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能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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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佳能员工手册

就业规则 XX有限公司 人事课 目录 章节 标题 页次 ‎ 目录 1‎ ‎ 前言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招聘、新员工进入公司教育、试用期 2‎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工合同期限、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3‎ 第四章 纪律和守则 4‎ 第五章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带 6‎ 第六章 休息日、休假、换休 7‎ 第七章 入退场、迟到、早退、欠勤 10‎ 第八章 工资、保险福利 11‎ 第九章 安全卫生 12‎ 第十章 灾害补偿 13‎ 第十一章 奖罚规则 13‎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 16‎ 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止、终止、续订 18‎ 第十四章 附则 前言 本规则是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了规范公司与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谋求公司事业的繁荣、维持职场秩序、增进员工身心健康和福利待遇而指定的,是公司和员工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 公司以及员工负有诚实履行此规则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此规则运用时,公司要尊重员工的人格,员工也要具有三自精神(自发、自治、自觉),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制定本规则的根据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2条 本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本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人事课长立案,总务部长检讨,公司在听取工会及员工代表的意见后由经营会讨论确定,向员工公示实施。‎ 第3条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招聘的合同制员工。其他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部门适用该规则。‎ 第二章 新员工招聘、新员工教育、试用期 第4条 新员工招聘 公司对来申请就职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进行选拔考试,在综合判断申请人能力、身体等是否合适的基础上,对合格者进行招聘。自公司合同招聘的书面通知下发之日起,被招聘人员应尽快办理公司及劳动管理相关部门要求的各种用工的手续。‎ 自公司同意招聘的书面决定下发之日起至60日内没有办理完用工之日前手续者,招用决定将自动取消。除非公司书面同意延长办理时间外。‎ 第5条 招聘时选拔考试必要的材料 参应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履历书(贴本人近期照片);‎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就业经历者要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相关证明;‎ ‎(5)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第6条 新员工进入公司教育 经公司同意招聘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员工教育。教育内容由《入社教育规定》指定(包含但不限于《就业规则》、《员工奖罚规定》、《劳动合同书》、劳动安全等)。没有掌握要求教育内容的人员不能上岗工作。‎ 第7条 基本情况变更的告知 员工如有以下事项发生变更时,为便于联络必须在事项发生后两周内将变化情况告知人事课。‎ ‎(1)员工现住所(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联络方式; ‎ ‎(2)家庭主要成员及联络方式; (3)紧急联络人及其联络方式; (4)户口性质变更; (5)身份证信息变更; (6)学历变更; (7)其他公司已向员工明示的管理上必要的材料。‎ 第8条 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的试用期如下(特殊采用的人员除外)。‎ 合同期限为两年的员工,试用期自进公司之日起2个月。其余人员依据其首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 在试用期满前,公司对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对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及其他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员工,公司将在试用期满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第9条 劳动合同种类、用工的称谓 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①固定期限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以便于管理,将公司的员工按以下表述进行称谓。‎ 所签合同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员工称为长期合同工。‎ 所签合同期限2年以下的员工称为短期合同工。‎ 所签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员工称为无固定期合同工。