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区观测,启封与注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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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区观测,启封与注销的管理制度

火区观测,启封与注销的管理制度 ‎1、火区启封后,近期内每班都要派救护队员检查封闭状况,并直接检查其外部有害气体成份,并抽取火区气样,直至密闭墙外部有害气体浓度稳定在《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交由通风部门进行检查。‎ ‎2、火区不同时期其取样间隔时间也应不同,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工程师确定,直至密闭内有害气体浓度降至规定以下,并持续稳定一段时间后,方可按正常密闭每周检查一次。‎ ‎3、密闭内取样时,应先从管中排出10倍于管内体积的气体。‎ ‎4、火区封闭以后,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火区封闭以后,七天内不见熄灭征兆时,或长久维持不灭时,应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检查漏风通道,进一步处理。‎ ‎6、封闭的火区,只有在连续定期取样分析确认具备《规程》规定火区已熄灭的条件后,书面报请集团公司,认定火区是否熄灭。对已经熄灭的火区,应办理注销手续,编制注销报告一式三份,报集团公司审批,不准以火区名义无限制保留下去。‎ ‎7、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启封工作。‎ ‎8、启封过程以及打开密闭入内侦察,必须由救护队员完成,现场指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此条规定,不准违章指挥和莽干。火区启封以后,应编写启封工作总结,报公司备案。‎ ‎9、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严格按照《规范》和《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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