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防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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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防控非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防控非 ‎  洲猪瘟工作方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单位:为严格果断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按Ⅱ级应急响应相关措施做好当前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防控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  一、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  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召集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 ‎  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柯桥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畜牧兽医局、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区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等部门负责人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协调小组,组织、领导、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各级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区级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属地防控工作应急响应机制。‎ ‎  二、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  (一)实行最严格的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置措施 ‎  一是全面开展疫情监测排查。对全区生猪养殖、屠宰、交易等场所,以及野猪等野生动物集散地,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日排查制度,全面监测流行病学动态,切实掌握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并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 ‎  二是严格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坚持“早、快、严、小”的防控原则,在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可疑临床症状后,如疑似病畜数量少、发病场所范围小,第一时间由区政府参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非洲猪瘟疫点控制要求,采取严格的应急处置措施。‎ ‎  三是规范严格做好确诊疫情处置。确认非洲猪瘟疫情后,依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由区政府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 ‎  ─2 ─‎ ‎  威胁区,规范严格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 ‎  (二)实行严格的流通监管与泔水管控措施 ‎  一是全面停止疫情省份生猪及其产品调入我区。在农业农村部解除疫情预警前,全面暂停疫区省份生猪及其产品调入我区。‎ ‎  二是实施严格的省内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监管措施。全区暂停本区生猪跨省调出;发生疫情后全区暂停生猪及其产品跨县、跨市调出。‎ ‎  三是实施严格的泔水管控措施。全面加强泔水和餐厨垃圾的源头监管,防止泔水和餐厨垃圾流向养殖环节。应急期间,禁止泔水和餐厨垃圾饲喂生猪。‎ ‎  (三)切实保障肉品市场的稳定供给 ‎  一是加强肉品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及时监测我区猪肉产品市场价格情况,切实掌握我区猪肉产品市场供求态势,做好市场供给风险的预警。‎ ‎  二是主动对接疫情风险较低生猪产区。引导我区屠宰加工企业与疫情风险较低省份的规模养殖场、养殖集团做好生猪基地的对接,拓展生猪供给基地。引导肉品经营企业与省外疫情风险低、检疫检验规范的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对接,规范调入冷鲜肉以及冻肉产品,保障市场供给。‎ ‎  三是稳定本区生猪产能。鼓励防疫条件好、污染防控措施到位的养殖场,增加养殖量至核定的最高存栏量,保障本地生猪供应。‎ ‎  四是加强禽肉等替代肉品调运。加强禽肉等替代肉品的规范调运监管,丰富市场肉品品种,保障市场肉食市场供应。‎ ‎  (四)切实做好信息报告与舆情应对 ‎  一是做好信息综合报告。应急防控期间,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信息日报告制度,每日下午14时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将本地、本部门疫情信息、防控措施以及市场供给等综合信息统一报送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在15时前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  二是积极做好舆情应对。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正面宣传,严厉查处擅自发布疫情信息以及散布谣言等行为,密切监测舆情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  (五)切实强化应急条件保障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要求,切实做好应急物资、应急经费、应急队伍等准备工作,完善应急工作机制,落实应急防疫物资以及应急工作用车、应急人员生活保障和工作津贴以及扑灭疫情所需的工作经费、财政补偿政策等。‎ ‎  三、应急响应部门职责分工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由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 ‎  ─4 ─‎ ‎  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安排,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 ‎  农林部门要履行好牵头组织协调职能,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抓好养殖、屠宰环节监管,及时排查、发现、处置疫情。要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加强野猪异常死亡情况的巡查和报告,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必要时对疫区野猪实施灭杀措施。‎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加强泔水和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源头监管,防止泔水和餐厨垃圾流向养殖环节。‎ ‎  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准入监管,督促业主加强索证验物,严查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猪产品流通加工及餐饮环节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猪肉产品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规范处置餐厨垃圾。‎ ‎  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高速公路关卡设置、管理和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查证索证工作。‎ ‎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  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口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的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 ‎  宣传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  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全面保障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市场肉品价格监测,掌握肉品市场供应价格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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