‎ 第10条 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对参加国内、国外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根据公司的现关规定如需要与公司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者,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前必须与公司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以防止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浪费,保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员工在专业技术培训后一定期限内更好为公司服务。‎ 如果《专业技术培训协议》要求的服务期限超出劳动合同期限,应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使之与《专业技术培训协议》期限一致。‎ 如果员工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专业技术培训协议》违约条款处理,赔偿公司全部或分培训费用。‎ 第11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被公司录用者,进入公司时必须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者视为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员工进入公司前必须解除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关系,否则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离开公司。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录用者本人承担。‎ 第四章 纪律和守则 第12条 员工奖罚规定 为使员工能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工作,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员工奖罚规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公布实施。此规定是员工在公司工作、生活期间必须遵守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13条 劳动态度 每位员工要以如下的劳动态度努力工作。‎ ‎(1)自己的职责:每位员工必须重视自己的职责,勤奋工作,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 ‎(2)品格和名誉:作为公司的员工要保持良好品格,不做有损公司名誉的事。 (3)维护职场秩序:作为所属长要尊重员工的人格,指挥要富有爱心。员工要遵从所属长指示命令,必须努力维护职场秩序。‎ 第14条 禁止兼任其他业务 每位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同意禁止兼任其他公司的业务(非全日制用工者除外)。未经公司同意兼任其他公司业务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负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15条 竞业避止,即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间内到其他竞业公司工作 为了保守公司的机密,在必要的限度内禁止掌握公司机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到公司的竞业公司(以下定义)工作或自己开办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竞业避止的禁止期间(从与公司解除、终止合同日起算)为2年。‎ 本条中所指的竞业公司是指“对公司生产的制品、部品、试作品或者类似物品从事开发或从事生产活动的其他公司”。为保证此条款得以有效实施,此类员工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与公司签订《竞业避止协议书》。‎ 第16条 保守机密 员工要遵守《机密管理规定》不得把公司的机密泄露给他人。‎ ‎(1)员工不经过所属长的同意不能把公司的重要文书或类似的物品带出公司外。另外,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得到公司或个人的情报,不得将在工作中获得的情报泄露、涂改、损毁、以及其他类似的行为;‎ ‎(2)员工不论其职位高低,都必须保守所知的机密情报; (3)员工通过会面、电话、通信(电子邮件和传真等)等与公司外人员接触时,不得让其获知公司的机密情报; (4)员工不得为了个人的利益,或者其他非公司利益,利用或者泄露公司的机密及非公开性的情报; (5)员工要按照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管理从其他公司获得的所有机密情报。不得使用不正当或违法的手段取得或者尝试取得其他公司及与其他公司有关的情报。 (6)其他保守机密的条款按照《机密管理规定》执行,《机密管理规定》是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17条 设备、物品的使用 每位员工要认真地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公司的设备、机械、器具、什器及其他工具,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及其他消耗品。公司的制品以及文书类要慎重地使用,并对其进行严格的保管。‎ 第18条 职场纪律 为保持公司内的秩序、风纪,每位员工要遵守下列各项。‎ ‎(1)在公司内进行的与工作无关的集会,会议召集者要在事前向总务部申报,取得许可后可以进行; (2)张贴各种揭示物、纸张及其他类似物品必须在指定场所实施。 (3)要张贴与工作无关的各种揭示物、纸张及其他类似物品时,事前要向总务部申请,取得许可后,在指定场所所实施; (4)不得妨碍其他员工的工作或者教唆引诱其他员工欠勤、早退、迟到、消极怠工、不工作等; (5)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各种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稳定及公司安定生产的消息; (6)不得通过流言蜚语等攻击、嘲弄、戏耍其他员工; ‎ ‎(7)不允许私用公司物品或利用公司原材料、工器具制作私用物品; (8)不允许不正当地使用公司的电讯设施。