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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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下公司复工复产申请和企业疫情防控实用文件大全
肺炎疫情下公司复工复产申请和企业疫情防控实用文件大全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肺炎疫情下公司复工复产申请和企业疫情防控实用文件大全 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相关部门要强化属地责任和保障,加强人员输入输出地衔接,有序依规指导帮助企业做好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肺炎疫情下公司复工复产申请和企业疫情防控实用文件大全,以供大家参考! 肺炎疫情下公司复工复产申请和企业疫情防控实用文件大全 各乡镇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县直各相关部门、三大园区及在靖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书记总书记在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关于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2月6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有序推动恢复正常生产的防控工作部署安排,结合省、市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目前,各企业、项目陆续进入复工复产阶段,人流物流明显增加,特别是省外及省内市外来靖返靖人员密集增多,返回人员疫病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和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并存,疫情防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和新挑战。各乡镇、部门、园区、企业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书记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部署要求,高度重视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要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精细、稳妥、慎重、有序地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坚决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 二、企业复工复产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立疫情防控体系。各企业、项目业主要按照县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要求制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案、防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方案等,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要落实法人负责制,复工复产后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项目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二)全力做好防疫物资储备。企业、项目复工前,需根据县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测温点、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线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有集体宿舍的企业和项目部要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宿舍。结合复工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教育,通过微信、网络等多种有效形式,组织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和警示教育,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注重发挥已有医务室的作用,配备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未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主动与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系。 (三)全面加强人员摸排监管。各企业和项目业主要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返岗员工健康管理一人一卡制,全面掌握返岗人员健康状况和接触情况,内容包括前14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等。凡从省内外疫区返回或途经省内外疫区的返岗人员,必须一人一台账,详细登记其出发地、途径地、驻留时间、所乘交通工具及班次班线等能够全面反映本人行动轨迹的信息。总的要求是:对14天内有疫区旅行史、居住史的员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要求暂缓返岗;已返回的要立即向驻地乡镇及时上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实做细单人单间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通知》(甘疫防办发〔2020〕9号)有关隔离要求,由各企业和项目部负责严格做好单人单间14天隔离观察和每日两次测温工作。对拒不配合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及时报告驻地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科学有效做好健康监测。各企业和项目在复工复产前,要通过电话、网络和实际检测等方式,全面做好所有员工及其家属的健康状况监测,对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的员工应督促其及时就医。鉴于普通体检暂不能有效识别新冠肺炎,员工返岗前不需要安排没有症状的员工进行普通体检。针对新入职员工需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鉴于近期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任务较重,且人员过渡聚集会增加交叉感染风险,原则上暂不安排新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对确需上岗的,及早与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稳妥协商体检事宜。 (五)实行复工复产备案制度。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开工前一周内向驻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上报《靖远县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备案申请表》(附件1)、《复工企业和项目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2)。由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上报县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备案,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和在建项目由县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市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进行备案。具体流程是:企业(项目业主)全面完成疫情防控物资、设备、制度准备→向驻地乡镇和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县防控领导小组备案。 (六)分析研判强化分类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要针对企业不同行业属性,全面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中原料、用工、资金不足等困难和问题,加强劳务供需对接,强化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需状况动态监测,认真做好企业协调服务,把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结合起来,切实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 (一)加强人车管理。严格实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在企业和项目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健康提示牌,严格进出管理,进出人员必须监测体温,佩戴口罩。对来访者和进出车辆严格登记,减少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等交流。针对用工不够、需要输入劳务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招聘新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各企业和项目部员工下班后必须在各自宿舍休息,坚决做到不聚集不外出。 (二)全面进行消杀。各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前要对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进行全面消杀处理,复工复产后办公场所、生产设施、员工食堂、员工集体宿舍等重点区域按消杀的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消杀。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主要场所须配备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做好每日消毒处理。 (三)严控人员聚集。各企业和项目不得组织集体性室内活动,在疫情防控结束前,尽量取消会议或严格控制人数召开会议,尽量减少或停止因公出行等。同时,实行分餐制、盒饭制,避免员工集体用餐。 (四)开展宣传教育。各企业和项目部要采用各种非集中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全员卫生健康和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勤洗手、公共场所戴口罩,及时疏解员工对疫情的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员工科学理性认识疫情,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并配合防控工作。 (五)做好应急处置。各企业和项目部在发现本单位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时,要立即安排就近就医;员工被诊断为疑似患者或被隔离治疗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有关场所消毒,及时联系卫健部门予以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后续工作;员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积极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 四、落实各方责任 (一)靠实企业和项目部主体责任。