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5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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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特种设备、机动车辆、中小型机械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机动车辆、中小型机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xx基建项目工程特种设备以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中小型机械的全面管理,实现有效控制,确保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施工单位机械安全管理、监督体系(网络)的组建 (一) 各参建单位开工前,应建立现场机械管理体系(网络),加强施工过程对特种设备、机动车辆、中小型机械、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各施工承包机械安全目标的实现,基本要求: 1、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委托一名副经理,负责组建和组织现场机械管理体系(网络)的有效运作,并将项目部的机械安全目标,按专业、管理职责分解、细化、量化到各职能、层次,以保证现场机械管理符合法规和本项目部及项目、监理单位的要求。 2、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的现场机械管理体系(网络),由项目经理或委托的副经理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项目部机械管理例会和现场机械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验证。 3、项目部机械管理负责人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对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验证,对问题严重的应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并作到复查、验证、闭环。 4、项目部安全健康部门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主/兼管机械的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在用各类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各专职安全员按监察区域的分工,发挥施工作业单位专/兼职安全员的作用,对现场在用各类机械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组建成机械监督体系(网络)。 第二条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改造管理 (一) 特种设备进场,主要包括:履带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进入现场的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需进场的各类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租赁特种设备),必须对安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质通过审核合格,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营业执照中,应包含特种设备制造的内容和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证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特种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资料及特种设备使用(安装)说明书等; (2)特种设备安拆单位的营业执照中,应包含特种设备安拆的内容; 8 (3)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许可证的作业项目必须与安装、拆卸、维护保养、改造的特种设备类型一致. 2、从事现场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施工队伍中,应配有机械操作人员、机械安装工、起重指挥、起重司索、电工、焊工等,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或建设安全主管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有效证件,作业时必须100%持与作业工种相符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 3、机械管理负责人将审查合格的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作业单位的资格证件扫描、留存。按“进场特种设备作业单位资格审查表”填写,并填写审查意见后签字。项目主管机械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后签字。 (二) 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包括变工况)前的管理 1、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包括变工况)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与特种设备作业项目相符的专项作业指导书(包含,作业工序危险源点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2、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作业前,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双签字。被交底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签署姓名时,还应填写特种作业资格项目、工种类别。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过程的检查、监督 (一) 施工承包项目部的机械管理师,在现场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作业指导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 (二) 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闭环。 (三) 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现场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必须进行现场旁站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必要时下达停工指令。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后自检、负荷试验的管理 (一) 特种设备安装后,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自检验收,并填写《检验报告书》(规范范本)进行检验,施工单位机械管理工程师进行复检、验收。 (二) 特种设备负荷试验由安装队伍组织实施。安装队伍技术负责人填写《起重设备负荷试验记录表》,施工升降机填写《施工升降机负荷试验记录表》,项目机械管理工程师或机械主管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参加负荷试验,安全监理工程师亲临现场监督负荷试验。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申办及领取 (一) 8 施工单位项目部进入现场后,机械管理工程师根据本标段特种设备布置情况,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前告知手续。 (二) 施工单位项目部机械管理负责人根据“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安排,应提前组织完成特种设备安装过程的资料档案的准备,并配合完成特种设备检查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三) 安全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所在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现场特种设备检查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四) 对已经颁发“安全检验合格证”,但还有遗留问题的特种设备,项目部机械管理工程师必须及时落实需要整改的内容,并将整改以后合格的信息及时反馈“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五) 现场安装的所有特种设备,必须通过“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特种设备资料管理 (一) 施工单位机械管理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作业单位单位资格审查资料的留存、建档。 (二) 施工单位机械管理负责人对现场安装,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准用证)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登记到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管理台帐内。 (三) 施工单位机械管理工程师对现场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应建立每台特种设备全部内容的“单机档案”,并将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原件存放在单机档案内,其“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扫描件镶挂在特种设备操作室内或该设备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 施工电梯的安全管理 (一) 电梯应安装独立的保护和避雷接地装置,并保持接地良好。 (二) 电梯底笼周围2.5m处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栏杆、防护门应齐全、可靠,电梯全行程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安全运行的障碍物,并应搭设必要的防护屏障。 (三) 电梯全行程范围内须装设足够的照明,电梯层站标识清晰、准确。 (四) 使用前应检查并确保电梯各部结构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无开焊、站台平整、钢丝绳固定良好、运行范围内无障碍。 (五) 启动前应检查电气部分和各限位装置、梯笼门、围护门等连锁装置良好、可靠,并经空车升降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六)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如制动器不正常,必须修复后方可投入运行。检修时,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操作。 (七)电梯运行中如发现机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并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八)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负荷均匀分布,严禁超负荷运行。 (九)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底层时,不得以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常操作。 (十)在有大雨、大雾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电梯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最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十一)作业完毕后,应将梯笼降到最底层,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源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十二)电梯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九条 施工单位租赁的起重机、机动车辆管理: (一) 各参建单位租赁的起重机,必须经项目部机械管理负责人进行检查,如: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是否能够提供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准用证)等,检查均合格方可入场使用。 (二) 各参建单位租赁的机动车辆进入现场前,应由项目机械管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如: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行驶证件、牌照是否有效(包括场内机动车牌照),机动车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 (三) 施工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含租赁)使用、检查管理制度,并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安全健康部备案。 (四) 施工单位对现场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应实行“三定” (定人、定机、定职责)管理负责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机动车辆使用、维护及检查 (一) 施工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含租赁)使用、检查管理制度,并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安全健康部备案。 (二) 管理制度中对电气特种设备,其供电设施应按三相五线和一机、一闸、一漏保、一专用开关箱(带锁)的原则及电气设备管理、轨道式起重机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试等,应按专业分工作出管理职责、管理要求的规定。 8 (三) 项目机械管理负责人对现场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应实行“三定” (定人、定机、定职责)的单机负责制度,并配置《工作记录》和安全操作规程和负责人标识牌。 (四) 各类特种设备、起重机及混凝土搅拌站的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工作记录》,每天施工前要进行设备检查、试车等准备工作,确认无故障后及时填写班前检查记录;施工中必须利用工作闲余时间,做好检查、调整工作,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排除;施工结束后,必须停放好设备,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臂杆方向、吊钩位置),切断电源,锁好电源箱。轨道式起重机还需卡紧道卡(夹轨钳),强风、暴雨季节还应采取二次防护措施,并做好当班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中、小型施工机械管理 (一) 现场中小型施工机械进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对进场中小型施工机械(包括分包商自带或租赁机械),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机械管理负责人组织进场前的设备能力鉴定认可, 对设备的技术参数、安全运行要求和文明、环境因素要求等进行全面鉴定,必要时,组织或约请项目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现场禁止使用法规不允许使用的施工机具,如:木工多功能电动刨床(平刨、电锯、钻机)。 2、施工单位项目部机械管理负责人填写 “机械能力认可鉴定表”作到字迹清楚,安全保护装置、电气设施等应描述准确、可追溯,项目部机械管理负责人填写机械鉴定认可结果。对鉴定合格、同意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按“机械能力认可表”的编码顺序,建立卷内目录、整理保存,便于查阅。 3、施工单位项目部机械管理负责人将同意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应逐台粘贴“施工机械鉴定合格标识”(有项目部名称、编号),并建立并登记到“现场中小型施工机械管理台帐”。 (二) 现场中小型施工机械使用的基本要求 1、中小型施工机械使用前,应检查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并配置与机械相符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使用负责人姓名的标志牌。 2、露天使用的中小型施工机械,应配置防雨棚罩。在高处、交叉作业区域使用中小型机械的人员操作部位(如卷扬机、物料提升机等),必须配置安全防护隔离棚,并在明显位置拴挂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使用负责人姓名的标志牌。 3、钢筋(木工)加工机械、电焊机、卷扬机、卷板机、空气压缩机等施工机械的场地、通道必须硬化、畅通,保证无积水。 4、施工机械的电源开关箱应在使用前,进行整体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安装,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保(保护动作值符合规范要求)、带电体不准外露和配线、接线、绝缘、相色、标识及电源电缆必须采用三相五线(五芯电缆)等,均应符合临时用电和机械管理的要求。 8 5、钢筋(木工)加工机械、电焊机、卷扬机、卷板机、空气压缩机等中小型机械及手持电动器具等的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 6、电动机械就地设置补充接地时,接地体禁止使用罗纹钢。接地极应使用直径大于25mm钢管或直径大于16mm圆钢,其入地长度≥1.5m,且接地极上部大于钢管直径2倍或大于圆钢直径6倍的长度双面焊接一段扁钢引出地面,扁钢引出地面高度≥100mm,并打Φ9mm机钻孔作为接地线的螺栓连接点,其接地电阻应≤10Ω。用电设备金属外壳的补充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软铜绝缘导线并联电气连接。 7、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在电源开关箱内放置任何异物,且机械停用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电源开关箱门。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的管理 (一) 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的管理 1、现场禁止购置(租赁)使用无地方工程机械工业产品生产审查部门颁发的生产资质证书和未通过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报告及生产单位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高处作业提升吊蓝(电动)”。 2、现场禁止制作、使用或施工单位自带的“高处作业载人提升吊蓝”或不符合第(1)条要求的“高处作业提升吊蓝(电动)”。 3、工单位购置或租赁的高处作业提升吊蓝,必须符合GB19155-2003的国家标准要求。 4、施工单位对符合进场要求的“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由机械管理人员建立机械管理编号、登入“现场中小型施工机械管理台帐” (二) 现场使用“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的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措施(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经施工单位项目部工程部门、安监部门、机械主管负责人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2、凡涉及载人作业使用“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的,均属于高处危险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在使用前还必须办理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 3、“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使用前,机械主管负责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专题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由项目部安监部门留存“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使用前专题培训与考试的资料。 8 4、“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使用前,按机械管理编号由项目部机械主管负责人、安监部门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共同对设备的悬挂机构、配重、上限位块、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安全锁、提升机、重锤、悬吊平台(吊蓝)、电器控制箱等,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在吊蓝上配置设备编号、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识牌方可允许使用,由安监部门留存“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安全检查、验证合格的记录。 5、“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的使用地点,应由专业电工按三相五线、接零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保的原则,在就地配备合格的专用电源箱(电源箱应有编号、责任人标识,并加锁)和符合要求的电源缆线。 6、第一次使用“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参加)对施工负责人和全体施工人员(包括专业电工)进行安全施工措施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履责交底、实行双签字,并留存交底签证的记录。以后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施工措施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履责交底。 7、每天使用“高处作业电动提升吊蓝”前,由班组(施工队)负责人,在站班会时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专业电工)进行安全施工措施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三交、三查的交底、实行双签字,并留存站班会的交底签证的记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 8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