如:利用公司计算机玩游戏、传播与工作无关的资讯等行为; (9)工作时间内,没有所属长的许可不得随意的离开自己的工作职场; (10)不管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司禁止进入的场所; (11)不得对其他员工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 (12)工作期间要穿着规定的工作服、鞋、帽及劳保用品;‎ ‎(13)任何时候不得扰乱风纪。‎ 第19条 带进、带出的限制 员工不得把日常携带品以外的物品带进或者带出公司。另外,不得将其他员工个人情报以及公司情报带出。但是,办理了规定的手续时不受此限制。公司守卫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员工自己主动出示所携带物品。‎ 第20条 禁止工作时间内私自会见客人 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允许因私会见外来人员。但是,因特殊原因经所属长许可在指定的场所会见不在此限内。‎ 第五章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带 第21条 工作时间以及标准工作时间带 在年工作时间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适当调整日工作时间及倒班工作时间,但每周应保证员工至少有1天休息时间。‎ 正常班的1天的劳动时间现按8小时20分钟执行(每天超出8小时部分时间,在当年内以指定休日给予换休)。标准工作时间带(开始、终止时刻以及休息时间)如下。‎ 工作开始时刻:07:50‎ 工作终止时刻:16:50‎ 工作休息时间:10:00~10:08‎ ‎ 14:50~14:57‎ 午休休息时间:12:00~12:40‎ 第22条 工作开始、终止时刻以及休息时间变更 ‎(1)第21条的工作开始、终止时刻以及休息时间,会因天气、电力以及其他不得已的情况进行调整;‎ ‎(2)为了对应生产经营上的需要,有时在同一职场会规定有不同的工作时间带; (3)不适合第23条的工作岗位的劳动时间带公司另行规定。‎ 第23条 交替制勤务 有关交替制勤务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带,将另行做成《佳能大连交替勤务工作日历》,交替勤务员工要按照此工作日日历进行工作。‎ 第24条 正常工作时间外出勤以及休日出勤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业务的情况在必要时,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以及休日出勤、法定假日出勤。‎ ‎(2)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平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150%工资报酬;公休日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安排员工出勤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25条 临时勤务 公司因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需要紧急处理的,不管本章规定如何,在征得公司工会同意的情况下,会让员工在必要的限度内,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出勤。‎ 第六章 休息日、休假、换休 第26条 休息日 (1) 休息日作为原则如下所示。‎ ①星期六以及星期日(公休日)‎ ②元旦1天(法定假日)‎ ③春节3天(法定假日)‎ ④清明节1天(法定假日)‎ ⑤劳动节1天(法定假日)‎ ⑥端午节1天(法定假日)‎ ⑦中秋节1天(法定假日)‎ ⑧国庆节3天(法定假日)‎ ⑨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休日、公司指定的休日。 (2)从事交替制勤务的员工的休息日将按《交替勤务工作日历》执行。 (3)不适合本条第1款、第2款的员工(如宿舍工作人员、守卫人员、变电所工作人员等)的休息日将另行规定。‎ 第27条 临时休日 公司因以下原因可以设立临时休假日或将休假日与工作日进行调换。‎ ‎(1)公司因业务等情况;‎ ‎(2)如发生供电、供水、供气以及原材料供应中断,交通运输等故障和其它无法预测事件,导致公司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时。‎ 第28条 慰劳假(即带薪年假)‎ 有新休假按照人事课依据国家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29条 换休的取得 ‎(1)1天8小时20分钟以上的休日出勤或者1天8小时20分钟以上的时间外出勤时,可以取得换休;但是如果加班后,短时间内要接着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员工的身体没有得到恢复,所属长应该立即给予半日换休,让员工进行休息。 (2)不能通过累计时间外出勤的时间数来取得换休。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取得的换休,原则到本月末要休完。否则给予加班工资。 (4)员工要使用换休时,必须事前向公司提交《佳能大连勤怠管理卡》经所属长同意。也可以由所属长根据工作或保障员工健康的需要,让员工在指定时间进行换休。‎ 第30条 其它休假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获得休假。以下休假除特别说明之外全部含公休日。‎ ‎(1)丧假 为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以及子女服丧时 3天 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孙子女服丧时 2天 为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服丧时 1天 丧假要在亲属去世后30天内休完,否则视为员工自动放弃休假。‎ (2) 结婚假 ①员工进入公司后,按中国的法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性满22岁、女性满20岁初婚者)结婚的员工本人可以取得3天休假。另外,晚婚者(男性满25岁、女性满23岁以上初婚时),可再加7天的休假(共计10天)。‎ ②结婚休假从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休完,超过6个月视为员工自动放弃休假。‎ ③配偶在外地,会配偶处结婚的,由人事课根据路程的远近判断给予增加合适的路程日数。