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滞留应急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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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滞留应急预案1

旅客滞留应急预案1‎ 为了有效应对因遭遇大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天气时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的突发事件,充分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各单位间的协同,增强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能力,确保机场、铁路、公路旅客分流、物资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遭遇大风、雪、雾霾等自然灾害造成铁路、公路、机场大量旅客滞留的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旅客滞留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 ‎2.快速反应。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旅客滞留事件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旅客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旅客滞留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分级负责。在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并根据旅客滞留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的资源、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5.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铁路、公路、机场与市、部门、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动员,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6.资源整合。在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整合现有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7.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旅客滞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是指在常态和非常态时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造成铁路、公路、机场大量旅客滞留且实际滞留时间达4小时以上,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 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500-1000人时,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配合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Ⅲ级(较大)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1000-2000人时,由市应急办上报地区,由地区协调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2000-3000人时,由地区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协调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时,由地区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协调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五)机场、铁路、公路的两个站同时发生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可定为上升一级旅客滞留事件。‎ 以上各级标准中所称旅客滞留人数是指旅客实际滞留4小时以上的人数,不包括动态滞留和滞留4小时以下的人数。‎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 成立市异常天气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协调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物资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是市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部门应对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急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气象局、旅游局、住建局、工商局、财政局、消防大队、环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广局、宣传部、机场、北站、火车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旅客滞留、物资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分工 根据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下设5个工作组:‎ ‎1.旅客安置和后勤保障组 负责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滞留旅客安置点做好铁路、公路、机场滞留旅客的紧急安置;做好铁路、公路、机场各大车站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食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配备供电、供水、通信保障及环卫设施和旅客转运车辆;负责接受和安排捐赠援助;负责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制止和查处各类商品经营者哄抬物价,损害滞留旅客利益的事件。‎ 由市应急办牵头,市民政、财政、住建、公安、工商、城管、电力、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2.运输指挥协调组 视情启动《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滞留应急预案》,组织调配运力,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运输,人员疏散撤离;做好道路交通设施的清理、疏通和修复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情况及对道路交通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交通管制。‎ 具体由市交通局牵头,市旅游、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和部门共同参加。‎ ‎3.医疗卫生组 负责医疗求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求助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患病受伤旅客进行救治;加强对滞留旅客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对各滞留旅客安置点的室内空气、环境进行监测,指导落实环境消杀工作;对事态的发展开展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具体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4.信息宣传组 负责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各类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承担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各类简报编辑和新闻稿撰写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滞留信息,加强舆论收集分析,正确开展舆论引导。‎ 具体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气象、广电文体等部门参加。‎ ‎5.社会治安组 负责铁路、公路、机场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客生命安全,坚决防止在铁路、公路、机场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发生人群拥挤和踩踏事故。‎ 具体由市公安局牵头,公安交警大队、各派出所共同参加。‎ 机场:负责与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站联络协调工作,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以及《旅客运输应急预案》,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滞留旅客的疏导情绪安抚、协调工作。‎ 北站:负责与乌鲁木齐车务段(北站上级单位)、机场联络协调工作,配合机场抓好联运措施,了解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启动《旅客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对滞留旅客的疏导情绪安抚、协调工作。‎ 火车站:负责与乌鲁木齐车务段(火车站上级单位)联络协调工作,了解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启动《旅客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对滞留旅客的疏导情绪安抚、协调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与机场、北站、铁路、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制订旅客滞留处置方案;负责协调实施旅客滞留的现场处置工作;协调机场、北站、铁路处理旅客滞留事件的善后工作。‎ 公安局:按照指挥部总体安排,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员、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交警大队按照预案相关要求,依法采取有效交通管制措施,根据车辆类型进行分流,避免道路出现车辆拥堵,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以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统筹协调消防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民政局:按照指挥部总体安排,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旅客分流工作,安排好旅客临时居住点的筹备工作,做好食物、饮用水等日常基本生活用品的准备和购买。‎ 交通运输局:积极做好空铁联运协调和落实工作,指挥调度公交、出租、客运和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参与枢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支持配合相关工作,为应急疏散、旅客输送提供相应的运输保障,并及时向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事件处置情况。‎ 工商局:配合旅游文物管理局做好旅馆、食品、饮食等与滞留旅客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监管,制定相关措施,对违法促销、制假售假、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开展检查,确保旅客消费安全,并将监管情况及时上报。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监测;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避免引起消费恐慌。‎ 旅游文物管理局:定期做好市辖区内宾馆、饭店空床登记及对接工作,做好滞留旅客的情绪安抚工作;及时做好机组人员食宿安排工作;与各宾馆、饭店签订《自然灾害接收滞留旅客协议》,保证滞留旅游能够顺利入住。‎ 卫生局:协调地区医院、市人民医院为固定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单位,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协调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住建局:牵头负责北站、机场周边道路、市政道路等市政设施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事件处置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滞留旅客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环卫局:配合机场、北站、火车站做好旅客滞留时现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环境卫生整治及垃圾清运工作。‎ 市委宣传部:做好整个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在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对外新闻发布。‎ 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提供应急通讯设备,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通信的畅通。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 四、应急响应 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完善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旅客滞留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构建常态和非常态情况下的信息互通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已经发生的旅客滞留事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通报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并按应急管理委员会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概况、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应急计划等。‎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接到旅客滞留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对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对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牵头,立即与有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初步处置建议,并在接到报告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行署。‎ ‎(二)先期处置 旅客滞留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在接到信息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在立即与有关部门会商研判的同时,抓紧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旅客滞留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发生旅客滞留事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分别对应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 ‎(四)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并已发布预警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要立即转为总指挥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转移、疏散旅客,调集和配置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为旅客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已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由总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地区主要领导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有关方面及驻吐部队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各部门(单位)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的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旅客滞留事件在滞留旅客疏散安置完毕后,由应急管理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撤消总指挥部。‎ ‎(七)善后处理 旅客滞留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滞留旅客安置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旅客滞留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报告。‎ ‎(九)信息发布和通报 总指挥部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旅客滞留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言论和信息。‎ 旅客滞留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密切关注关于旅客滞留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旅客滞留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通报地区;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滞留的,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公安局外事科。‎ 五、应急保障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做好旅客滞留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滞留旅客安置点保障 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市民政部门,就近确定若干滞留旅客应急安置点,并分别对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所需,制定应急安置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安置点责任人,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旅客的有序安置。 ‎ ‎(二)应急物资及旅客住宿保障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的道路客运企业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做好应急运力保障,并组建应急队伍。‎ 市住建、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车辆、器材保障工作。‎ ‎(三)资金保障 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由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提出预算,报经市政府审核后,通报高铁、火车站、北站、机场及相关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旅客滞留所需专项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人员培训 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对旅客滞留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地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及时发现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要对参加处置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旅客滞留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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