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4 发布 |
- 37.5 KB |
- 10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学校规章制度之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安全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学校,是学生求知的主要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学校必须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着力做好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校园安全精细化。为此,特对人生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常规管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管理、乘车管理、预防传染病和禁毒管理、预防钱财损失教育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系列具体规定,希各教学班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班内张贴,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深化安全教育,提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构建和谐校园。 (一)。人生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条 不准在校内任何地方私拉乱接电源线、乱插充电器。 第2条 不准人走后不关电源和门窗、水龙头等。 第3条 风暴雷雨时,不准在室外奔跑、打电话或在树下躲避。 第4条 不准在一切有电源线路上晾晒衣物等。 第5条 学校开展野营拉练或组织春、秋游时,不准掉队疯玩,不准私自离队到山边、河塘边玩耍,不准携带任何火源,不准乱丢果皮、纸屑。 第6条 不准在学生寝室内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 第7条 不准翻越学校周边围墙、危险建筑物以及正在修建中的建筑物等。 第8条 不准吊篮圈、攀爬篮架、校园内的树木、运动场的发令架以及教室、寝室楼顶等设施。 第9条 不准下河塘游泳或去河边、塘边洗衣服等。 第10条 不准在阳台上追打嬉闹或翻越楼道、教室、寝室门窗和防护栏等。 第11条 不准在床上疯玩和聚集多人就座。 第12条 不准在楼顶、山边或悬崖边上玩耍、追打、看书、嬉戏。 第13条 不准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及时向学校有关方面报告。 第14条 不准与他人打架斗殴或者参与打架斗殴。 第15条 不准私自组织或伙同他人外出活动。 第16条 不准在遇见险情或可疑人员时不立即报告学校安保人员。 第17条 不准到高楼等危险地方打扫卫生、玩耍、看书。 第18条 不准在校园路道、楼层过道及其转弯处奔跑。 第19条 不准在各种集会场所起哄、打架或有意扰乱会场秩序。 第20条 不准在食堂就餐时拥挤、插队、以大欺小、起哄、打闹或疯玩。 第21条 不准在教室、寝室或其他公共场所的楼道护栏处纠集多人拥挤。 第22条 不准在上体育课时携带小刀、指甲刀或其他硬物,在从事铅球、铁饼、标枪投掷等有危险的运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23条 不准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 第24条 不准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到校外租住旅馆、民房,不准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不健康的活动。 第25条 不准与社会闲杂人员共同做有损于学校和他人的事情。 第26条 不准任何学生私自出校或强行与家长出校。 第27条 不准在同学间发生纠纷后找同学和社会闲杂人员进行调解或威吓、殴打他人。 第28条 不准攀爬校内的各种旗杆。 第29条 不准携带任何枪支弹药进入学校。 第30条 不准用红外线激光器具照射他人。 第31条 不准做有危险的游戏。 第32条 不准发生体育暴力事件,体育活动必须遵守运动安全规则。 第33条 不准做有危险的实验。 第34条 不准在教学楼上和学生寝室内以及学校的公共用房内搞体育活动。 第35条 不准在校园内酗酒或赌博。 第36条 不准在楼顶或山边、崖边吓唬他人。 第37条 不准在楼顶上进行任何体育活动。 第38条 放归宿假期间留校的学生,不准在校内外酗酒或做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的事情。 第39条 不准在校内充当校霸或拉帮结派、成立小团体。 第40条 不准在外出活动时,不听从教师指挥。 第41条 不准因自身行为造成伤残后,虚报事实真相,骗取保险。 第42条 不准因思想问题,不与老师或监护人及时沟通,做出违纪违法的事件。 第43条 因突然停电或其他意外情况,不准起哄或扰乱校园秩序。 第44条 不准随意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 第45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生要听从指挥,不准乱跑,防止走散或发生更严重的事故。 第46条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学生要沉着、冷静,听从施救人员的指挥,不准乱跑,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47条 一旦学生出现病症现象,不准其他人员不积极参与救助。 第48条 不准在寝室、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阳台或窗台上摆放花盆、放置其他物品。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比较大的,移交上级消防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49条 不准任何人在无火灾发生时动用校内消防设备设施。 