‎ ④路程日数根据单程最短所需时间(从现居住地到配偶处乘坐通常交通工具所用的时间)给予如下:‎ ‎6小时以上12小时未满 给予1日 ‎12小时以上24小时未满 给予2日 ‎24小时以上 给予3日 (3)生育产假、护理假 女员工生育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女员工自生育之日起可以取得产后休假;正常生育或晚育但没有取得独生子女证的产假90天,晚育(23周岁零9个月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取得独生子女证书的产假150天。‎ 有以下情况,还可以增加产后休假。‎ ①医生诊断为难产的(需提交诊断书),增加15天。‎ ②多胎生育的(同时生育2个以上)时,每增加1个的再增加15天。‎ 男员工配偶生育 ①男女双方均为晚育,且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男员工可以取得15天护理假。‎ ②其余情况男员工配偶生育时,给予男员工2天护理假。‎ 护理假须在女方分娩后20天内休完。 (4)流产休假 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医生的诊断书为依据,怀孕未满4个月的员工,流产后可以休假14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流产后可以休假30天。‎ ‎(其他实施计划生育措施人员的关联休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执行) (5)伤病休假 员工因工作之外的原因生病、负伤,需要诊察、治疗时,要取得公司健康管理室或其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方可取得休假。医疗期限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6)哺乳休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哺乳期(孩子出生至一周岁)内,每天上、下午各给予30分钟的哺乳假。在优于此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制定有关哺乳假的规定。 (7)探亲假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员工可以取得探亲假。 (8)工伤休假 员工因工作原因负伤、患职业病或劳动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需要进行休息、诊察、治疗而给予的休假。休假日数由健康管理室或其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书决定。‎ 第31条 特别休假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按特别休假处理。‎ ‎(1)因发生传染病,交通阻断不能出勤时公司指定的期间。但是,本人患病以及本人是传染病带菌者被命令休假时不能作为特别休假; (2)因工作上的伤病(工伤)不能出勤时由工伤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认定的期间; ‎ ‎(3)因不可预料的灾害不能出勤时,公司认定的期间; (4)执行政府部门的命令不能出勤时,其所需时间或天数。但是,因本人犯下不正当行为不在此限; (5)法规规定或其他由公司认定的期限。‎ 第32条 休假申报 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向所属长提交《佳能大连勤怠管理卡》和必要的材料,经所属长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休假。但是,如果因突然的伤、病、事故不得已的情况,无法事前请假的,应在休假开始后条件允许的第一时间内,尽快向所属长补交休假申请,说明事由,并取得所属长同意。‎ 第七章 入退场、迟到、早退、欠勤 第33条 进出公司 每位员工必须经由公司指定的通道进出公司。‎ 第34条 出示、佩戴胸卡 在公司内每位员工要佩戴胸卡(IC卡)。进出公司时,按公司要求进行IC卡的刷卡。守卫人员要求时必须出示。在公司区域内着装工作服时必须佩戴在指定的位置(左胸附近)。‎ 第35条 班前、班后须知 ‎(1)每位员工应该在开始工作前到达工作岗位进行工作前准备,工作铃声响起开始工作; (2)员工因公司工作的原因需要加班的除外,下班铃声响起时结束工作,在进行必要的整理、整顿后才能离开职场; (3)以上二项因特殊原因得到同意的不在此限。‎ 第36条 进场限制以及命令出场 员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允许其进入公司设施内,或者让其从公司设施内退出。‎ ‎(1)酗酒或者服用药物有可能给他人带来麻烦以及影响工作者; (2)携带凶器及其他工作上不需要的危险物品或者有害物者; (3)安全卫生方面被认为不适合工作者; (4)法律上禁止就业者; (5)妨碍工作,或者可能扰乱风纪、秩序者。‎ 第37条 迟到 员工因自己责任迟到,其原因必须向所属长报告。再有,每迟到15分钟为一个单位,在工资计算上记1点,4点合算为欠勤1天。‎ 因特殊原因人事课长同意的迟到不在此限内。‎ 第38条 早退 早退是指员工未经所属长同意提前离开工作职场,或虽经所属长同意但不享受第六章规定的休假而提前离开工作职场。每早退15分钟为一个单位,在工资计算上记1点,4点合算为欠勤1天。‎ 第39条 未出勤、欠勤申报 ‎(1)员工因病及其他原因未出勤时,首先要经所属长同意随后由所属课把其原因以及未出勤预定天数向人事课提申报; (2)因紧急情况等不得已事前不能申请的,未出勤开始后要尽快向所属长申告批准随后由所属课向人事课申报; (3)不符合以上二项时,按欠勤处理。欠勤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40条 因病等未出勤 员工因病等原因连续1日以上未出勤时,必须提交医生的诊断书等公司指定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41条 工资、保险福利 员工的工资根据公司的《佳能大连工资规程》、劳动合同、辞令书来支付。公司按照国家及公司所在地政府的规定为员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及提供各项福利待遇。‎ 第42条 特别奖金 公司将依据经营状况,按照劳资协议会的约定,确定年度特别奖金发放水平。员工个人奖金额度,按《佳能大连工资规程》参考半年度的人事评价结果决定。‎ 第43条 旅费 员工因公外出、出差等时,按《佳能大连旅费规程》支付旅费。‎ 第44条 经济补偿金 公司提出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佳能大连经济补偿金规程》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章 安全卫生 第45条 遵守防灾管理规则 员工要遵守公司规定的《防灾体系管理规程》,在公司灾害防止委员会的指示下,必须致力于各种灾害的预防以及卫生保健。‎ 第46条 遵守消防管理规程 员工要遵守公司规定的《消防管理规程》,在公司灾害防止委员会的指示下,必须致力于火灾的预防以及火灾发生时的灭火扑救行动。