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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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五篇

2021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五篇 【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处 置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我市《“健康**2030”行动计划》《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医药生产、流通、使用实际情况和我市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应急物资是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及时 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到关键 时刻调得出、用得上,确保卫生应急物资保障有序有力。 第三条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品种专家论证、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有效使用的原则, 主要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 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的紧急医学救援。 第四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包括: (一)预防药物和疫苗,卫生应急个人防护用品。 (二)救治患者的药品、器械、仪器、设备、装备。 (三)检测致病性微生物、有害物的试剂和设备。 (四)消毒、杀虫、灭鼠等药械。 (五)卫生应急训练、演练、救援、防控所需的生存、生活、保护、运力等保障物资。 (六)卫生应急训练演练处置需要储备的其他物资。 第五条 卫生应急物资以实物储备为主,根据医药物资品种特性,加强生产能力和技术 储备,拓宽市场和企业储备渠道。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单位、承担卫生应急物资生产、经营任务 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工信局、卫健委、财政 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 6 个部门组成**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组织 开展**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一)工作组主要职责: 1.研究审议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明确储备品种、规模数量以及资金安排使用等;根 据需要,成立储备物资采购组,组织开展采购工作; 2.研究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政策; 3.研究确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保管单位; 4.研究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后续处理工作; 5.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市工信局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和储备库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市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向储备单位下达储备任务; 2.动员**市医药生产能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产能力储备; 3.紧急状态下协助市卫健委申请上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支援; 4.安排拨付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三)市卫健委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规模、结构和储备方式建议,组织医疗卫生专 家编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格、型号、数量等目录清单;具体负责除药品外储备物资 和储备库的管理; 2.提出储备物资规模调整、调用流程等建议,并指导各地卫健系统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相 关工作; 3.承担采购组相关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采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储备单位、 储备库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物资的落实和管理到位; 4.提出动用储备物资建议,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上级储备物资。 (四)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安排落实**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运行维护资金;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负责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维护相关事项的立项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2.负责打击扰乱医药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等非 常时期,配合相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采取限售禁售措施; 3.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药品零售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市医保局主要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中的药品采购工作。 第三章 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单位的条件 第八条 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为**市重点骨干医药企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诚实经营,具有较大的生产、 经营规模以及良好的经济效益,能够对药品及时进行轮换更新。 第九条 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储备库符合要求,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 统,能够实现储备物资信息网络传输和远程监控,为 GSP 达标企业。 第十条 承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格的 医药企业。对特种、专项卫生应急物资品种,可由**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承 担储备任务。 第十一条 具有良好的医药行业信誉,连续三年未出现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亏损 企业不得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二条 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 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三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应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储备责任书,并在储备期限内履行 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领导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 到业务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严格执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三)加强原始记录、合同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每月 10 日前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卫生 应急物资储备统计报表及专账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加强储备物资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有效。 (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储备物资意外灭失。 (六)建立 24 小时应急值守以及应急调用制度,确保应急调用及时高效。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采购组确定卫生应急储 备物资采购,其中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中的药品由市医保局具体负责组织采购,药品外的 由市卫健委具体负责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每年 1 月底,市卫健委根据监测预警、轮换及耗损等情况,提出储备品种和 数量建议,制定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本级预算安排储备资金。 第十六条 实物储备品种一旦确定,应及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对需要组织进 口、定点生产加工、市场供应短缺、急需等品种,由市卫健委提出建议,可启动应急采购程 序,或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储备到位。 第十七条 按照采购目录采购发现有实际困难的,卫健部门在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经 联合采购组同意,可临时对储备品种的规格、同类替代品种予以调整。