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之法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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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最新)‎ 一,主题的含义 今天,社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迁迅速,市场经济及其伴随的社会流动性,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繁荣,家务劳动减少,婚姻自由和性知识传播等等。追求多元化,具有高度同质化的早期社会,已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和多样化。所有这一切都在当代的性道德,性法律和许多与性有关的社会规范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性犯罪的概念具有广泛而狭隘的意义。广义上的所谓性犯罪是指所有侵犯性行为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而言之,所有相关的罪行,包括xx犯罪,偷运年轻女孩,强迫卖淫,诱惑,容忍,卖淫,嫖娼,组织卖淫,强迫咒骂,侮辱妇女,诽谤儿童,卖淫罪,婚姻暴力,婚姻自由,重婚犯罪,破坏军事婚姻,故意传播性传播疾病,走私淫秽物品犯罪,制造,复制,出版,销售,散布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频罪 - 视觉产品,以及乱伦,通奸,违反外国刑法自然性犯罪等;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侵略性性犯罪,即强行侵犯他人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如xx犯罪(包括通奸罪),强迫咒骂,侮辱妇女等。要说如果有人违背他人的意愿进行性行为,那么受害者就有权保护自己,让受害者施行者受到法律制裁和刑事处罚。‎ 在本文中,作者从广义上使用了性犯罪的概念。刑法选择规范和完善性犯罪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理论上,法律规定是行为,行为包括合法和非法。所有对他人身心伤害都有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惩罚,一旦这种行为受到严重的社会伤害,一旦违反刑法,就会产生相当大的刑事违法行为,并受到其监管和谴责。刑法。性行为在刑法中被刑事化并受刑法规范的原因在于它违反了两种社会关系。一个是人权,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另一个是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道德和情感。但是,的性犯罪刑法研究还不成熟。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通过刑法研究性犯罪的规制是值得的,这可以改善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足。‎ 在实践意义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凸显了法律社会生活调整的不足,以及刑法对性的法律规定。犯罪似乎是滞后的。在一个权利无动于衷,生活失灵的社会中,没有性犯罪。因此,在社会性犯罪立法的背后,人权和法治得到了文化和制度的支持。只要有人和一些人繁荣,那么社会上的任何刑法都有关于性犯罪的立法,并且对性行为有规定和指导。是经济和法治的后发型国家。虽然传统的法律制度也制定了“性犯罪”立法,但它的根源是在自然经济和父权社会下成长的产物。今天的法律现代化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指导方向。因此,面对目前粗暴,简单,不良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会瞄准真实的社会生活需求。过去相对罕见的某些形式的性侵犯已经开始增加,对公民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有些案件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立法仍处于相对保守和滞后的状态。因此,它不能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大量严重的性侵犯者逃脱法律。制裁的后果是严重的。实际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进行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性犯罪作为一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地揭示了当今社会的新特点和规律,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相对浅薄和相关立法较差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没有法律规定,要么没有规定但不完善。虽然在学术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但在我看来,对片面性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仍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借鉴理论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提出相关立法构建的思路,为性犯罪领域的刑法做出贡献。‎ 性犯罪不仅导致受害者的身体受到创伤,精神被破坏,受害者的家庭关系被打破,甚至受害者的自杀也被破坏。它还污染了人们的思想,破坏了社会的氛围和秩序,对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害。它引起了社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中性犯罪规制滞后,应该在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在澄清性犯罪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借鉴西方现行社会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势,认真思考当前刑法的缺陷。性犯罪立法。在此前提下,建议在刑法中引入更完善的性犯罪规则。‎ 第二,审查研究状况 关于性犯罪,我国没有具体说明相关概念《刑法》。在这方面,刑法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研究观点:(1)性犯罪通常指的是男女之间的犯罪; (2)性犯罪是指与男女性关系直接相关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性行为的犯罪和直接展示该人的性行为; (3)性犯罪是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反妇女意愿,强迫与妇女性交,或强迫淫秽,侮辱妇女,儿童的行为是xx犯罪的绝对术语,强迫亵渎,侮辱妇女的罪行和诽谤儿童的罪行; (4)性犯罪是指因故意侵犯他人而引起的与性有关的性权利,性健康或滋扰。社会风化违反刑法规定,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目前的《刑法》,犯罪可以包括在犯罪中:xx犯罪,抢注,强迫卖淫,诱惑,容忍,卖淫,成人卖淫,卖淫,强迫诽谤,侮辱妇女儿童犯罪,通奸罪,暴力干涉婚姻,重婚罪,蓄意传播性病,偷运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销售,淫秽物品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组织罪等等。但是,刑事立法中有关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包括:‎ ‎(1)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关于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章节中关于性犯罪的规定来看,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不是普通犯罪中的“每个人”,而是“每个人”,而是性别和年龄。标准,以xx犯罪为例进行说明。根据目前的一般理论,xx犯罪的实施者只能是男性,男性特有的犯罪,女性不能成为直接实施xx犯罪的主体。即使在共同犯罪中,女性也可以成为男性的帮助者,教唆者或间接犯罪者,并且只能获得可以成为xx主体的“名称”。‎ 人类历史乃至现实世界中的绝大多数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和女性进行的。尽管存在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但由于数量较少,因此不予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原本被视为异教徒的同性恋者逐渐被默许和容忍,同性恋者的数量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女同性恋者性欲攻击其他不愿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女性的情况。