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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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步骤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步骤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步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步骤,以供大家参考!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步骤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伤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及在校园蔓延。 二、工作原则 ‎ ‎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防制,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组织管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国普 副组长:李德树 刘金贵 王志杰 成 员:张吉文 侯世龙 刘孝增 各年级部主任、班主任 (二)学校职责 1、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 ‎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7、及时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以下分级标准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标准界定。 (一)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疫情通报。 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 ‎ ‎ ③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④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⑤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4)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 ‎(5)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3)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暂停成人教育和业余培训等教学活动。 (4)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在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5)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1)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校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中小学须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电话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如学校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3)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五、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 ‎ ‎(一)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报告程序,学校一旦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以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相关知情教师或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医务室报告,学校医务室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用书面传真形式(或电话)向教育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在学校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二)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三)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 ‎(四)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察工作。 (五)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六)严格执行进出入校门的管理制度。 (七)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七、联络报告、保卫维稳、后勤保障等应急响应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 八、信息公布 准确客观宣传卫生事件情况及防控进展情况,争取家长和学生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保障措施 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十、善后与恢复工作 ‎ ‎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总结经验,进行整改。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经卫生部门确定康复后方可复学;污染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十一、责任追究 学校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步骤 第一条适用范围 ‎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院范围内突然发生的,有可能对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卫生部门发布)、可能对学校师生带来潜在性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集体性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人员死亡或群体性或心因性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事件。 第二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信息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院系、各单位。 责任报告人:校医务所负责人。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学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教委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直接报告市教委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卫生行政部门。 2、进程报告 ‎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教育部处置工作组。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应随时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并每天上报市教委处置工作组。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上报市教委处置工作组。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丟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二、信息发布 (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二)高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信息联络与宣传组把好信息发布关。 第三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 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一、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院领导小组或后勤保卫部门。 ‎ ‎(二)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组织校医务所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打120求助。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并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委、巿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院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二、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如有死亡人员,应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并按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 四、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 第四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另行规定) 二、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置 (一)接到人员中毒报警后,后勤保卫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迅速报告学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 ‎(二)校医务所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迅速对病人进行紧急救治,并立即向安全领导小组,及区疾病控制部门报告,危重病人需做好转院、转运的各项准备和处理工作。 (三)立即保护、封锁现场,调查了解所投毒物或可能扩散的毒源的性质。后勤保卫处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人员,迅速检验、鉴定毒物,查找投毒地点,控制毒源。对于毒源有扩散可能的,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宣传,发现并控制含毒物品的扩散。同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消毒。如涉嫌人为破坏,应迅速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查破案件。 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 (一)发现后迅速报告校医务所和学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二)校医务所迅速组织医务人员到现场诊治,信息联络与宣传组向区卫生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卫生部门派专家会诊或将发病师生转上级医院治疗。 (三)如怀疑该疾病可能有传染性,治安保卫组应立即封锁现场,信息联络与宣传组迅速发布公告,提醒师生员工不要接近发病区域。 (四)如涉嫌人为破坏,迅速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查破案件。 第五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具体内容包括: ‎ ‎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安全领导小组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院系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四、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附: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高校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低至高划分为: 一、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高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 ‎(二)高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三)因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四)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高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二)高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巿级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三)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达到地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四)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五)因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六)发生在高校的,经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 ‎ (一)高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二)高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三)高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五)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七)发生在高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一)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三)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大学生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属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步骤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组织网络,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 ‎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④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0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 三、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五、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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