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统一储存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进行专人管理,在专用 储备库还没建立、以及一些品种不适合在储备库储存的情况下,选定有储存条件的企业或市 级医疗机构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九条 市卫健委制定储备库管理制度和储备物资轮换制度,建立储备物资台账,规 范原始记录、账卡和入出库等档案管理,实行复核签字制,在台账中准确反映卫生应急储备 物资的品种、数量、采购价格、规格(型号)、有效期限、生产厂家等情况,做到账物相符, 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调用。 第二十条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卫生应急物 资储备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和保管单位要根据具体品种有效期 及质量要求对储备物资适时轮换,储备的卫生应急物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 70%。 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物资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建立月检、 季检制度,保存检查记录,保障储备物资质量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储备物资按照平战结合、有利于延长使用期限原则,根据卫健委组织专家 评估,部分仪器设备等物资需放在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保管维护的,易过期试剂、药品等需要 在医疗卫生科室轮转使用的,由市卫健委批准,报工信局备案;储备在医疗卫生单位的物资, 要在台账上体现,一旦处置事件和演练等需要,必须在 1 小时内调回使用。 第二十二条 储备库实行专人负责,经培训上岗,24 小时监控管理,保持 24 小时通讯 畅通;做好防潮、防晒、防尘、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等,做到安全、科学、整洁,实 行计算机联网智能管理,市卫健、工信能即时掌握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储备库房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末开展一次物资盘点,发现损坏、 失效等现象,及时由市卫健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工信局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解毒、急救等特殊物资,不能进行有效轮转的,达到报废失效标准的,因 处置事件消耗或损坏的物资,及时报市卫健委、工信局核准,提出补充储备申请。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调用市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由市卫健委决定,报市工信局备案。 (一)**辖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先动用县级储备物资,县级储备不足时,由县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卫健委应急办提出申请(见附件 2),市卫健委根据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求,下达动用物资指令,同时报市工信局备案。 (二)发生较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动用县、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不足部分向 上级申请动用省级或国家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三)省、国家根据需要,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可调剂、调用我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市级根据需要可有偿调剂、调用县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四)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卫健部门举办应急训练演练可动用储备相关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件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 和保管单位接到市卫健委应急办的电话或传真,按要求先发送物资,10 天内补办有关申请 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有关部门、承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和保 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建立快速沟通机制,保持 24 小时通讯通畅。 第二十八条 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的非常时期,全市各医药生产、经 营企业,应主动将本企业的生产能力或药品储存的品种、数量如实向市工信局报告,不得瞒 报、漏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售调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是专项资金,用于储备物资的采购、保管、补 充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储备资金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 门监督,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储备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所发生的采购、轮换、管理及利息等费用支出, 每年核定一次,根据实物储备情况,按照不高于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采购价格的 10%给予承储 企业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台账 2.**市卫生应急物资调用申请表 【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确保突发事件有序、有效应对。根据《**市卫生局关 于印发**市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达市卫办发[**]392 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证应急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用工作的 顺利进行,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卫生应急物资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储备、总量适度、动态更新、储备单位负责 管理、统一调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卫生局应急办负责全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协调管理,坚持“品种要齐全、 基数要保证”的原则。 (一)指定县疾控中心设置卫生应急消杀物资和个人防护用品储备库,实物储备。 (二)指定县爱卫办设置杀虫药械储备库,实物储备。 (三)指定县人民医院为全县卫生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设备储备单位,采取资金储 备与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与**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卫生应急药械采购目录协议书, 当县内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自然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紧急采购调运,确保应急所需。 (四)其他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中心、乡镇卫生院亦有计划地储备针对性药品、消杀药 械和个人防护用品。 各存储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品种控制、总量适度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物资的品 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具体品种的效期及质量要求,按计划 对储备物资进行轮换、更新和补充。每年初将储备品种、数量报县卫生局应急办。 第六条 突发事件或灾后防疫应急工作结束后,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单位要及时将消耗 的应急物资和相关费用清单报县卫生局应急办,县卫生局统一向县政府报告,由政府采购中 心采购补充。 第七条 应急储备物资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回收、维护保养、 定期检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建立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切实 加强其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并建立检查档案。储备物资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实行复核签 字制度,并按照统一要求对应急物资进行标签编码,做到“实物、标签、台账”三相符。 第八条 存储单位自身储备的物资与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分别存放,并单独做帐。县人民 医院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并根据单位临床需要合理使用好临近有效期的应急药品器械, 以减少浪费。 第九条 存放应急物资的库房应符合物资储存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要避光、通风良好, 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警报(或监视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对需低温保存 的,应在符合温度控制要求的冷库、冷藏柜、冰柜中保存。 