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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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搞好公司承建火电建设、核电建设、检修、民用建筑等工程的防火工作,有效地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的火电建设、核电建设、检修、民用建筑等工程的防火工作。3.职责: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4.实施:4.1《动火作业票》为一式三联单,第一联由动火人或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专业事业部持有、第三联留项目工程保卫部门备案。4.2《动火作业票》按动火级别分别由项目工程安全监察部门、专业事业部、专业事业部安全员、监护人、动火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4.3一级动火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二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三级动火是指一般动火。4.4一级动火票当天有效,二级动火票3天有效,三级动火票7天有效。4.5动火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检查设备状态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监护。4.6动火作业票审批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动火前动火区域及周围易燃物品是否清理干净,对没有清理干净的应拒绝签字;动火结束后,仔细检查确认无火种留下方可离开。一、二级动火由项目工程保卫、安环、工程管理部门确认,三级动火由专业事业部确认。4.7未经批准私自动火及不履行职责的审批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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