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1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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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 人 单 位 填 写 栏 同志,于 年 月 日来我单位工作,本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 个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社 保 编 号 为 。该同志现因 于 年 月 日和我单位终 止(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栏 经审核,该同志本次工作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合计缴 费为 年 月。上期结转剩余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 个月. 经办人: 审核人: 经办科室(章) 告 知 栏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填写此证明书,并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劳动 合同书等有关资料,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告知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失业人员凭此证明书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 件(正反二面复印)、医疗保险参保(接续)凭证、户口簿及二寸和一寸免冠照片各二张,女同 志还应携带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原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 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缴纳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月予以补贴,补贴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相一致. 4、失业人员户籍为本省以外的,其应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需转入户籍所在地领取的,凭失 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办理机关手续. 此证明书一式三份,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失业人 员本人一份. 备 注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企业关闭或破产、企业改制或经济性裁员、合同期满、协商解 除、企业辞退、开除或除名(包括两劳释放人员)、本人申请辞职或离职等。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印制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