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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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制度

员工考核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 4 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 用考核。 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 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 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 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 6 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 12 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 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 3 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 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 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查。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 2 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3 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0 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 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请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 20%,满二星期者,减发 40% ,满三星期者减 发 60%。 2.记过一次减发 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 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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