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控制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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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控制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疾病控制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疾病控制人员是矿井疾病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或考核,取得相关证书。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第3条 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及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严防公共卫生事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第4条 落实矿井计划免疫工作,避免免疫接种差错事故的发生。‎ 第5条 配合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开展疾病控制卫生宣传教育,做到预防为主。‎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未认真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疾病控制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疾病控制人员负直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并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故意泄漏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未完成矿区内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七)拒绝为辖区内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八)弄虚作假,未按儿童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的;‎ ‎(九)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十)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损坏的;‎ ‎(十一)贪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及其器材、设备的;‎ 第8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疾病控制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及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各种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疾病控制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0条 未落实矿井计划免疫工作或发生免疫接种差错事故的,疾病控制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配合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开展疾病控制卫生宣传教育的,疾病控制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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