第50条 不准随便动用或搬动校内的任何消防设备设施。 第51条 不准在校园内任何地方玩火或在寝室内点蜡烛、吸烟、使用燃气燃油器具等。 第52条 不准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 第53条 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带上车。 第54条 不准乱搬动校内任何天燃气管道开关,严禁在天燃气总开关处吸烟或使用火源。 第55条 不准学生在学校寝室内点生日蜡烛或烫火锅。 第56条 不准侵占、圈埋室外消防栓或在消防栓上玩耍。 第57条 不准将果皮、纸屑等放入室内消防箱内。 (三)校园常规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扣分、通报批评直至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经多次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58条 不准夜不归宿或就寝信号发出后仍在校园内逗留。 第59条 不准利用早、中、晚走读生出校时混出学校。 第60条 不准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或其他不利于学生健康的场所。 第61条 不准私自结伴到异地看演出或参与其他活动。 第62条 不准佩戴任何饰物、护身符等。 第63条 放归宿假期间,未到规定的出校时间不准与值班门卫无理取闹。 第64条 不准染发、染指甲、涂口红、纹眉等。 第65条 不准男、女学生以及师生之间有交往不当现象。 第66条 不准在师生生活区内或周围从事体育活动。 第67条 不准故意损坏学校或社会公共设备设施。 第68条 不准收听或观看不健康的音视制品、书刊或表演。 第69条 不准私自组织或参与各种示威游行活动。 第70条 不准梳理奇异发型。 第71条 不准在校内任何地方乱涂、乱画、说脏话、随地吐痰或随地大小便。 第72条 不准在校园内学生生活区以外的公共场所吃零食。 第73条 不准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和其它电子产品。 (四)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管理规定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74条 不准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谈论他人的隐私或侵害他人名誉。 第75条 不准栽赃陷害他人。 第76条 不准侮辱他人人格。 第77条 不准用望远镜观看他人隐私。 第78条 不准利用任何药品、刀枪、器械损害他人身体或面容。 第79条 不准违犯或参与违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的九种不良行为或九种严重不良行为。 第80条 不准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五)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开通报或扣分处理。 第81条 不准在校园内骑自行车。 第82条 不准学生在往返学校途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准闯红灯,不准在骑自行车时搭乘任何机动车车后部,不准搭乘摩托车,不准边骑边疯玩,不准占道骑行,不准在往返学校途中逗留。 第83条 在城市横穿街道时,要走斑马线内、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在乡村横穿公路时,要左顾右盼,确定安全后再通过。不准在下车后直接从车辆尾部横穿公路。 第84条 在车辆多或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交通部门在公路中设有交通护栏,必须绕道行走,不准翻越交通护栏。 第85条 在公路边行走时,如遇对面有人招呼,不准贸然前行。 第86条 不准在公路上踢球、溜旱冰、跳橡皮筋、边走边看报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87条 不准乘座非法营运车辆或船舶。 第88条 不准在乘车时将手或头伸出窗外。 第89条 不准在车辆已经启动或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 第90条 不准在铁路上逗留、游玩或做其他事情。等候乘座火车时,不准在站台安全线内观望。 第91条 不准无证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六)预防传染病和禁毒教育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2条 不准乱用他人餐饮器具,预防传染病。 第93条 不准吸食容易成瘾的药物或吸食有害于身体健康的药品和保健品。 第94条 不准明知自身有传染病的学生入住学校寝室。 第95条 不准食用过期、变质的“三无”食品。 第96条 不准在新校区透视围墙处购买食品或委托走读生带购食品、香烟、白酒等物品进校。 第97条 不准替他人携带毒品或容易成瘾的药物进校。 第98条 不准从事或参与任何贩毒涉毒活动。 第99条 不准在校园内或家中种植毒品源植物。 第100条 不准食用已变青的土豆,预防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101条 不准患传染病或有传染病的学生,故意使用他人餐饮器具。 (七)预防钱财物损失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者,给予行为人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屡教不改或盗窃数额巨大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02条 偷盗他人财物或知情不报的。 第103条 敲诈勒索、抢劫他人钱物的。 第104条 借用他人钱物后故意不还的。 第105条 贪图小利,上当受骗的。 第106条 在校内摆阔气或随意挥霍财物的。 第107条 索要或变相索要他人钱物的。 第108条 在校内以各种名义要求他人请客或要求他人购买物品的。 第109条 在教室内私翻他人书桌的。 第110条 在校内自选商场门口私拿他人暂放物品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