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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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关于再次征求《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 〔2020〕1641 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 输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航局,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解决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维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厅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征求了省直 9 个部 门及 13 个市(地)住建局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 意见修改了相应内容。2020 年 11 月 2 日,我厅向省政府呈报了《黑龙 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解决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请示》(黑建呈〔2020〕 86 号),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现请各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单位 依据职责分工就《通知》(代拟稿)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宝贵意见或具 体解决办法,按照省政府要求此次征求无意见也请反馈,并务于 12 月 14 日 17 时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我厅。 反馈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景江西路 888 号 联 系 人: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处 景泽峰 联系电话:0451-53621726 附件: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代拟稿) 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求,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历史遗留问题安全风险,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摆上日程 (一)提高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风险化解工作, 省委省政府把化解重大风险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解决建设工程消 防历史遗留问题是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工程未进 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等问题,时间跨度长、积累数 量多、成因复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 全作为隐患化解重点工作来抓,多部门联动,合力化解建设工程 消防安全风险。 (二)摸清底数。各地政府要将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历史遗留 问题摆上工作日程,由政府主导、住建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 配合,建立专班,对本辖区内 1998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调查摸 底,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三)专题研究。各地政府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和专家汇总调 查摸底情况,针对不同建设工程消防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坚持问题导向,找出存在的主要症结,分类施策制定整改方案; 对个别疑难问题按照“一案一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项 目一研究,按照建设时的政策、规范标准,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简化要件、合并步骤,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消除建筑消防 安全隐患。 二、实事求是,分类施策 (一)消防手续办理要件或资料缺失的 1.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手续的, 按照工程建造时期的法律法规要求,补办相关手续,确实无法补 办的,可以由属地政府组织各主管部门会商并形成会签意见予以 代替(审批)要件。 2.其他质量监督等资料缺失的,由属地政府协调有关参建单 位进行补正;确实不能补正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 机构按照使用年限拆损(原则)评估检测,评估检测合格后由建 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检测意见或履行予以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备 案)部门联合会签程序。 (二)未履行消防设计审查或未按图施工的 1.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 ⑴.缺少消防设计图纸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按照建造时消防设计标准补充消防设计图纸。 ⑵.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同步进行,属地住建部门组织 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按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补办相应消防验收手续。 2.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未办理设计备案的, 可不再进行设计备案。 3.未按经审查合格图纸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 图纸自行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消防验收手续。 (三)未履行消防验收(备案)程序的 1.未进行消防验收的。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整改后申请消防验收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按住建部 51号令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 防设计图纸组织自检自验,合格后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消防验收手续。 3.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对其他工程实行验收备案抽查制 度,建设单位可依据现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 实施细则(暂行)》向住建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申请验收备案, 符合条件的予以验收备案,验收备案项目可不录入《黑龙江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 (四)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审查 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或抽查整改意见自行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 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或手续。 ⑴.消防设施缺失的,建设单位组织按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完 善;达到消防设计规范标准并检测合格的,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⑵.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时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将不合 格的消防设施更换或维修,经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向属地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⑶.防火材料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制定解决方案并整改, 整改合格后,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⑷.消防通道不符合标准的、违反规划建设的、未按图施工和 变更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组织制定整改 方案并实施整改,整改合格,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文 件后,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五)建设主体不履行义务的 1.对于建设单位拒不申请消防验收的,属地政府要采取相应 措施敦促其申请。对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改制、分立、 合并、兼并等情形的,由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承接单位申请消防 验收;没有承接单位的,属地政府可指定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发生费用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2.招商引资建设工程主体撤出的,由属地政府召回原建设单 位解决,不能召回的,由属地政府委托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或使用 单位负责处理,发生费用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3.政府投资工程临时机构已解散的,由属地政府代为履行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体责任。 4.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属地政府或国有 企事业单位履行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 续。 (六)历史文物建筑等难以整改的 属地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认定确实难以整改的, 应按实际状况着力提升现有建筑及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条件,能 补建的配套设施尽量补建,无法达标的但可以通过日常消防安全 管理可以弥补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意见 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形成备案会签意见;并由属地政府列为重点监 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三、结合实际,把握标准 (一)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补办消防审验手续时,技 术标准和规范适用,以出具原消防设计审查的受理凭证日期为准; 无法提供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凭证的,可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 为准;没有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可按照经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的设 计合同签订日期、开工报告或者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的日期 为规范标准选用依据。 (二)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尚未竣工验收的,当部分工程进行 设计变更时规范标准已更新的,变更部分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进 行消防专项审查,经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执 行新规范标准时,按原消防设计审查时适用规范标准执行。经消 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论证通过的建设工程,须报省住建厅针对设计 变更补充消防设计性能化论证,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适用规范 标准以专家组意见为准。 四、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一)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各地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 住建、应急、消防救援、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交通、民航、 人防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方案制定、 组织协调、会商会签,研究解决问题,落实资金保障,建立包保 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一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政府要将建设工程消防 历史遗留问题全部纳入工作台账,分类逐步解决。主管部门失职 失责排查不到位的,属地政府应予以责任追究。 (二)落实部门相关责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 求,加大对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支持力度。住 建部门负责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历史遗留问 题,牵头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对消防历史遗留问 题工程开展联合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程历史存档资料与住建部门共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因 土地、规划等影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历史遗留问题;发改部门 负责协调解决能源等行业消防历史遗留问题;交通部门负责解决 铁路、港口、码头、客运、物流等行业消防历史遗留问题;工信 部门负责解决民爆等行业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民航部门负责解决 机场、航站楼、机场油库等消防历史遗留问题;人防部门负责解 决专项人防工程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其他有消防要求的建设工 程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建设主体责任。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工 程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积 极主动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积极整改 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对于隐瞒不报、不积极、不主动的 单位,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五、明确时限,加快推进 (一)确定计划。各地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 向,利用 3 年时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基本 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工作计划,排出时间表和 路线图,建立整改任务台账,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二)定期调度。根据各地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度,省政府每 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听取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市(地)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解决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报送情况。各市(地)要将本地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以及每季进展情况报省住建厅及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检查通报。省住建厅负责对各地历史遗留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