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  为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结合我镇村级(社区)实际,在学习借鉴外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我镇村级(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  以党的十九大和__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为指导,围绕确权赋能,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的目标,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核心,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法律主体地位不变、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推进村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实现成员对集体资产产权股份化,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  二、规范组建程序与步骤 ‎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有计划、重程序、讲政策,实行规范有序操作,重点把握好以下程序:‎ ‎  1、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 ‎  镇及村(社区)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领导小组要向广大群众进一步深入、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具体政策,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宣讲工作,政策宣讲重点内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作用、资产清查登记和成员身份界定、股权设置种类和作用、股份配置方法、股份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行,明确改制后社、村关系和运转经费安排等,为全面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  2、改制村(社区)成立工作班子 ‎  改制村(社区)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成立以村民委员会成员、群众代表等为主体,吸纳其他村级组织成员参加的村(社区)组建股份合作社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可与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领导小组重合或扩充),一般5-11人,成员名单报镇产权改革办审核后,张榜公布。‎ ‎  3、编制组建工作计划 ‎  村(社区)组建股份合作社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区产权改革办制定的工作推进计划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分组负责,同步开展政策宣传、文件起草、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等工作,分别排出计划,列明各阶段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  4、进行清产核资和登记 ‎  清产核资和登记由村(社区)具体负责,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勘察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清查核实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对集体所有非发包到户的山林、机动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测量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报镇产权改革办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才可按照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改制。‎ ‎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由股份合作社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成员身份界定截止时间设定为2019年12月31日。具体按照《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和村(社区)实际情况开展,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调查摸底表,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与调查人相互签字确认。正式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报镇产权改革办备案。‎ ‎  6、拟定实施方案草案 ‎  在镇产权改革办的指导下,改制村(社区)通过召开两委会、社员代表、党员代表会等形式征询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拟定改制实施方案草案。内容包括:改制资产范围限定在本村经营性资产,已发包给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不做资产量化范围,公益性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变卖处置;拟定改制股权设置及其比例,成员股份配置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7、表决改制实施方案 ‎  改制方案草案初稿拟定后,通过会议、印发材料等形式征求村内社员意见,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完善方案草案,报镇产权改革办审核同意,递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并张榜公示。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  8、编制股东人员花名册 ‎  按照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改制村(社区)进行成员股份量化及分配,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7天,经审查无误后,编制股东人员花名册,建立股东股权台账。‎ ‎  9、推荐产生股东代表 ‎  股东代表一般由原村民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直接过渡产生,也可以由股东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  10、拟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 ‎  由村(社区)党组织提名首届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书面报镇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领导小组,依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  11、筹备股东(代表)大会 ‎  改制村(社区)在镇产权改革办的指导下,筹备股东(代表)大会,筹备内容包括:制订章程草案;经营管理人员人数、分工、工资标准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草案;拟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人选可以由现任村(社区)两委班子交叉任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准备筹备工作报告;准备会议资料;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并发出通知。‎ ‎  12、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  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应当包括:村改制工作班子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表决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表决通过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根据提名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选出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讨论通过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其他事项。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职能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  13、注册登记股份合作社 ‎  股东代表大会顺利完成预定事项后,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注册。‎ ‎  14、签发股权证和理事会、监事会领导聘书 ‎  股份合作社向全体股东填发股东股权证,并同时由理事长签发。首届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时间调整至当地村级组织统一换届时间,以后各届任期定为五年、随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村级组织换届同步进行。‎ ‎  15、档案整理与总结完善 ‎  改制工作完成后,镇、村(社区)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领导小组要对改制工作做出总结,便于指导其他村进行改制和全镇推广。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要对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公示材料、影像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将一些重要材料报镇政府备案。‎ ‎  三、有关政策要求 ‎  1、清产核资登记 ‎  货币资金按实盘点;集体资产实行账实核对,计价方式一般以账面原值为准,集体债权债务实行账实核对,对盘盈的资产,由村(社区)清产核资清查组按重置市场价估价,盘盈的债权按实计算,报所在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核准,对盘亏的资产和不良债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核销,报所在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资源和公益性资产,先予登记,暂不评估。‎ ‎  2、折股量化范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公益性资产和资源不列入量化范畴,登记造册后由改革后的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只有少量经营性资产或无经营性收益的村暂可不进行折股量化到人,由村委会进行统一管理,并尝试多种股份合作经营,如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因土地征用带来的集体所得土地补偿款(扣除必 需社保资金后的余额)、公益性资产资源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集体资产置换增值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成等,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经营性资产中。‎ ‎  3、股权设置办法。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成员股”和“农龄股”,是否设置集体股由社员大会决定,其中成员股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股权设置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  4、股权享有对象。一是成员股对象确定。以正式公示确定的成员为对象,设立股份,对特殊对象的确认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二是“农龄股”计算统计。凡年满16周岁以下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享受“农龄股”;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划分年龄段,原则上可享受“农龄股”,“农龄股”不应超过“成员股”50%。具体划分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商定。‎ ‎  5、股权管理模式。原则上实行股权静态管理,即以“权跟人走”,生不增、死不减,可转让、可退出、可继承等管理制度。股东可自愿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股份合作社内部其他成员,但受让方持股比例不得超出股份合作社总股本的2%。股东可自愿向理事会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股东大 会审议同意并议定收购价格后,由股份合作社赎回,回购的股份可转让给合作社其他成员,也可核减合作社总股份数。合作社股东可依法继承家庭其他成员股权,但家庭非合作社股东法定继承人,可继承股权收益分配权,但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死亡绝户的股权,由股份合作社收回,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可转让给其他成员或核减合作社总股份数。‎ ‎  6、组织及领导机构设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统一更名为××村(或××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首届股东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按照一人一票制,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投票表决;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主席,理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理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一般由5—9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监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专门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不得与理事会成员交叉,不得是股份合作社财务人员。‎ ‎  7、收益分配管理。改革之后原村(社区)福利分配政策应按股份合作社运行管理进行调整,按股分红为主要方式,股份合作社当年年终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是在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后净收益按股东拥有的股份进行分配。当年提取公积金一般不少于净收益的10%,‎ 公益金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年终的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报所在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核,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  四、规范运行和管理 ‎  1、规范组织建设。健全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织机构,建立起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经股东大会授权,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理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股份合作社重大事项必须要由股东(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研究表决,理事会或理事长无权随意做主拍板决策重大事项。‎ ‎  2、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机制。尝试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外聘职业经理人等经营管理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探索“一人(户)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高运行效率。引导和鼓励股份合作社根据自身资产和自然资源状况,运用项目制、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方式,与股东、市场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以镇为统筹主体,鼓励多村联合、交叉持股、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经济。‎ ‎  3、加强财务管理。股份合作社要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全面落实村、社区“三资”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监管要求。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政府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
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