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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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 ‎ 以下提供一篇调研报告给大家参考!‎ ‎ ‎ 按照局党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近期,与相关同志一起,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情况对部分市、镇、村进行了调查研究。目的是找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途径和措施,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步入依法、规范、科学发展的轨道。‎ ‎ ‎ 一、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 ‎ ‎ ‎ ‎ 我市辖区共计62个镇、2653个村庄,农村总户数652401户、总人口1621573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为549297亩,其中:居民点用地308433亩、村内道路用地149293亩、村办企业用地75084亩、公益性事业用地16487亩,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25平方米。‎ ‎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 ‎ 据20xx年全市农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数据显示,20xx年全市农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面积为8213亩,违法违规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有的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或基本农田建设工业厂房,对外出租、出售;有的村以“以租代征”‎ 的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建设工业厂房;有的则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擅自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设永久性建筑,进行畜禽养殖。仅调查的一个镇,20xx年被立案查处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及以租代征的土地违法案件达18宗,违法总面积231亩,大量耕地遭到破坏,部分厂房闲置,既严重违背了土地管理轨道法规,又造成大量资源的闲置浪费。‎ ‎ ‎ ‎(二)农村住宅违法建设现象较为严重 ‎ ‎ 近年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增长乏力,再加上国家取消了三提五统等税费,一些空壳村和自然环境较好的村把农村住宅建设当作集体收入的唯一来源,纷纷违法建设住宅对外出售和寻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部分村集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对外出售;二是部分村以集体土地为条件与他人联合开发,建设住宅对外出售;三是部分村集体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用于住宅建设;四是部分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仅调查的一个镇,2008年被立案查处()建设农村住宅的违法案件达436起,用地总面积109亩,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干扰了我市农村住宅的建设秩序。‎ ‎ ‎ ‎(三)农村居民住宅非法交易时有发生 ‎ ‎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和农村住房价格差异的不断提升,在乡镇中心区域,尤其是城乡结合部,部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村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交易农村住宅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一些违法交易现象逐渐表露。据调查的15个村中,8个村非法买卖农民住宅达250宗。经统计,仅我市辖区的一个市,自2007年以来因非法交易农村住宅引发的信访案件占总数的25%,诉讼案件占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的30%。农村住宅的非法交易,不仅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引发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和民事诉讼,使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了农村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并给旧村改造及新农村建设带来新的矛盾。‎ ‎ ‎ ‎(四)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低,闲置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 ‎ 一是人均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较大,利用率低。国家规定农村人均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我市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规模由规划基期的180平方米降为规划末期的150平方米,而我市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年以来,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降低,反而增加到225平方米,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二是农村住宅空置率高,一户多宅较多。部分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建房后,因考学、参军、工作、在外购房居住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村,造成大量住宅闲置;部分村民因结婚分户等原因已在村内单独申请建房居住,后又继承其父母或亲戚生前所居住的房屋,导致一户多宅和房屋闲置。此次调查的15个村共有3533户、8923人,宅基地总数4866宗,其中一户多宅313户、闲置住宅757宗,分别占宅基地总数的6.4%和15.5%。农村住宅闲置及一户多宅等问题,造成了农村土地的粗放利用和浪费。‎ ‎ ‎ 三、对策及建议 ‎ ‎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会各阶层的国策意识 ‎ ‎ 一是搞好轨道法规宣传,增强轨道意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国土资源轨道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二是搞好国情、国策的宣传,增强危机意识。我国地少人多,土地资源严重匮乏,全国耕地总面积为18.27亿亩,距离18亿亩的警戒线只差2700万亩,18亿亩耕地底线一旦失守,势必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在深化普法教育的同时,不断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危机意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三是搞好科学发展观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将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延伸到基层、到农村、到群众,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理念扩展、落实到农村基层,切实增强社会各阶层的责任意识,把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 ‎ ‎ ‎(二)强化执法,规范管理 ‎ ‎ 一是强化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和控制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用地的范围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 ‎ 凡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立项审批手续,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禁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或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 ‎ 凡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由本人向本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镇、村集体,申请统一为本镇村居民建住宅的,也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所建房屋只允许出售给本镇、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农村村民购买本村住宅,必须符合建房条件,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房屋。‎ ‎ ‎ 凡属农村畜禽养殖用地的,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牡兽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的要求,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且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条件下,对农村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对占用基本农田、改变农用地性质的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法查处。‎ ‎ ‎ 二是强化预防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镇、村四级巡查网络,普及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案件发现预防机制,增强市(区)、镇、村基层执法监察网络的效能,实行专人分片包干责任制,突出重点区域,明确划分区域,确定巡查周期,加大巡查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努力将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 ‎ 三是强化执法管理。针对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乱占滥建和非法交易等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止和查处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推动国土、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查处、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不断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及处理力度,有效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 ‎ ‎(三)多措并举,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 ‎ 一是合理规划。目前,我市农村人口约为162.1万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比国家标准超出了75平方米,以此推算,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可达12157.5公顷。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挖潜利用规划,在确保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潜力,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有机结合,合理规划调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降低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 ‎ 二是积极推进农村居住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村庄合并、集中兴建多层民居,将党的城乡统筹政策惠及到大多数农民,落到实处。首先,全面摸底,科学规划。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资源,整合优化农村住宅的布局。第二,结合实际,分类实施。按照我省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逐步采取撤村并居型、小城镇集聚型、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村庄整治改造型、逐步撤并型及整村迁建型等方式,引导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先行启动农村住房建设。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并可通过宅基地换住房、换社保的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鼓励大企业整建制兼并改造村庄,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土地闲置、浪费及低效利用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挖潜改造、调整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三,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对在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多层农村住宅,应严格控制户型和面积,可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和面积,坚决制止建设大户型和豪华型公寓;同时,还应严格控制供应条件和范围,仅限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拆迁农民,严禁对外出售,谋取不合法利益。对新农村建设节约的土地,通过整理复垦,置换用于城镇建设。第四,资金扶持,扎实推进。各级政府应从城镇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拆迁村和搬迁居民,保证农村居住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 ‎ 三是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和挂钩。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和挂钩,就是通过置换和挂钩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结合,通过整理复垦,将农村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并将整理复垦后取得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由市(区)统一调剂用于城镇及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置换和挂钩,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另一方面,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置换到城镇、工业集聚区,能够有效拓展用地空间。‎ ‎ ‎ 四是逐步建立农村住宅退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市曾对农村住宅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村住宅乱搭滥建、少批多占的问题,还较好地改善了村容村貌,受到广大农民的好评。最近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明确提出:“对农民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定”。目前,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地问题,在我市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要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应建立农村住宅退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利用经济手段逐步促使农户自愿交还多余住宅。具体方法可采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宅少收或不收有偿使用费、对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地的多收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也可由村按村民公约的方式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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