第十条 卫生应急物资是指用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医疗救 治需要的检测、消毒、杀菌、灭蝇、解毒试剂、药物,以及卫生防病、医疗用设备、药品、 后勤保障物资(不含平时医疗机构对特殊病人治疗需要的紧缺药品、设备,医疗机构日常急 救药品、设备由本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储备)。 卫生应急物资种类:个人防护、医用器材、医疗急救装备、后勤保障装备、现场采样设 备、现场检测试剂和设备、消杀器械和药品、中毒救治药品、核和辐射抢救药品、重大事件 发生后抢救药品、传染病救治药品、疫苗和血清。 第十一条 调用出库的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对可重复使用的,由负责储备单位负责回 收和维护保养;对已消耗或不可回收的,应填写耗损管理相关记录并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做 耗损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各类物资的特点分别采取实物储备、流通储备、能力储备等储备方式。 实物储备:以实物形式的储备。流通储备:对不便保管、效期短或不能及时从市场上购买的 物资,以协议合同方式进行物资目录和采购信息的储备。能力储备:承储单位掌握卫生应急 物资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在需要时联系厂家及时提供应急物资。 第十三条 储备的应急物资到期前一月,承储单位登记造册,单位领导审核后进行报废 处理;同时提出需要补充的物资需求,并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四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储存年限到期、超过使用有效期、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以及国家 公布淘汰或禁用的,由储备单位按规定做资产处置。对已批准做资产处置的应急物资,储备 单位要及时做好销账处理。 第十五条 县卫生局应急办负责对承担储备任务单位的物资储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县卫生局责令相关单位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三】 则 总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 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 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章 第五条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 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会同市卫生健 康委、市药监局等部门遴选应急医疗物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为承储企业);牵头制定市级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市级储备计划),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统筹提 出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方案并下达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单(以下简称调用单); 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收购、储备、调 用、轮换工作;定期通报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情况。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 划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需求, 并统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根据轮换计划需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采购 承储企业收储的医疗专用物资。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级储备计划,统筹落实储备资金来源。制定市级应急医疗 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市级应急医疗 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药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承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采购、存储、运输各环节, 严格储备应急医疗物资质量管理,组织检查库存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库存应急医疗物资质量 安全。 承储企业管理 第三章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诚信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具有完善的现代物流配送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市级储备计划,按照调用单执行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任务,并确保及时有 效供应; (二)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医 疗物资储备实物和资金使用档案,保证应急医疗物资质量达标、储存安全、账账相符、账实 相符,及时轮换应急医疗物资; (三)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安全和使 用规范; (四)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五)明确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内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六)对从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满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需要; (七)执行有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计划管理 第四章 第十二条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应急医疗物资 的储存品种、规模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除医疗卫生机 构以外的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需的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品种、规模等储备 计划建议,由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 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委根据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和市内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统筹提出市级储备计划,并会同市 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应急 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 物资管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原则上储备实物的库 存总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计划的 70%。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要求,保证入库的应急医疗物资达到市级储备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及时发现储备的应急 医疗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需立即报告有 关部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数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 好,不得擅自更换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品种或者变更储备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 造成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过期失效。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程序调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后,应按市级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应急医 疗储备物资的品种及数量。 物资调用 第六章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原则上应就地组织调用应急医 疗物资。当地应急医疗物资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确需调用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 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及所需应急 医疗物资清单,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统一向市经济信息委书面申请调用;发生突发事件的区 县其他机关单位及部门向区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所需应急医疗物资清单,由区县政府审核 后向市经济信息委书面申请调用。 (二)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区县政府提出的调用需求,统筹提出调用方案并下达调用单, 调用单应包括调用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资质、价格、时限等内容。承储企业具 体组织实施调用。 (三)承储企业接到调用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用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发送到指 定地区和单位。