供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不同特点的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监护指导、行为矫治、成长辅导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扶贫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驻村工作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机制。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保护,对遭受性侵女童,司法机关应依法从重从快立案查处。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企业和雇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各区镇处。‎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地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困难时,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市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5.制定奖惩考核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办牵头,教育学区、派出所、司法所、卫生计生、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和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将制度落到实处。‎ ‎(二)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充分发挥“希望工程”等公益品牌优势,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加大“希望小学”、“希望书屋”等公益项目实施,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条件。要加大工作投入,安排一定的工作业务经费,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具体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并将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其中的重点对象进行干预帮扶。‎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更多的儿童活动场所,发挥其托管服务作用。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要通过调配、调剂安排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委会要确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奖励。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对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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