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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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施工过程中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施工班组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班组长为班组防火、防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班组作业区、工具房等进行日常防火防爆检查。第四条施工人员应做好本职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工作。第五条现场设置的防火防爆设施,施工人员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并严禁挪作他用。第六条班组工具房、休息室或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七条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八条盛装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容器,使用完后,应及时退库。第九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第十条在炎热的夏天使用氧、乙炔瓶时,应采取遮盖措施,防止直接爆晒。第十一条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化。第十二条现场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第十三条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第十四条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第十五条发电机充氢后,汽机房严禁动火作业,确实需要动火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总工程师及运行单位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前,必须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低于0.4%时方可进行作业。第十六条 对动用明火的施工、如电火焊等,要采取相对应的防火措施,暂停工作时或工作完成后,要对现场作业检查确认无起火危险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第一条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第二条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的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和防护措施。第三条严禁在储存和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的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第四条施工人员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班组的易燃易爆场所应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标语、警告牌,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同时,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第五条施工过程产生的油污应及时清除,废旧棉纱、擦布应放在专用铁制容器内经常清理。第六条使用燃油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装设避雷装置及防静电接地装置。第七条宿舍、工具间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不得使用电炉。第八条下班前应切断一切电源,关闭并锁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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