有关单位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应急医疗物资的配送提供便利。 (四)接收单位收到调用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后要认真查收,与发运单位完善接收手续, 并于 15 日内付清款项。 第十九条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 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出后 10 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物资轮换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行轮换制度。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应急医 疗储备物资质量、有效期符合规定,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换。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提出储备需求,谁推动轮换”的原则,由提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需求的部门负责督促、推动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应急医疗储 备物资,实现高效轮换。专用医疗储备物资由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医疗机构调用轮换。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政府及医药联合体主管部门要将承储企业纳入各区县联合体配送会 员单位管理,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与承储企业实现开户配送。 资金筹集及核销补偿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采取预拨加清算的 方式拨付资金,统筹用于市级储备计划内的应急医疗物资采购、轮换、日常管理、正常核销 报损、贴息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条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承储企业 按程序调用、销售、轮换或者处置应急医疗物资取得的价款,纳入专户管理并作为市级应急 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来源。 监督检查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药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各 区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政策和使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或拒报应急医疗物资储 备统计报表等情况的,取消其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格,并收回相应储备资金。承储企业延误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 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 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则 附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 根据**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 《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新冠防指物〔2020〕86 号)以及**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 新冠肺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79 号)等文件精神, 为加强我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医疗防护物资及时有效供应,建立我市公 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补齐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短板,健全完善市、县统筹安排、分级储备、重特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到 2020 年底,建成市、县(市) 应急物资保障系统为支撑,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确保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群众及时得到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重点救治药品、医 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 二、储备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坚持全市一盘棋,统筹规划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分级实施、统一调配、资源共享。按照全市统筹、突出区域重点、分档安排的原则,实行市、 县(市)的二级差异化储备。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结合实际,针对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确定医疗物资储 备种类。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数量与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相适应。 (三)形式多样,节约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调动生产企业、流通 企业和医疗机构多方的积极性,共同承担储备物资动态周转任务。探索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 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三、储备目录 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组相关文件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疫情防控指 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制定市本级储备目录,并指导县(市)做好储备目录制定工作。储备目 录要结合本市产能情况综合考虑,对本土无法生产和产能不足的产品,要重点存储;对本土 产能充足的产品,要兼顾产能情况,适量存储,并且优先储备符合条件的梧州自产品种。市、 县(市)应急医疗储备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做好储备目录的动态调整。 四、储备规模 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组相关文件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疫情防控指 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指导县(市)政府根据属地人口、交通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峰值时 重要保供医疗防疫物资 30 天用量情况确定储备规模。储备规模按下管一级原则,县级主管 部门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市级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 制定,并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定。 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补充安排。 五、储备方式 由市、县(市)政府明确应急医疗储备物资主管部门,并下达储备任务。市县储备主要 采取委托医药流通企业代储的实物储备方式,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生产能力储备与 技术储备。市县承储企业由地方政府确定,按市级 2 至 3 家、县级 1 至 2 家实行差异化储备。 承储企业须为区内或当地社会责任感强、社会信誉好的国有企业或医药流通领域牛头企业, 具有完善的医药仓储和物流配送条件、完备的管理机制和高效的医疗物资轮换能力。 六、调拨周转 (一)储备物资的使用。医疗储备物资属于有偿使用,遵循谁调拨谁付费、统一结算、 分级负担的原则。储备物资使用方须按市场价格与承储企业结算,承储企业收到本次已调拨 物资的结算资金后,由承储企业及时采购补齐储备。 (二)储备物资轮库周期。各地医疗储备物资轮库时间,由地方卫健部门提出,并安排 轮库物资的使用方向。 (三)储备物资轮库审批。医疗储备物资轮库审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管各级, 每次轮换后须向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审核备案。 (四)储备物资轮库方式。按照先入库、后轮库、再核销的原则。各地与承储企业签订 合同时,应明确物资流转渠道和方式,实现储备物资周期性轮换和流转,确保物资的长期有 效。承储企业制定并执行储备物资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 备环节;各地须建立储备物资定期核查制度,急抢救药品等物资进入近效期后要提出处理意 见。各级政府须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他部门每年配额采购和使用储备物资,促进各级储备 物资的轮换。医疗机构及储备物资使用部门所采购的储备物资向本级财政支付物资款项,再 由本级财政以市场价格与承储企业结算支付,补齐储备。根据储备物资产品的效期特点,实 施定期核销制度,对确实无法正常轮换造成过期的物资,由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销。 (五)物资储备资金。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六)动态监管。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轮库要进行监督指导。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医疗物 资保障组负责建立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调度平台,动态监测,分类保供。