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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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1、述职述廉是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结合本年度工 作和德、能、勤、绩的工作述职,总结叙述和报告领导班子或本人开展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 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干部群众的民主 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 2、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各单位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分别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工作一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岗位调整后述职述廉一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 年向党委(党组)述职述廉一次。 4、述职述廉由党委(党组)组织进行,并提前 3-5 天以书面 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述职述廉会议召开前,党组织应当认真 收集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如实答复、 回应。 5、述职述廉对象必须按要求撰写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和在述职 述廉大会上的发言材料,并在大会时或在大会报告后及时将材料备案。 6、基层党委(党组)要派人参加下一级党支部组织开展的述 职述廉会议,并视情况组织对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个人进行民主评议 或民主测评。 7、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反 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述职述廉对象,并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 整改。 8、对于述职述廉评议和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视 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其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 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 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纪委(纪检组)应将述职述廉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 载入领导班子和个人的廉政档案,作为对党员干部个人业绩评定、奖励 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0、本规定第 3 条关于述职述廉对象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和在一 定时间、范围述职述廉一次的规定和要求,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对于已在当年度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 中按规定范围和要求进行了工作报告和述职述廉的,可不再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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