‎ 第47条 发现灾害、异常时的处理 员工发现灾害或者发现设备、器物异常而预知危险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属长。但是,紧急时应先进行紧急处理后,再快速报告给所属长或灾害防治委员会事务局。‎ 第48条 遵守防止灾害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员工在公司特别要遵守下列事项。‎ ‎(1)为了防止灾害发生,要努力进行职场的整理整顿; (2)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安全装置、安全用品等的拆除、变形、破坏等; (3)非但当人员,不得进行药品及其他危险物的处理; (4)担当者要严格进行药品及其他危险物的保管、管理、处理; (5)非但当人员,不得进行电器、机械的启动以及停机作业等; (6)非电气维修人员不准进行电气配线装置、器具、电热器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等作业; (7)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司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动火; (8)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吸烟; (9)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禁区; (10)不得随地吐痰以及乱扔垃圾等; (11)在宿舍生活期间,要遵守正常的生活秩序,与其他宿舍生保持友好相处; (12)提高自身的安全卫生知识,共同努力维持和增进健康; (13)宿舍生在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大功率电热器,防止发生群体火灾事故。‎ 第49条 ‎ 命令停止工作 公司有时会因员工有下列情况,根据公司指定医院或者公司健康管理室的诊断命令其停止工作直至适合工作为止。 (1)患法定传染病者; (2)患有其他传染疾病疑似者; (3)患有精神障碍,可能伤及自身或者伤及他人者; (4)因劳动,其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者; (5)被认为其他不适合继续就业的患病者。‎ 第50条 传染病发生的申报 员工以及员工的同居家属或同居者患有传染病或有传染病嫌疑时,应立即向所属长报告,并接受其指示。‎ 第51条 健康检查 为保证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定期为全体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的健康检查,接受公司健康管理部门的健康建议、指导。未得到健康管理室大夫书面同意而不参加公司进行的定期健康检查,或在体检中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52条 遵从健康诊断指导 根据对员工的健康检查、诊断的结果,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如命令员工停止工作、调换工作场所或工作进行内容的变更及采取其他健康卫生上必要的措施时,员工必须遵从。‎ 第十章 灾害补偿 第53条 灾害补偿 因工作的原因或者因工作原因通勤导致负伤、疾病、残疾、死亡时,根据《劳动法》和“劳动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程来决定是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章 赏罚 第54条 表彰 对员工的表彰分为以下3种。‎ ‎(1)年度优秀员工、模范员工; (2)连续工作表彰; (3)立功表彰。‎ 第55条 优秀员工、模范员工 根据《XX有限公司评选先进实施办法》及公司人事课的通知进行实施。‎ 第56条 连续工作表彰 ‎(1)员工入社后、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根据公司有关规程进行连续工作表彰; (2)连续工作的年数计算以公司成立纪念日(9月9日)为起算日。‎ 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公司人事课的通知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57条 立功表彰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益的行动、成果、贡献时进行立功表彰。‎ 工作改善,生产革新成绩显著者。‎ ‎(1)进行技术革新、发明为公司创造显著效益者; (2)阻止了重大品质事故的发生或阻止了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 (3)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等环境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成绩显著者; (4)在公司内各种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5)在社会各种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6)有其他立功表现并被公司承认者。‎ 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员工奖罚规定》执行。‎ 第58条 批评教育与惩罚 如员工做出了不当行为,公司会根据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惩罚,惩罚分为口头警告并写出反省书;处分卡、经济处罚、停止工作、写出反省书;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员工奖罚规定》执行。‎ 第59条 损失赔偿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带来损失、泄露公司机密情报、直接或间接的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时除适用第58条外,公司会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让其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60条 纪律·奖罚委员会 公司设立纪律·奖罚委员会并由其制订、修改《员工奖罚规定》,征求员工代表和工会意见后,由董事长主持的经营会最终承认后公布实施。