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紧急情况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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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紧急情况应急预案范文

学校紧急情况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本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发生的紧急情况,提高紧急情况处置的快速反映和协调水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建立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类别及等级划分 第三条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按其不同性质主要分为事故、事件、灾害三大类。‎ ‎(一)事故:主要有教学事故、交通事故(包括公路、铁路、水上等各类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校舍倒塌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和教职工健康的事件)、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非法集会游行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三)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雷击、干旱、地质性灾害、破坏性地震、森林火灾等。‎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突发紧急情况按其影响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教学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党委、政府可以处置的紧急情况。‎ ‎(二)重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学校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需要由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的紧急情况。‎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紧急情况:‎ ‎1、师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2、师生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师生1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事件);‎ ‎5、其他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重大级的紧急情况。‎ ‎(三)特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和影响,出现跨乡镇的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要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县直单位、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共同处置的紧急情况。‎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紧急情况:‎ ‎1、铁路、水运事故造成师生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公路交通、校舍倒塌和其他发生一次师生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事件);‎ ‎3、一次造成师生10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 第三章报告程序 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紧急情况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教育局。重特大紧急情况发生后,县教育局应立即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委、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 第八条各级各类紧急情况的报送必须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报告的内容为: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事件)的简要情况、死亡(含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含中毒)、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九条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散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平面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预案实施 第十条紧急情况处置的基本原则:统一指挥、快速应对、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自救为主,各方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各类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协调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快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把事故(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尽快恢复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发生重、特大紧急情况,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如本部门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安全职责,做好各项救援、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局科室职能分工 县教育局各科室要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 办公室:负责安全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协调各科室对紧急情况的处置工作。‎ 教育科:参与处置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 人事科:参与处置教师因经济、政治待遇、职称评审、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的紧急情况。‎ 计划财务科:参与处置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饮用水、锅炉管道和电网线路等方面的安全和突发事件。‎ 纪检监察室:参与处置教师因违纪违法等方面原因造成的紧急情况和教师因经济、政治待遇等原因发生的个人、集体上访等紧急情况。‎ 教师进修学校:参与处置教师培训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 勤工俭学办公室:参与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置。‎ 仪器站:参与仪器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和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置。‎ 招生考试中心:参与处置招生考试中发生的各类突发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在紧急情况处置中,要注意把握政策,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别情况,区分性质,因情施策,妥善处置。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四条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置 ‎(一)安全生产(教育教学活动)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故,在当地安委会的领导、指挥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二)对影响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涉及多部门、跨乡镇影响重大的事件,在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挥下进行处置。‎ ‎(三)对群体性骚乱、冲击校园、重大群体性学生械斗、师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恶性群体性事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爆炸事件,配合县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四)“法轮功”及其他邪教活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配合县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进行处置。‎ ‎(五)因民族问题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配合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六)师生群体性上访、越级来市或赴省赴京上访及异常上访事件,配合信访部门进行处置。‎ ‎(七)重特大校舍倒塌事件,配合建设部门进行处置。‎ ‎(八)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配合交通、交警部门进行处置。‎ ‎(九)重特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处置。‎ ‎(十)锅炉、压力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重大紧急情况,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置。‎ ‎(十一)暴雨、洪水、台风、干旱、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紧急情况,在抗灾指挥部、防汛防旱指挥部等机构统一指挥下处置,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十二)重、特大紧急情况发生后,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根据县领导指示,协调确定的牵头部门进行处置。‎ 第五章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死难、受伤(中毒)学生家长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幼儿园)稳定。‎ 第十六条对伤亡学生的赔偿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章调查与结案 第十七条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紧急事件的等级,对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实,查明原因,限期报结。‎ 第十八条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坚持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事件)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事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九条重、特大事故(事件)的调查由市级组织进行,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抽调力量协助调查取证工作。事故(事件)调查组向发生事故(事件)有关单位、现场证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取证、索取有关材料,各有关单位、人员应无条件的给予积极的配合,无保留的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调查组要求的其他资料,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事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由省、部级组织调查的重、特大事故(事件),县政府、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抽调力量,协助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特大事故(事件)的结案工作在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坚持违法必究、责罚相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涉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必须遵守本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必须把处置重特大事故(事件)放在第一工作位置,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大事故(事件)时,主要领导如遇有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应立即停止,不在当地一时不能赶到现场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学生和教职工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紧急情况,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处置紧急情况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续报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发生的紧急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领导干部未按时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的;‎ ‎(五)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紧急情况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适用于景宁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由景宁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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