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5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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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最新乡镇2021年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计划范文2
最新乡镇2021 年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计划范文(二)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意见》的精神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__〕__号, 以下简称《意见》),阐明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重要意义、总体要 求、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工作的重要体现。《意见》是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切入点的第一份 系统性地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国务院文件,是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各乡镇、县有关单位要从全局 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 历史使命感,按照《意见》精神,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摆上重 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意 见》贯彻落实,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履职尽责 各乡镇、县有关单位要按照《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各自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保护工作要求,严格履职尽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 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 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 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 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 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 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 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 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 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 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 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 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 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 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 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 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 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 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 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 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 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 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 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 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要广泛 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 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 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 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 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 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 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 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 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 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 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 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 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 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 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 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 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 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 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 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 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 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 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 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 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 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 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 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 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 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 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 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 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 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 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 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 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 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 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 定监护人。 四、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有关单位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 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 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 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民政局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 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 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 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 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 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 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 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 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 管服务。县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完成督查机制,采取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工作不力、措施 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 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跟踪问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 作用。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 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 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 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