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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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范文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l.1编制目的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l.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成员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下设畜牧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其职责是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l.2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县两级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3专家组 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 2.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业厅和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2预警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畜牧兽医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g.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农业部报告。省农业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和省农业厅。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设区市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区县的应急响应 疫情经初步认定后,疫区所在地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所在地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疫区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有关情况,并上报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 (2)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响应 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部署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协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属于人畜共患病的,应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3)省农业厅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区所在地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设区市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设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设区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和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厅。 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省农业厅的应急响应 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以及疫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做好有关工作。 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属于人畜共患病的,应通报省卫生厅。 4.2.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经省农业厅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省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省农业厅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农业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以及向农业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疫区所在地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2.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国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扑灭应急措施。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4.3.1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2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和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应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5.2应急队伍保障 5.2.1应急队伍的组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5.2.2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及时充实调整。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5.2.3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5.3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5.4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5.5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8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逐步加强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在全省设立国家级或省级动物疫情监测站(点)。 5.9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10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善后处理 6.1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省农业厅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牵头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业厅备案。 8.3预案实施时间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