‎ 对《员工奖罚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由纪律奖罚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后,征求员工代表和工会意见后,由董事长主持的经营会批准后实施。‎ 第61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于员工都应诚实的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承担各自的责任尽各自的义务。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劳动部门仲裁,不同意劳动部门仲裁意见的,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62条 工作内容变更、场所变更、职务调整 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或职务变更。原则上应与员工协商一致。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应该同意调整其工作内容、工作场所或职务。‎ ‎(1)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评价; (2)员工非因工负伤休假、产假等原因导致其员工作岗位被替代; (3)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如: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而要进行工作调整。‎ 第63条 任免 公司在上一条情形发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必要时会同时进行工资关联的职务等级的变更。‎ 第64条 其他变更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止、终止、续订 第65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66条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而休息,医疗期间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场,仍不能胜任时; ‎ ‎(3)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时; (4)按照其前各项由不得已的理由时。 (5)其他情形:①公司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②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进行裁员时。‎ 第67条 公司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用提前通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己设立公司,对完成佳能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佳能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68条 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 员工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员工应征入伍、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公司可以办理劳动合同中止。‎ 第69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8)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约责任,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70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1条 终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时,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2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前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则必须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终止劳动关系导致双方继续用工的,视为约定一年的劳动合同,继续执行前一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73条 工作交接以及返还借用公司财务 员工在离开公司前应该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及时准确的向公司指定人员进行交接。‎ 不论何种原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时,员工必须按照公司有关退出公司的规定,返还在职时从公司借用、领用的物品(如工作服、工作鞋、公司的各种钥匙、事务用品、员工证、名片、通讯设备、工具等物品)以及现金等。‎ 第74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退出公司手续办理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员工要按公司退出公司管理规定办理退出公司手续,但下列情形公司可以暂缓为员工办理退出公司手续:‎ ‎(1)给公司造成损失,按公司规定或约定应承担损失而未承担的; (2)未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的; (3)工作未交接的; (4)掌管的物品未交还的; (5)负责的款项未收回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75条 施行日 本规则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就业规则》(20xx年4月1日版)从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76条 附属文件 公司制定的《XX有限公司员工的奖罚规则》及《人事规定》是本《就业规则》的附属文件,与本规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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