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突发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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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突发应急预案范文

地质灾害突发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事件,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省指挥部 ‎2.1.1省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2.1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省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明确相应职责,分别负责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及市、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省、市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4小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 ‎4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和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四级。‎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级)‎ ‎(1)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县(市、区)、市,以及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I级)‎ ‎(1)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县(市、区)、市,以及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1)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县(市、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本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V级)‎ ‎(1)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必要时,灾害发生地的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消防、省旅游局、省教育厅、省农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省水利、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灾情监测预报与处置。‎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农业、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交通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和通讯保障工作。‎ ‎6.5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经贸委、**保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省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省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省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参与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具体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7.6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的应急预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突出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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