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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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 ‎  安全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学校,是学生求知的主要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学校必须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着力做好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校园安全精细化。为此,特对人生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常规管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管理、乘车管理、预防传染病和禁毒管理、预防钱财损失教育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系列具体规定,希各教学班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班内张贴,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深化安全教育,提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构建和谐校园。‎ ‎  (一)。人生安全管理规定 ‎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1条  不准在校内任何地方私拉乱接电源线、乱插充电器。‎ ‎  第2条  不准人走后不关电源和门窗、水龙头等。‎ ‎  第3条  风暴雷雨时,不准在室外奔跑、打电话或在树下躲避。‎ ‎  第4条  不准在一切有电源线路上晾晒衣物等。‎ ‎  第5条  学校开展野营拉练或组织春、秋游时,不准掉队疯玩,不准私自离队到山边、河塘边玩耍,不准携带任何火源,不准乱丢果皮、纸屑。‎ ‎  第6条  不准在学生寝室内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 ‎  第7条  不准翻越学校周边围墙、危险建筑物以及正在修建中的建筑物等。‎ ‎  第8条  不准吊篮圈、攀爬篮架、校园内的树木、运动场的发令架以及教室、寝室楼顶等设施。‎ ‎  第9条  不准下河塘游泳或去河边、塘边洗衣服等。‎ ‎  第10条  不准在阳台上追打嬉闹或翻越楼道、教室、寝室门窗和防护栏等。‎ ‎  第11条  不准在床上疯玩和聚集多人就座。‎ ‎  第12条  不准在楼顶、山边或悬崖边上玩耍、追打、看书、嬉戏。‎ ‎  第13条  不准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及时向学校有关方面报告。‎ ‎  第14条  不准与他人打架斗殴或者参与打架斗殴。‎ ‎  第15条  不准私自组织或伙同他人外出活动。‎ ‎  第16条  不准在遇见险情或可疑人员时不立即报告学校安保人员。‎ ‎  第17条  不准到高楼等危险地方打扫卫生、玩耍、看书。‎ ‎  第18条  不准在校园路道、楼层过道及其转弯处奔跑。‎ ‎  第19条  不准在各种集会场所起哄、打架或有意扰乱会场秩序。‎ ‎  第20条  不准在食堂就餐时拥挤、插队、以大欺小、起哄、打闹或疯玩。‎ ‎  第21条  不准在教室、寝室或其他公共场所的楼道护栏处纠集多人拥挤。‎ ‎  第22条  不准在上体育课时携带小刀、指甲刀或其他硬物,在从事铅球、铁饼、标枪投掷等有危险的运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  第23条  不准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 ‎  第24条  不准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到校外租住旅馆、民房,不准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不健康的活动。‎ ‎  第25条  不准与社会闲杂人员共同做有损于学校和他人的事情。‎ ‎  第26条  不准任何学生私自出校或强行与家长出校。‎ ‎  第27条  不准在同学间发生纠纷后找同学和社会闲杂人员进行调解或威吓、殴打他人。‎ ‎  第28条  不准攀爬校内的各种旗杆。‎ ‎  第29条  不准携带任何枪支弹药进入学校。‎ ‎  第30条  不准用红外线激光器具照射他人。‎ ‎  第31条  不准做有危险的游戏。‎ ‎  第32条  不准发生体育暴力事件,体育活动必须遵守运动安全规则。‎ ‎  第33条  不准做有危险的实验。‎ ‎  第34条  不准在教学楼上和学生寝室内以及学校的公共用房内搞体育活动。‎ ‎  第35条  不准在校园内酗酒或赌博。‎ ‎  第36条  不准在楼顶或山边、崖边吓唬他人。‎ ‎  第37条  不准在楼顶上进行任何体育活动。‎ ‎  第38条  放归宿假期间留校的学生,不准在校内外酗酒或做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的事情。‎ ‎  第39条  不准在校内充当校霸或拉帮结派、成立小团体。‎ ‎  第40条  不准在外出活动时,不听从教师指挥。‎ ‎  第41条  不准因自身行为造成伤残后,虚报事实真相,骗取保险。‎ ‎  第42条  不准因思想问题,不与老师或监护人及时沟通,做出违纪违法的事件。‎ ‎  第43条  因突然停电或其他意外情况,不准起哄或扰乱校园秩序。‎ ‎  第44条  不准随意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 ‎  第45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生要听从指挥,不准乱跑,防止走散或发生更严重的事故。‎ ‎  第46条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学生要沉着、冷静,听从施救人员的指挥,不准乱跑,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 ‎  第47条  一旦学生出现病症现象,不准其他人员不积极参与救助。‎ ‎  第48条  不准在寝室、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阳台或窗台上摆放花盆、放置其他物品。‎ ‎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比较大的,移交上级消防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  第49条  不准任何人在无火灾发生时动用校内消防设备设施。‎ ‎  第50条  不准随便动用或搬动校内的任何消防设备设施。‎ ‎  第51条  不准在校园内任何地方玩火或在寝室内点蜡烛、吸烟、使用燃气燃油器具等。