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1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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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放 炮 工 操 作 规 程
放 炮 工 操 作 规 程 1、放炮员负责井下放炮、炸药雷管领取、清退、保管及放炮作业工作,同时负责局扇安全运转、管理工作,要求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及火工品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作业,杜绝责任事故。 2、放炮员入井前必须携带齐全放炮器、钥匙、放炮母线、放炮警戒牌、口哨、瓦斯检定器、绝缘胶布,不少于2米长的检查胶管,火工品领用通知单,严格持证上岗。 3、新领取的放炮器要详细检查,保证防爆面结合紧密、螺丝紧固不短缺,接线柱完好,开关灵敏,电流、电压符合标准,方可下井使用。需上井检修、更换时,要及时检修、更换。 4、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在火药库发放口处,凭本人《放炮工操作证》、《放炮工合格证》及调度站签发的火工品领用通知单,并按通知单所填写数量领取炸药、雷管。 5、放炮员领退炸药雷管必须填写三联单,并与收发员双方签字,其中一联作为存根留在火药库,二联由放炮员携带作为消耗凭证,当班消耗数量经生产队组工长核定后签字,方可生效。清退时,将二联交回火药库,三联班后交回通风队。 6、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在火药库当面清点核对数量,炸药运送由生产班组背药工进行运送,背药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证件方可在放炮员监护下进行运送,背药工严禁背运雷管。 7、炸药、雷管运送必须分别装在非金属的绝缘硬质容器内并上锁,同一容器内严禁同时装运炸药、雷管及其他物品。 8、不准用绳捆、手抱、衣袋装等方式运送炸药、雷管,中途不准逗留和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的地方休息,禁止蹬坐煤溜、皮带或将药箱放在车上运送,并做到轻拿轻放,不准摔碰。 9、每个放炮员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领取用不完的,当班必须交回火药库,并办理清退手续,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火药。 10、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炸药箱地点必须选择在警戒线以外;顶板支护良好的进风巷道,离开道轨、水管、风管、电缆、煤溜等金属设备1米以外,否则必须在存放炸药箱地点施工炸药箱存放硐,炸药箱存放硐深度不得超过5米,进入采掘工作面放炮要用专用小箱并上锁。 11、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存放火药处进行,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将成束的雷管脚线理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并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2、装配起爆药卷,只准用木、竹棍或铜质小圆棍在药卷顶部扎眼,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内,然后用脚线将雷管缠住,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13、乳化炸药往工作地点运送时,必须使用硬质的符合规程要求的专用药箱,整箱背运时不能超过一箱,零散背运不得超过二十公斤。 14、制作起爆药卷和往炮眼内装药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揉搓。每个药卷装入炮眼时,药卷之间要挨近、密结。 15、采、掘、开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未清除的矸、煤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工作面未出净浮煤(距工作面煤壁5米以内以一吨煤为准)。炮眼内有异常、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或出水、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都不准装药、放炮,并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站。 16、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30米范围内冲洗煤岩帮、煤堆洒水制度,无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17、装药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装药前必须将炮眼内煤粉掏净。 (2)每眼所装炸药必须一次送入,殉爆药卷不准装盖药或垫药。 (3)封堵炮泥不可加压太重,以免药卷密度增大影响起爆,每个水炮泥长度应达到药卷长度的1/2。 (4)工作面控顶距离符合规定,不得留有伞檐。 (5)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18、炮眼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为0.6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2)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3)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4)光面爆破,周边眼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严禁放明炮、糊炮。 19、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20、除3#煤、8#煤外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可以试行毫秒雷管全断面一次爆破,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使用煤矿许用三级以上含水炸药,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安设风机开停传感器。 (2)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工和专职放炮员。 (3)当工作面盲巷回风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采取加大风量或减少循环进度等办法处理瓦斯;若累计五次盲巷回风瓦斯浓度超过3.5%或一次超过4%时,禁止使用全断面一次爆破。 21、井下每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每次检查完毕及时填写到放炮“三联单”上,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22、“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规定要求: (1)放炮前,放炮员持“警戒牌”,生产工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工持“放炮牌”。 (2)放炮前,放炮员做好一切放炮准备工作,将“警戒牌”交给生产工长,生产工长接到“警戒牌”负责将警戒人员送到警戒位置,切断盲巷内所有电源。一切工作结束后,生产工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工,瓦检工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至少再等5分钟,吹三声口哨,然后方准爆破。 (3)放炮30分钟后,生产工长、瓦检工、放炮员同时进入工作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情况,一切都符合规定,逆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 (4)搁警戒的规定:在需要搁警戒的巷道口,由生产工长安排双人行至警戒位置,到位置后,一人留守警戒,一人返回复命。 23、放炮母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连接,并要悬挂,不得与轨道、管路、钢丝绳、运输机、煤溜、铁棚等导体相接触,放炮母线与电缆线悬挂在同一侧时,母线与电缆间隔距离必须大于0.3米。 24、每次放炮,必须切断盲巷所有电器设备电源及盲硐口处栏杆放下,放炮员最后一个撤离放炮地点,同时严格执行掘进面放炮,盲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回风,停电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的规定。突出煤层放炮,无论正、副巷放炮,正、副巷都必须停电撤人;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回风巷的栅栏门要上锁,回风巷及工作面要停电撤人并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将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巷。 25、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或其他工作地点,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另一条巷道或其他工作地点内的人员必须撤至距相邻放炮地点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6、放炮撤入距离:回采工作面不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小于75米;半煤岩、岩巷不小于150米;有拐弯巷道时,拐弯后不小于10米,总距离不小于50米;直巷放炮必须设置放炮专用掩体,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机头拐入进风巷10米以上;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在防突门外;人员撤至警戒线以外且在放炮员以外的安全地点。 27、必须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和一条放炮母线的标准,放炮母线由放炮员本人保管及使用,严禁生产队组私自备用发爆器和放炮母线。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长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工作地点撤人距离长度,放炮母线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携带和保管。遇突然停局扇时,放炮员应及时将盲硐口栏杆放下看好。 28、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没有配上专职瓦检工的地点,执行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三人联锁”放炮制,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29、发爆器、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结束后立即将钥匙取出,摘掉母线,扭接成短路。放炮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执行。 30、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炸时,应将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摘下扭结,再等15分钟后,才可沿线路检查不响的原因。如果试验母线可用导通仪(逐步推行),禁止用其他方法在盲巷内实验。 31、放炮后发现炮眼有冒烟、冒火现象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不准停风,可用水淹、土盖、沙埋等直接灭火的方法进行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站。 32、装好的炮,因某种原因不能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在工作地点看守,要在现场进行交接班,并清查数目,双方签字。 33、用放炮方法处理卡在煤仓中的煤块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放炮前采取措施进行通风,排除堵塞上、下部空间瓦斯,降到1%以下,使用刚性被筒炸药,最大药量不得超过450克,炮前洒水降尘,有威胁安全的地点要撤人停电。 34、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首先把钥匙取下,并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查找原因。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 35、处理拒爆、遗留瞎管工作,必须由当班放炮员、当班工长、当班钻眼工进行处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将瞎炮做好明显标志,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2)出净浮煤。 (3)重新连线起爆。 (4)在距瞎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5)严禁用镐刨或用手拽电雷管,严禁用电钻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管吹瞎炮眼, (6)处理拒爆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回收炸落在煤、矸堆中未爆的电雷管,并将残药、瞎管收集后交回火药库。 (7)处理瞎炮必须认真检查20米范围内瓦斯,超过规定严禁放炮。 36、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在接到地质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后,在对掘进巷道相距20米(综掘工作面相距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掘进面,停掘工作面不准停风,切断工作面盲巷所有电器设备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每次放炮都要检查停掘工作面的瓦斯,并搁好警戒。 37、当两巷相距20米时,应采取探三米进一米的规定,在煤壁中部,分左中右至少探三个眼,当两巷相距2米时,必须请示调度站。由队干现场指挥贯通,并及时进行调改通风系统工作。 38、放炮员(或瓦检工)负责局部通风的管理工作: (1)检查局扇“三专两闭锁”并每班试验一次,未实行“三专两闭锁”,严禁放炮。 (2)负责放炮前将瓦斯监测探头移到安全地点。 (3)负责风筒吊挂、修补、做到逢环必吊,无破口、接头严密、无漏风、风筒出口到煤头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39、在有电缆、水管、瓦斯管、遥测装置和机电设备的地点放炮时,装炮前应详细检查,施工单位负责采取维护或撤出,否则不予放炮。 40、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贮存火药箱必须在进风巷,放炮时回风侧停电,人员(包括工作面和回风巷)全部撤到进风方向,回风巷口设栅栏上锁,挂放炮警戒牌。 41、负责检查、管理本地区的风筒和回采工作面的风障,发现损坏要及时维护。 42、突然停电、停风后应立即将受影响地点的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切断盲巷电源,设置栅栏,汇报通风调度站。排放瓦斯时协助瓦检工进行排放。在没有排放瓦斯之前,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或拆除栅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