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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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五篇

2021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五篇【篇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一、谈心谈话对象范围(一)校级领导班子1.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2.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3.校长与班子成员之间;4.班子成员相互之间;5.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联系院系党政负责人之间。(二)中层领导班子1.中层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之间;2.中层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与班子成员之间;3.中层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二、谈心谈话原则(一)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政治品质和职业准则,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原则问题应是非分明,既不因政绩而迁就错误,也不因错误而否定政绩。(二)坦诚相见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坚持以心交心,开诚布公,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三)有的放矢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注重实效。(四)教育疏导原则。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防微杜渐,治病救人。 (五)耐心细致原则。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三、谈心谈话形式(一)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或不定期在领导班子正职之间、正副职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谈心交心,沟通感情,增强团结,促进工作。(二)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应提醒其保持清醒头脑,严以律己,科学协调安排,积极开展工作。领导干部产生思想情绪,背有思想包袱时,应及时交心通气,尽力解决工作或者生活难题,理顺情绪。(三)考核反馈谈话。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帮助被考核人正确认识自我,正确对待干部职工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改正不足,努力进取。(四)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或者调整交流时,要肯定工作成绩和贡献,反馈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关业务工作要求和廉政要求,要求干部调整心态、服从调配,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五)日常沟通谈话。定期不定期谈心谈话,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听取大家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六)其他方面的谈话。四、其他有关说明或者要求(一)严守谈话纪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遵守谈心谈话制度的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谈心谈话的信息和内容。(二)完善配套制度。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要与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形成一系列配套措施,并持之以恒,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三)时间方式要求。校级领导之间谈心谈话,一般一年不少于1次;校级领导与分管部门或联系院系党政负责人之间谈心谈话,一般一学期不少于1次;中层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谈心谈话,一般一学期不少于1次。要灵活运用各种谈心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心谈话的方式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四)加强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确保谈心沟通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对定期或不定期的谈心谈话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以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五)切实抓好落实。谈心谈话制度落实情况要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进行责任考核。学校处级以上领导班子要制定谈心谈话工作规划,明确责任,把谈心谈话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谈心谈话活动与推动领导班子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为更好地完成办学治校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党组)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第六条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 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第十条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第十一条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第十九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开展谈心活动是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干部,群众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健全并规范党支部谈心活动,做好党员,群众教育工作,疏通思想沟通的渠道,结合支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一、谈心目的1沟通思想,通过交换党内外意见和建议,增进党组织,党员和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的了解和团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2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及时予以解决,真正取信于民;3接受监督,高标准严要求,时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自觉做各项工作的模范。二、谈心对象党支部成员与党员;群众;三、谈心内容1.征求群众对党支部工作和党员的意见,听取党员,群众反映情况;2.党员思想观念,行为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3.党员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或挫折,需组织予以关心帮助或支持的;4.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加强团结,提高工作效率,需要沟通解决的问题。四、谈心方式采用党员、群众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党支部与党员,群众谈心活动,并做好谈心记录。五、谈心要求1.谈心活动开展前,党支部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心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对党员开展谈心活动提出要求或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2.每个季度,党支部与每位党员,党员与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不少于1次,党支部召开各个层面的座谈会不少于1次。根据党员,群众思想工作需要,视情随时开展谈心。 3.谈心时,互相之间必须开诚公布,推心置腹,坦诚相见。4.党支部要确保每位党员在谈心活动中的数量和质量,防止走过场,要负责对谈心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谈心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整改。5党支部应将谈心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存档备查。【篇四】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深入了解干部职工,关心爱护干部职工,促进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谈心谈话的原则(一)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一分为二,客观公正,讲事实摆道理明是非,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三)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四)教育疏导原则。对有干部职工有违规情况时,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二、谈心谈话的对象(一)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二)局领导与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之间;(三)局领导与机关干部职工之间;(四)处室(单位)负责人与干部职工之间。三、谈心谈话的类型(一)日常交心谈话。局党组书记、局长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局机关、单位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 (二)提醒帮助谈话。