各企业和项目部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抓好企业和项目部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巡查检查,确保信息畅通,重大事项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防控办发〔2020〕16号)和《县防控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县疫防办发〔2020〕80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各企业和项目网格化管理制度,并报各自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和所在乡镇备案。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园区管委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和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监督管理,主动靠前指导。企业和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要与驻地乡镇(园区)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疫的原则,认真落实企业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实行行业部门对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工作全覆盖、不定期巡查制度,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防患于未然。卫健部门要做好复工复产企业和项目疫情防控指导工作,帮助开展职工防疫培训、厂区消毒、职工卫生健康管理等工作,同时做好卫健系统自身的防控工作;交通部门要做好企业和项目原辅材料、产品跨区域运输保障工作,同时做好交通领域项目建设的复工和防控监管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复工和防控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园区外冶金、建材、化工、煤矿等工业企业的复工复产和防控监管工作(其中: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和防控监管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企业的复工复产和防控监管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类企业和项目的复工复产和防控监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涉农、涉牧等企业的复工复产和防控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机构的复工复产和防控监管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各行业领域的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监管责任。 (四)实行重点企业蹲点盯守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企业用工的规模、来源组成,确定需重点蹲点盯守的企业名单。盯守人员由卫健部门、乡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项目部)四方人员组成。盯守人员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盯守。需蹲点盯守的企业和项目确定后,由属地乡镇(园区管委会)牵头,从以上四个方面抽调人员,尽快入驻企业履行盯守责任。盯守企业以及盯守人员名单确定后,报县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报县工信局汇总。 各园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本行业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工作方案,2月20日前报县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查,同时报县工信局汇总有关情况。各企业和项目也要制定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上报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各乡镇、部门、园区、企业要按照县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安排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 1.《靖远县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备案申请表》 2.《复工企业和项目疫情防控承诺书》 3.《重点企业和项目蹲点盯守工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肺炎疫情下公司复工复产申请和企业疫情防控实用文件大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类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按照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许疫情防指办〔2020〕6号)规定,不属于疫情防控必需的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一)工业企业。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开始复工。 (二)服务业企业。2月17日(农历正月二十四)开始复工。复工复产企业主要包括:三星级以上宾馆,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 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KTV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建筑类企业。2月25日(农历二月初三)开始复工。 复产复工要符合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并落实有关污染防控措施。同时,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可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安排对到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省内其他地市返许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7天。实施制定错峰返岗措施,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制度,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厂区、车间、办公楼、施工工地等工作场所。 三、复工复产企业疫情日常防控措施 四、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受理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类企业,由企业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已批准复工复产的企业持复工复产通知书,相关人员、物资、车辆在全县非限行区域可以通行;已批准复工复产的企业员工持出入证明,原则上仅限住所和所在企业通行。 审批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 附:《鄢陵县企业单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南》 鄢陵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肺炎疫情下公司复工复产申请和企业疫情防控实用文件大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江西省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 3、4号公告和《新余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余新冠指字〔2020〕1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防疫期间规范企业复工复产车辆、人员通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通行证管理。由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统一制作企业复工复产车辆、人员通行证,通行证上需加盖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复工复产企业印章(通行证样式附后)。经批准同意的复工复产企业向所在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申领通行证,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停工停产或已复工复产的企业需重新申领统一的通行证;新钢公司保产运输车辆、工作人员通行仍按原渠道保障,车辆凭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证明通行,工作人员出行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0号令执行。复工复产企业的车辆、人员凭通行证出入居住小区和企业。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制发的通行证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全市各级各类疫情管控卡点对持有该类通行证的车辆、人员,在经过必要的健康监测和免费消杀后立即放行。 二、从严控制通行证的发放。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审核,通行证仅发放至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所必要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申请返工上岗人员花名册进行发放。其他非必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推迟返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非必要返岗员工采用远程或弹性工作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尽量减少人员聚集。 三、规范出行方式。提倡复工复产企业员工选择自驾、骑行、步行的方式出行;对员工自行出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采用包车或自备通勤车的方式出行;有关园区、乡镇等复工复产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可向交通运输局部门申请开通临时专用公交车,并合理、集中设置公交站点。包车或自备通勤车、公交车要按照《新余市新冠肺炎各类场所消毒杀菌技术指导工作方案》(余新冠指 发〔2020〕13 号)规定做好消杀工作。鼓励企业创造条件对返岗员工在企业内部统一安排食宿,实行封闭管理。 四、严格落实责任。复工复产企业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自驾、骑行、步行或自备通勤车出行的车辆、司乘人员、返岗员工进行查验,严格做好防疫措施。需要包车的企业,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由提供包车车辆的单位做好车辆、驾驶员的防疫措施;提出申请企业派员随车,对乘坐人员进行查验,非本企业返岗人员不得乘坐。开通临时专用公交车线路的,由公交公司负责做好车辆和驾驶员的防疫措施,所在县(区)派员随车进行查验,无通行证的人员不得乘坐。以上出行人员,经查验发现有发热(体温超过 37.3°C)、咳嗽等症状的,应禁止其乘坐,立即报辖区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流程处理。 五、加强督查、检查。市防控应急指挥部派出督查组,对复工复产企业员工出行保障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新余市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