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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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食用油生产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食用油生产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我县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按照广食药监发[20xx]64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局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食用植物油生产专项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xx年6月10日至8月10日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 (二)检查重点 企业生产环境、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出错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环节。特别是要认真开展塑化剂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不具备必要条件生产、不按标准组织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不合格行为。确保食用植物油安全。 三、专项监管措施 (一)认真开展塑化剂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所有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进行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一是食品接触材料,重点是食用油生产的管道、设备、容器及包装材料,包括瓶盖、垫片等是否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二是食品原料,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是否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中塑化剂污染是否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三是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GB2760)规定食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得在芝麻油等食用植物油中使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 (二)严格检查企业的生产条件。检查企业是否具备食用植物油生产必备条件,企业厂区环境条件和生产设备及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等。 (三)严格检查企业生产加工记录。结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是否落实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不合格品召回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记录是否完整规范,要严格考核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并认真开展出厂检验工作,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四)严格检查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和一致性。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检验手段等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生产产品范围是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五)严格检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标识标注内容,企业事业标注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培训工作,特别适应植物油分装盒委托加工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明示。 (六)开展专项质量抽检。在专项检查期间,我局将对食用植物油的产品质量进行一次专项抽检,抽检范围涵盖全县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所以产品,主要针对塑化剂和定期监督检验质量项目进行检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各所要充分认识当前食用植物油中塑化剂污染等质量严重问题,要做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尽职履责,扎扎实实搞好食用植物油生产专项检查行动。 (二)明确监管责任、确保检查效果。各所要结合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要求才,把此次检查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检查效果。 (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各所要加大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认真落实日常监管,对不能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发现使用含塑化剂食品接触材料的,要督促企业立即调整设备、更换食品接触材料等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产品严禁出厂销售;对发现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及在监督抽检中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情况报送,确保及时准确。各所在8月10日前将专项监管检查情况报县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