地方须建立完善应急 物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应急物资储 备和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等信息数据库,接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七、其他事项 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抢险和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满足抗洪抢险、抗旱减 灾以及重大疫情卫生医疗防护以及居民重要生活物资需求,规范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 用及经费保障等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省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 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联动 机制》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是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以及行业 应急储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为应对本地区特定公共事件,向市政府提交应急物资 储备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购置;或由上级部门调 拨以及各方捐赠,由市政府指定职能部门和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应对各类突发公共 事件,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防护)及基本生活的各类物 资。 第三条本办法中,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市级防汛抗旱物资、 市级卫生医疗防护物资以及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应当储备的其它各 类重要生活物资等。 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物资储备部门(或物资储备管理机构) 负责采购,或由上级应急救灾部门调拨和社会捐赠,由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和管理的各 类物资,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是指国家、省下拨特大防汛费和市财政安排资金,由市政府采购,或 由国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省防总办公室)调拨的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 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市级卫生医疗防护物资是指市政府集中生产和采购、或国家、省拨付我市的医用防护用 品、医疗器械(设备)、消杀用品、检测试剂、药品、卫生材料等疫情保障物资。 其它各类重要生活物资储备主要指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或由市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生产、 储备的米、面、油、食盐、食糖、冻猪肉、蔬菜以及棉、天然气等重要生活物资。 第四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以保障应急救助需求为基本原则,在市级储备库储备实物基础 上,结合我市自然灾害特点和物资需求,逐步推行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辅助储备 方式。协议物资储备、生产能力企业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 定执行。 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坚持“定点储存、专业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协作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作职责,根 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实际需要,并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和物资需要,依照国家、省政府及本 行业应急物资储备相关规定,确定所需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数量及规格,并编制年度采 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根据职责组织调拨和使用。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相关物资 标准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 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及使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卫生医疗防护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采购计划 和应急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市级卫生医疗防护物资的调拨及使用。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全市居民重要生活物资蔬菜等储备规划、目录和标准,制定年度采购 计划和应急采购计划,负责市级重要生活物资储备的调拨及使用。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照市应急管理局编制的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 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以及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本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和重要 生活用品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有权动用(调拨)部门动(调)用指 令,按程序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出库。 市工信局负责科学组织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及储备,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国家、 省工信部门采购应急短缺医疗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应急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食品、药 品(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相关储备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把关。 市政府设立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机构(或指定的代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 按照各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负责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 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中需两个或以上部门共同完成时,相关部门应做好工作 衔接,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明晰责任,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三章物资购置与接收管理 第七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的购置应坚持依法、公开、节俭的原则,由应急物资储备主管 部门或承储单位严格按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 应急物资,可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先行电话报批,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 续。 第八条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年度物资需求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将购置 物资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购置应急物资时,由应急物资储备 主管部门按市政府同意的应急采购计划实施,市财政局予以资金保障。 第九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应履行以下接收程序: 1.接收市级各部门调拨的应急物资时,凭物资调入方开具的《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调入单 (通知)》,由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填写《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入库单》,接收入库。 2.接收省级(含省级)以上调入的应急物资储备,凭上级部门或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部 门开具的“调拨单(通知)”,由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填写《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入库单》,接收 入库,并报告主管部门。 3.接收社会捐赠的应急救灾等物资时,物资接收方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省财政厅印制),储备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捐赠收据一式三 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主管部门存根、捐赠方留存。 