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22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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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父母保障计划介绍--计划1
父母计划介绍—计划1一、2012年父母保障计划简介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元/人)1)重大疾病保障100,0002)意外残疾保障共用保额100,0003)意外身故保障首次参保或非连续续保,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疾病住院的等待期。对于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和双方给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由个人自4)住院医疗保险金负部分按照80%进行赔付(不含乙类个人自理部分和丙类药品)。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为2万元,其中床位费每天最高限额为50元。指定医院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小于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父母保费为:1620元;保险费(元/每人每保险60周岁(含60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父母保费年度)为:2866元;备注:父母计划的保险方案同一员工的父母保险方案必须一致,父母计划的保险费由员工自行承担。二、投保所需注意事项1、被保险人:本计划的被保险人为员工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及养父母和继父母,每位员工限保四名父母。2、投保所需特别提供的材料:投保时需提供父母的《个人健康告知书》,经平安单独核保后确认承保(去年已经提交过的父母无需再次提交《个人健康告知书》)。3、就诊医院:n本计划指定的就诊医院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市、区、县二级(含)以上医保定点医院。4、住院团体医疗保障的除外责任(详见保险责任):投保前罹患的恶性肿瘤、心肌梗塞、白血病、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性病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导致的保险责任除外。5、父母的加保、减保:发生加保的员工符合上述保险条件的父母必须与该员工同时申请加保,其保险责任与该加保员工同时生效;发生退保的员工符合上述保险条件的父母的保险责任与该退保员工同时终止。父母中途加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新入职员工的父母、配偶的父母;2、新婚配偶的父母;在您正式加入公司时,公司将为您统一提交加入本保险计划的申请。您的保险责任自公司提交加入保险计划的书面申请中载明的入司之日零时起生效。请您在入司日期起45天内向所在公司的薪酬福利同事申请。如因您新婚,符合保险条件的配偶的父母(18-65周岁),请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日起45天内申请,您配偶的父母保险的生效日期在婚姻登记次日零时生效。如45天内您未申请,在本保险年度内将不再受理您的父母加入保险计划的申请。保费:缴费:由于该计划为自费计划,公司将于您决定为父母参加此计划的当月从您的税后工资中一次性扣除整保险年度的保费;加保保费:应收保险费=加保人员年保费*(实际保险天数/保单保险天数)。退费:如果您在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保险期间内离开公司,该计划的未满期保费将在次年的3月份左右退还至您的工资账户。如果您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保险期间内离开公司,该计划的未满期保费将在当年的9月份左右退还至您的工资账户。退保金额:退保金(未满期保险费)=已收保费*未满期天数/当期保险天数,请您务必保留您的工资账户,以免无法接收退费。如因工资账户被取消而导致保费无法退还,请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商业保险负责人联系。三、投保流程1、员工将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性别、与主被保险人关系、主被保险人姓名、主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开户行名称、开户银行所在城市、开户人姓名及银行帐号等信息提交至所在机构的人力资源薪酬福利部相关负责人;2、新参保的父母填写《个人健康告知书》并签字,员工将其原件交至所n在机构的人力资源薪酬福利部相关负责人;3、父母填写的《个人健康告知书》原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商业保险负责人统一转交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审核相关信息,确定是否承保;4、将承保结果反馈投保人。四、保险责任1、团体重大疾病保障: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平安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平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平安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平安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n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n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九)严重帕金森病n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9(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L;(2)网织红细胞<1%;(3)血小板绝对值9<=20×10/L。(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以下重大疾病是平安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二十六)严重的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n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二十七)严重的1型糖尿病严重的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二十八)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它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1)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2)光敏感;(3)口鼻腔黏膜溃疡;(4)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5)胸膜炎或心包炎;(6)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7)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1)抗dsDNA抗体阳性;(2)抗Sm抗体阳性;(3)抗核抗体阳性;(4)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5)C3低于正常值。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三十)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上述重大疾病定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一)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n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二)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三)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四)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五)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平安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平安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平安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团体意外伤害保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平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平安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n(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平安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平安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平安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3、住院团体医疗保障: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平安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n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平安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平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平安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平安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的分项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各项费用限额为限,分项累计给付金额分别达到其费用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平安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平安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平安在其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平安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九)投保前罹患的恶性肿瘤、心肌梗塞、白血病、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性病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导致的保险责任除外(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一)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十二)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十三)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n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100%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九头部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不少于8%或躯干及四肢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不少于20%的(注5)第二级75%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6)十一十手指缺失的(注7)十二头部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不少于5%但少于8%或躯干及四肢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不少于15%但少于20%的第三级50%十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四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五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六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9)十七十足趾缺失的(注10)十八头部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不少于2%但少于5%或躯干及四肢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不少于10%但少于15%的第四级30%十九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二十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一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二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二三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二四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1)二五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五级20%二六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七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n二八两手拇指缺失的二九一足五趾缺失的三十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2)三一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三二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3)第六级15%三三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三四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五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七级10%三六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三七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三度烧烫伤系指伤及皮肤全层及其附件或深达皮下组织、肌肉及骨骼的烧烫伤。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的比例按照新九分法计算。(6)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7)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8)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9)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10)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1)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2)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3)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本简介所述条款内容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所签定的团险保险合同为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