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发运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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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发运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煤质发运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煤质是煤销公司安全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质管理,煤炭发运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培训。保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岗位职责 ‎1.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按照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及有关规定组织好煤质管理和煤炭发运工作。‎ ‎2.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安全生产任务,布置安全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4.负责组织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合理调配各工种人员,组织职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6.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处理各工作场点和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当场安排人员限期整改。‎ ‎7.组织好对仪器、设备、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灵敏、可靠。‎ ‎8.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和操作技能知识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9.及时参加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指示精神,并及时进行传达贯彻,抓好落实。‎ ‎10.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自主保安的执行情况。‎ ‎11.按规定为职工配齐工作需要的工具、安全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12.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严格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三违”分析,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按章作业的自觉性。‎ ‎13.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组织落实好煤质管理、发运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 ‎14.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质发运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质发运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不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在本单位辖区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煤质发运科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煤质应负直接管理责任。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煤质发运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凡煤质发运科辖区内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质发运科科长应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煤质发运科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管理责任或主要管理责任。煤质发运科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管理责任。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煤质储运科长负直接管理责任。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质发运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管理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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