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1〕26号)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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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1〕26号)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6号)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监管水平,,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关键环节 各地要在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运行的基础上,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行为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环节的监测监管。‎ ‎(一)土地供应政策执行的监管 ‎1、城市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有关要求,及时编报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必须不 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家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应保尽保。‎ ‎2、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不得存在违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的情况;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 ‎3、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工业用地出让不得擅自突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地;各类住宅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必须符合“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出让金缴纳的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管 ‎1、监管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 ‎2、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实际缴纳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3、监管住房供地合同执行情况。各类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用途、套型面积和限价政策。‎ 二、明确处置政策,强化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各地要加快构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机制,认真对照土地供应政策和供应流程,进一步明确处置政策,逐项核查,分类处理,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未按要求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无效,要重新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的,如已发布出让公告,则及时予以纠正,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住宅容积率小于1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调整,不得实施土地出让。如已发布出让公告,则及时纠正,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擅自突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应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未按规定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条款的,应及时修改出让合同 或签订补充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金缴纳条款进行修改和约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要及时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六)未按规定约定开竣工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条款。对于按照约定到期未开工、为竣工的,应督促其尽快开竣工;对于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因该依法严格查处,不得变通处理。‎ 三、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分级分类的监管体系 为便于适时监管和核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将自动记录违规违法行为并实时进行汇报,在监测监管系统对应栏目中分类显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随时查询和浏览相关信息内容,及时发现违规问题,认真整改、查处,确保监管效果。‎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监测监管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地要适时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监管列示情况,逐项对照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对于因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逐级上报,逐步建立分层分类的房地产企业诚信系统。‎ 对于因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原因造成已供地开发利用违反合同约定条款的,应及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解决 建议,并在协商和重新审批前必须责令企业停工。‎ ‎(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监测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要及时发现和核查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限期未整改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挂牌督办。要及时将监测监管情况纳入省对市县考核体系,加强检查和考核。‎ ‎(三)部将建立土地市场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专岗专人实时监测制度。对各地监测监管系统反应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快速应对。同时,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开展实地核查。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按责任要求及时督办市、县查处整改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行通报,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督办整改。‎ 为进一步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部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建立城市住房建设用地管理月度零报告和季度分析制度,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地价变化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重要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部有关司局和单位,应抓紧协调统一开发软件使用的调试,各地务必按有关要求认真实施。‎ 各地要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监管网络系统、强化人力配备、加大经费投入、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确保土地监管和调控的各项政策 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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