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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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l)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徐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l)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附件1)‎ ‎3.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的建议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 ‎(1)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3.2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发改经贸委、监察局、文教体局、公安分局、农工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商分局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根据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授权,会同区委宣传部,向新闻单位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3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负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发改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文教体局:负责协助区卫生监督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及管理,并督促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区农工办:负责组织对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环保分局:负责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辖区内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工商分局: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4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4.1事故调查组 由区卫生局、监察局、文教体局、农工办、卫生监督所、工商分局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监察员、食品安全专家参加。职责为:协调指导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3.4.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区监察局负责。职责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4.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职责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3.4.4案件查办组 由区公安分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3.4.5综合保障组 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入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3.5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街道办事处有关科室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 ‎3.6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l)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预警与报告(附件2)‎ ‎4.1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区农工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必要时经授权发布检测信息。区卫生局、工商分局联合发布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相关信息,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系统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严重的可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信息报告 ‎4.3.1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3.2责任报告单位 ‎(l)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3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4.4通报制度 ‎4.4.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4.2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2.1),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l)农业种植环节以及畜禽、水产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农工办负责查处;‎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市质监局负责查处;‎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工商分局负责查处;‎ ‎(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查处;‎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查处。‎ ‎4.5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2.2)转发区有关监管部门,区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对区有关部门报送、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举报及领导批办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附件2.3),内容包括:主述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或《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5应急响应(附件3)‎ ‎5.1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l)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报省、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3)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l)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5.2.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己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5.3信息发布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上报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5.4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理 区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辖区内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人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物资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算。‎ ‎7.5通信保障 协调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6资金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安排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演习演练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性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宣传、教育和培训 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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