干部职工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或工作出现差错、工作作风有不良倾向等情况时,鼓励其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及时改正,做到防微杜渐。(三)考核反馈谈话。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民主测评、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情况,及时向被考核对象进行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四)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五)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处室(单位)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干部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四、谈心谈话的发起(一)组织约请。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职工谈心谈话。一是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干部职工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二是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干部职工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二)个人要求。干部职工个人有工作或生活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或向组织汇报思想、反映问题时,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五、谈心谈话的要求(一)谈心谈话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党组书记、局长对局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工作负分管责任,各处室长对本处室谈心谈话工作负直接责任。谈心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二)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局党组书记、局长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相互开展谈心活动,每年至少1次.(三)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各处室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1次;处室负责人与处室成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党员和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四)谈心谈话时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同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五)坚持谈前准备充分和谈后跟踪落实。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分管口子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本处室每个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谈心谈话。谈心谈话前要有书面计划安排和谈话提纲,同时要做好谈话记录,谈心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再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篇五】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工作机制,加强思想沟通,密切党群关系,严格教育管理,凝聚工作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组织部《严格执行和规范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谈心谈话一般在以下范围进行: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其他成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所在部门工作人员谈心谈话。第三条谈心谈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平等相待、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二)坚持坦诚相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坚持有的放矢、力戒空泛、注重实效。第四条建立双向互动谈心谈话机制。主要方式有:(一)领导约谈。由主谈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约谈对象。(二)组织约谈。由政工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考核和巡察等工作,对有关干部进行约谈。(三)申请约谈。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有情况需要向主谈领导汇报或进行沟通的,可以主动申请约谈,由主谈领导视具体情况作出约谈安排。 谈心谈话一般以个别直接交谈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座谈、上门访谈、电话叙谈等形式进行。第五条谈心谈话主要分为以下六种类别:(一)日常交流谈心谈话。日常交流谈心谈话主要是主谈领导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定期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二)情况反馈谈心谈话。情况反馈谈心谈话主要在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和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后进行。(三)专题工作谈心谈话。结合领导干部考察等重要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开展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四)职务任免谈心谈话。领导干部提拔、交流、免职、退休时,开展干部谈心谈话。(五)心理疏导谈心谈话。注意关心干部心理健康,对生活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因工作压力大导致情绪不稳定的干部,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时找其谈心谈话,重点是深入了解干部的工作、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耐心听取干部的心声和利益诉求,及时给予心理健康疏导,从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帮助干部。(六)提醒帮助谈心谈话。坚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方面有不良反映的,重要工作推动落实不力的,分管和负责的工作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受到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存在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及时找其谈心谈话。须进行诫勉谈话的,按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第六条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其他成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原则上至少每月1次,其他谈心谈话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每年不少于6次。第七条要把开展谈心谈话工作作为疏导干部情绪、传递组织关爱的重要举措,作为宣传讲解政策、凝聚思想共识的重要抓手,作为咬耳朵扯袖子、抓早抓小抓苗头的重要时机,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一)谈心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可由主谈领导和谈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主谈领导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坚持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谈话过程中,既要带头坚持原则,带头讲真话,杜绝一团和气、不敢批评的现象,又要讲究谈话的艺术和策略,营造和谐、轻松的谈话氛围。 (三)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对反馈和指出的问题要正确对待,努力改进。(四)主谈领导和谈话对象对谈心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涉及**反映问题的,注意方式方法,切实保护检举人的权益。第八条要建立谈心谈话台账,及时汇总谈心谈话情况,分析干部队伍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要加强成果运用,将谈心谈话了解到的问题列入党组会议研究解决。(一)谈话过程中了解到的干部现实表现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二)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认真研究,及时给予回复。要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积极吸收、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三)对干部个人提出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帮助解决。(四)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五)对谈话中反映的班子和干部个人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出,责成有关班子或干部认真整改。(六)对谈话中反映的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线索信息,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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