‎ ‎  第52条  不准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 ‎  第53条  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带上车。‎ ‎  第54条  不准乱搬动校内任何天燃气管道开关,严禁在天燃气总开关处吸烟或使用火源。‎ ‎  第55条  不准学生在学校寝室内点生日蜡烛或烫火锅。‎ ‎  第56条  不准侵占、圈埋室外消防栓或在消防栓上玩耍。‎ ‎  第57条  不准将果皮、纸屑等放入室内消防箱内。‎ ‎  (三)校园常规安全管理规定 ‎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扣分、通报批评直至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经多次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第58条  不准夜不归宿或就寝信号发出后仍在校园内逗留。‎ ‎  第59条  不准利用早、中、晚走读生出校时混出学校。‎ ‎  第60条  不准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或其他不利于学生健康的场所。‎ ‎  第61条  不准私自结伴到异地看演出或参与其他活动。‎ ‎  第62条  不准佩戴任何饰物、护身符等。‎ ‎  第63条  放归宿假期间,未到规定的出校时间不准与值班门卫无理取闹。‎ ‎  第64条  不准染发、染指甲、涂口红、纹眉等。‎ ‎  第65条  不准男、女学生以及师生之间有交往不当现象。‎ ‎  第66条  不准在师生生活区内或周围从事体育活动。‎ ‎  第67条  不准故意损坏学校或社会公共设备设施。‎ ‎  第68条  不准收听或观看不健康的音视制品、书刊或表演。‎ ‎  第69条  不准私自组织或参与各种示威游行活动。‎ ‎  第70条  不准梳理奇异发型。‎ ‎  第71条  不准在校内任何地方乱涂、乱画、说脏话、随地吐痰或随地大小便。‎ ‎  第72条  不准在校园内学生生活区以外的公共场所吃零食。‎ ‎  第73条  不准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和其它电子产品。‎ ‎  (四)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管理规定 ‎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74条  不准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谈论他人的隐私或侵害他人名誉。‎ ‎  第75条  不准栽赃陷害他人。‎ ‎  第76条  不准侮辱他人人格。‎ ‎  第77条  不准用望远镜观看他人隐私。‎ ‎  第78条  不准利用任何药品、刀枪、器械损害他人身体或面容。‎ ‎  第79条  不准违犯或参与违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的九种不良行为或九种严重不良行为。‎ ‎  第80条  不准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  (五)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规定 ‎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开通报或扣分处理。‎ ‎  第81条  不准在校园内骑自行车。‎ ‎  第82条  不准学生在往返学校途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准闯红灯,不准在骑自行车时搭乘任何机动车车后部,不准搭乘摩托车,不准边骑边疯玩,不准占道骑行,不准在往返学校途中逗留。‎ ‎  第83条  在城市横穿街道时,要走斑马线内、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在乡村横穿公路时,要左顾右盼,确定安全后再通过。不准在下车后直接从车辆尾部横穿公路。‎ ‎  第84条  在车辆多或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交通部门在公路中设有交通护栏,必须绕道行走,不准翻越交通护栏。‎ ‎  第85条  在公路边行走时,如遇对面有人招呼,不准贸然前行。‎ ‎  第86条  不准在公路上踢球、溜旱冰、跳橡皮筋、边走边看报或从事其他活动。‎ ‎  第87条  不准乘座非法营运车辆或船舶。‎ ‎  第88条  不准在乘车时将手或头伸出窗外。‎ ‎  第89条  不准在车辆已经启动或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 ‎  第90条  不准在铁路上逗留、游玩或做其他事情。等候乘座火车时,不准在站台安全线内观望。‎ ‎  第91条  不准无证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  (六)预防传染病和禁毒教育安全管理规定 ‎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92条  不准乱用他人餐饮器具,预防传染病。‎ ‎  第93条  不准吸食容易成瘾的药物或吸食有害于身体健康的药品和保健品。‎ ‎  第94条  不准明知自身有传染病的学生入住学校寝室。‎ ‎  第95条  不准食用过期、变质的“三无”食品。‎ ‎  第96条  不准在新校区透视围墙处购买食品或委托走读生带购食品、香烟、白酒等物品进校。‎ ‎  第97条  不准替他人携带毒品或容易成瘾的药物进校。‎ ‎  第98条  不准从事或参与任何贩毒涉毒活动。‎ ‎  第99条  不准在校园内或家中种植毒品源植物。‎ ‎  第100条  不准食用已变青的土豆,预防中毒事件的发生。‎ ‎  第101条  不准患传染病或有传染病的学生,故意使用他人餐饮器具。‎ ‎  (七)预防钱财物损失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者,给予行为人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屡教不改或盗窃数额巨大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102条  偷盗他人财物或知情不报的。‎ ‎  第103条  敲诈勒索、抢劫他人钱物的。‎ ‎  第104条  借用他人钱物后故意不还的。‎ ‎  第105条  贪图小利,上当受骗的。‎ ‎  第106条  在校内摆阔气或随意挥霍财物的。‎ ‎  第107条  索要或变相索要他人钱物的。‎ ‎  第108条  在校内以各种名义要求他人请客或要求他人购买物品的。‎ ‎  第109条  在教室内私翻他人书桌的。‎ ‎  第110条  在校内自选商场门口私拿他人暂放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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