这些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2)性侵犯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国际公约的普遍标准,18岁以下的自然人属于“儿童”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和《刑法》更准确地定义了14岁以下儿童的年龄。 “刑法”规定的性侵 犯只能由妇女或儿童使用。 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均被排除在法律之外。但 事实上,男性受到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当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时。对于包括未满18岁未成年人在内的男性来说,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大力量的作用。无论性侵犯多么严重,他们都无法获得法律公正。这就是我们正在建设的。在完善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该紧急改变的现实。‎ ‎(3)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犯罪存在严重缺陷 在我们的刑法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行存在严重缺陷,包括xx犯罪,强制诽谤,侮辱妇女和其他犯罪。例如,组织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卖淫犯罪的组织是指招募,雇用,胁迫,诱导,容忍和其他手段来控制从事卖淫活动的多个人。从组织卖淫罪来看,其主体是自然人,法律并不限制;它的对象可以是男性或女性。但是,考虑到刑法中“卖淫”一词的含义,它有两个特点:第一,卖淫的主体是女人或男人;其次,卖淫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进行性交。因此,法律规定的“卖淫”主体的突破是扩大的,即从女性到男女两性,卖淫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根据犯罪合法性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女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开放了,所有的泥沙都出现了。其中之一是雄性蟑螂的出现。男性卖淫的组织与我们所知的传统卖淫之间存在显着差异。为了打击这种罪行,刑法已经将对象从女性扩展到其他人。同样的原因可以推动,因为同性之间的“卖淫”情况也与传统卖淫不同,普通人也不能接受,立法也没有作出规定。这是的一个巨大差距《刑法》。‎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仍有许多此类案件,例如强迫侮辱妇女的罪行,诱惑年轻女孩卖淫的罪行,蹲着年轻女孩的罪行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在具体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的社会背景。今天,在21世纪,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男女弱势现象有了很大改善,妇女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平等的地位。与此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开始出现,并已成为人民的普遍现象。例如,女性被迫侮辱男性(包括男孩)并在同性之间强迫侮辱。和其他卖淫现象,如同性 卖淫。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法律的差距。司法机关没有合适的手段,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找到,或者指责打破犯罪合法性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是研究方法 对于“关于完善我国性犯罪刑法规制”的论文,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是基本的指导。具体而言,作者打算用以下研究方法撰写。‎ ‎(1)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实际上包含两个基本层次: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是一类描述性方法。所谓的描述方法是对现实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的经验表达和解释,这归因于范围。实证分析方法属于基础研究方法。相应地,具体方法侧重于社会调查,注重揭示社会现象的深层原因。‎ ‎(2)比较方法 比较法是一种常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代和现代的比较以及中外比较。‎ ‎(3)法律经济分析方法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种关于我们世界的理性选择科学;经济学的任务是探索以下假设的含义:人是生命目的和满足的理性最大化。理性最大化 - 我们称他为'自身利益'。 “人是他自私的理性最大化者”的观念意味着人们对激励做出反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他可以通过改变他的行为来提高他的满意度,那么他就会做到这一点。‎ 四是纸架结构 前言 一,性犯罪刑法制度概述 ‎(1)性概述 ‎1,性与性文化 ‎2,性的规范 ‎(2)性犯罪的内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点 ‎(3)性犯罪的分类 ‎1,'与受害者的性犯罪'和'没有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愿性犯罪”和“侵犯性犯罪”‎ ‎3,“合法性犯罪”和“自然性犯罪”‎ ‎4,“聚集人的性犯罪”和“单一性犯罪”‎ 第二,对古代社会性犯罪规制的概述 ‎(1)执政的社会规则模型 ‎(2)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方式 三是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性犯罪的法律背景存在的问题 ‎1,性侵犯的主题不完整 ‎2,性犯罪的范围过于狭窄 ‎3,犯罪与非犯罪,这种罪与罪的界限难以区分 ‎(2)分析性犯罪缺乏合法性的原因 ‎1.传统性别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2.男性自我概念在意识形态中的影响 ‎3,考虑谦虚和惩罚刑法 ‎4,传统价值观的局限 第四,现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趋势 ‎(1)社会背景 ‎1.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 ‎2,传统文化的影响 ‎(2)现代西方性犯罪立法的趋势 ‎1.性犯罪的定性定位发生了质的变化。‎ ‎2.性犯罪主体和范围的扩大 ‎3.性犯罪中“性交”定义的新内涵 ‎4,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5,通奸的无罪倾向越来越明显 ‎6,始终坚持'乱伦罪'的传统 ‎7,强调受害者在性犯罪案件中的选择机制 五,改善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1)扩大性犯罪的犯罪主体和受害者的范围 ‎(2)扩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3)加重对一些严重犯罪的处罚 ‎(4)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 ‎(5)为乱伦或乱伦xx增加法律规定 ‎(6)增加'婚姻xx的相关规定是有罪的'‎ ‎(7)明确规定同性恋罪行 ‎(8)必须有关于“性贿赂”的特别立法。‎ ‎(9)关于网络色情的特别立法 ‎(10)改善性犯罪判刑 五,写作计划 硕士生必须至少花一年半的时间从事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在第三学期结束时,论文的选择和开放将完成,论文的初稿应在第五学期结束时完成。单词数不少于40,000。‎ 六,参考文献 ‎1.张明浩:《刑法学》,法律出版社,XX,8月3日版。‎ ‎2,高明浩,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XX,4月3日版。‎ ‎3,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XX三月版。‎ ‎4,赵秉志:《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月XX版。‎ ‎5,魏建新,张雪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月XX版。‎ ‎6.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5月版。‎ ‎7.李邦友,王德玉,邓超:《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5月XX版。‎ ‎8,[英文]约翰?斯图加特?米尔:《论自由》,于庆生译,法制出版社,4月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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