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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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天津科技大学注册的本科生;‎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严重违纪现象及不良记录;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反映困难程度的综合评分确定排名,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C、D四档,原则上按照A档10%,B档20%,C档30%,D档40%进行划分。‎ 第五条 各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标准 ‎1.A档,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6‎ ‎2.B档,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3.C档,家庭成员具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仅有少量经济来源,有亲友资助,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 ‎4.D档,有经济来源,可以支付绝大部分学业费用。‎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与职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学院成立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年级民主评议、量化分值的核算、困难程度分档等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同年级中同一专业学生人数少于100人的,专业认定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4.各学生班成立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班委、信息调查员、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0%,负责本班评定工作。‎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参加认定,需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 各学院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由于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对家庭经济情况造成影响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类别时,量化计分标准为:Z=B×30%+N×40%+J×30%,其中,Z为综合分,B为班级评定分值,N为年级(或专业)评定分值,J为个人及教师评定分值。‎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程序 ‎1.每年5月份,申请参加认定的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所在学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书;‎ ‎2.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合格名单。组织初审合格学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 ‎3.个人自评及教师评定 由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就认定材料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等各方面表现做出自我评价,学生自评后 6‎ 辅导员、教师代表根据其在校实际消费表现进行量化评定,最高100分,所占比重为30%。详见《学生个人自评及教师评定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定 各班级认定工作委员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评定。每份评议表100分,所占比重为30%。详见《学生在校现实表现民主评议表》;‎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级(或专业)评定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个人自评、班级评定情况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最高100分,所占比重为40%。详见《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表》;‎ ‎6.计算量化分值,困难程度初步分档 年级(或专业)认定小组综合学生自评及教师评定情况、班级评定情况、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情况进行核算,得出被评议学生的量化分值,根据量化分值对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初步分档,将分档名单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7.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名单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的分档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进行全院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前须通知全院学生公示时间和地点,在公示榜上应公开年级(或专业)认定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办公电话;公示后的复议期内,学院对收到的意见应进行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做出相应调整;‎ 6‎ ‎8.公示无误后,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将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9.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分档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的复议期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收到的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 ‎ ‎10.公示无异议,最终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名单,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 学校对认定分档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我校在册学生的所有权利;‎ ‎2.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结果,申请相应的资助。现有的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各项社会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政策性学费减免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我国各项法律及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缴纳学费;‎ ‎3.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劳动;‎ ‎4. 履行在校学生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管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终止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校纪处分:‎ 6‎ ‎1.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2.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 ‎3.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 ‎4.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劳动;‎ ‎5.主观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不能修满应修学分的60%,受到学校学籍异动处理;‎ ‎6.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 ‎7.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另做他用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1.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2.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校内所有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其他相关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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