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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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关于落实冬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第9篇)
关于落实冬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第9篇)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企业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现将复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复工企业分类管理 严格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企业复工的分类管理,实行“一企一策”。 (一) 优先保障企业。 满足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优先保障复工。 (二) 提前开工企业。 重点建设项目和亟需履行国际大型订单企业,在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报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复工。 (一) 连续生产企业。 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做好企业防疫工作方案,报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 稳步复工企业。 一般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落实好“323”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并实施报备。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做出有序安排,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疫物资储备充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稳步安排复工。 (三) 控制复工企业。 棋牌室、影剧院、游艺厅、书店、网 吧、舞厅、卡拉0K厅、公共浴场、足浴店、室内游泳馆、文化礼堂等文体娱乐经营企业,景点、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休闲经营企业(户),典当、调剂、废旧金属回收、一般性专业市场等场所相 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从严控制复工。 一、 复工申请流程 (一) 规上企业申请流程 1、 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应于开复工前,向所在街道(专业园)提出开复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式四份,企业留底一份,街道(专业园)留底一份,行业主管部门留底一份,经发局备案一份)。 2、 街道(专业园)查勘初审 企业所在街道(专业园)接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照实地勘定表(附件五)和《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附件六)实地查勘落实。 3、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按行业分类管理的原则,街道(专业园)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材料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开展抽查复验。 4、 区领导小组审定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并将分管委领导审定的材料,汇总至“三复”工作组组长单位(经发局),由组长单位报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盖章确认。 5、 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由“三复”工作组组长单位报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 规下企业申请流程 1、 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应于开复工前,向所在街道(专业园)提出开复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企业留底一份,街道(专业园)留底一份,经发局备案一份)。 1、 街道(专业园)查勘审核 企业所在街道(专业园)接到申请后,由网格化排摸小组中的街道工作人员牵头,对照实地勘定表(附件五)和《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附件六)实地查勘落实、签字确认,并收集资料提交街道审核盖章。 2、 报领导小组备案 街道(专业园)将审定通过的企业材料通过“三复”工作组组长单位报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企业提交资料 1. 开复工申请(承诺)表(见附件一) 2. 复工企业(单位)返工员工登记表(一人一表)(见附件二) 3. 复工企业(单位)返工人员调查总表(一企一档)(见附件三) 4. 企业(单位)复工防疫方案(见附件四) 5. 实地勘定表(见附件五)(由街道、专业园填写后提供) 一、 工作要求 1、 发挥街道网格化排摸小组的作用,配合属地街道做好企业复工审核工作。 2、 经发局、工信局、建设局、教育文体局、城管(交通)局、市场监管分局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街道、专业园的指导对接工作,并及时公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 建设局做好工地复工工作,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建设局审定。其中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所涉及的工地复工,由集团公司负责初审后报建设局审定。 2、 行业主管部门协助优先保障企业、提前开工企业、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做好防控工作,确保2月10日起有序开工。 3、 打通复工关键环节。交通部门要为复工企业提供物流运输保障,对已批准复工的企业,依据复工审批单及时开具通行证;各村和居住社区要依据企业复工审批单和单位员工证明,开具小区(村庄)的出入证明。 4、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根据宁波市《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严格做好各类复工准备和防疫措施,对未完全落实各类防疫措施的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企业和负责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7、本通知由“三复”工作组组长单位经发局负责解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