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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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 医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 医师是医疗安全的重要责任人,必须掌握有关医疗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依法经过培训或考核,取得执业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做好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安全工作。 ‎ 第4条 督促指导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经常开展医疗安全教育,指导下级医师对急危重疑难病人的抢救处理及病历讨论会诊工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第5条 贯彻落实处理、防范医疗纠纷差错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医疗安全隐患。若发生医疗安全事故,按规定程序处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未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医师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师负直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 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8条 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医师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不能及时协助科主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医师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对下级医师监督指导不到位,医师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及时查找医疗安全隐患或对出现医疗差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医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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