第十条市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入库验收制度。市级应急物资 储备承储单位应严格按制度规定对入库市级应急物资实施验收。 1.外观验收。查看物资外包装的品名、规格、重量与实物是否一致;生产厂家是否与《市 级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单(通知)》中明确的厂家相符,有效期限是否符合保管要求;外观有 无破损现象。 2.数量验收。接收物资的数量应与《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单(通知)》中的数量一致。 3.质量技术标准验收。对上级拨付、新采购或社会捐赠的物资,应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或有资质第三方),按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验收工作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第三方)应向物资接收方或相关物资采 购部门出具验收结果。属于政府采购的物资,采购部门应依据验收结果,与供应商落实结算。 第四章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市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具体规章制度,对应急物资 储备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专储,专人负责。市级应急物资承储单位对存储的所有物资,应 建立物资台账和会计台账,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账账相符。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各主管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的基础设施和储备物资的信息化管理, 实现储备物资信息部门间共用共享。 第十二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物资储备库 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对存储温 度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存放在温度适宜的库房。卫生医疗防护物资储备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 规定,落实好相关配套设施及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储存年 限、生产时间、入库时间等。 第十四条储存的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 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定期对物资进行维护、通风晾晒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各主管部门,每月应定期汇总上月市级(含外县、市,各区) 救灾物资、防汛抗旱和卫生医疗防护物资和相关重要生活物资储备的存储情况,内容包括物 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情况,形成汇总表和具体物资分项表, 以纸质形式(加盖公章)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商务局等部门。 第十六条市财政对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市级 应急物资储备等支出,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向上级主 管部门提出质检及报废处置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质 量检测。依据质检结果,对质量检验检测不达标的物资,参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 理办法规定的权限,由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和应急物资有权调拨部门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处理 意见,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如任何一方对应纳入质检或报废处置的物资有异议, 需出具文件依据或说明特殊工作需要,并对这部分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产生的问题承担 责任。市级应急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五章物资调拨管理 第十八条灾害发生后,受灾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先动用本级的应急物资储备。在本 级应急物资储备全部使用仍不能满足抗灾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拨使用市级应急物资储 备。 申请使用市级应急物资应由受灾县(市)区、开发区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 部、卫生健康(或工信)部门和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 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商务局统一提出书面申请,一般不允许越过属地单独申请市级应 急储备物资。情况特别紧急,申请使用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的受灾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 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卫生健康(或工信)部门和商务部门可电话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商务局申请,后按程序补办申请手续。 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 人员数量;本地灾前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已动用本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需用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数量,申请市级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以及申请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使用计 划。 第十九条市应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商务局等部门可根据不 同灾害风险形势,提前将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适当调拨给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遇有突发 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演练等特殊情况需使用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 按程序进行动(调)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或者情况特殊时,市应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 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商务局可按职责分工直接调用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物资储备, 所调用物资按市级物资进行管理,事后给予对等的物资补充或资金补偿。 第二十条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申请,市应急物资有权调拨部门 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特别重要的战略卫生医疗防护物 资需经主管市领导审批),向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主管部门发出动(调)用指令。情况特 别紧急时,可以用指定手机微信、短信等形式传达指令,后补发动(调)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接到应急物资动(调)用指令后,根据动(调) 用指令中的具体安排向市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发出调拨手续,按程序组织储备物资调出。 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发出调拨通知,后补发调拨手 续。 第二十二条市应急物资承储单位接到主管部门动(调)运指令后,应在 12 小时内将救 灾物资运抵灾区(特殊应急物资按相关规定执行)。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需办理保价手续。 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应建立物资紧急调拨运输机制,与有关劳务公司和运输企业 签订合同,做好物资装卸、人力、车辆方面准备,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市级应急物资出库应实行“保障优先,就近动(调)用、出旧存新”的原则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第一时间保障受灾群众得到救助、保障应急储备物 资需求的前提下,力争做到保管时间长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第六章使用及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 救灾物资应坚持按需发放的使用原则,不得平均分配。接收使用市级应急物资的县(市)区、 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卫生健康和商务等部门要建立物资发放和使用制 度。 第二十五条发放使用应急物资储备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各县(市)区、开 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对接收与发放的救灾物资、防汛抗旱和卫生医疗防 护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防汛抗旱和卫生医疗防护物资, 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二十六条市级应急物资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应 急物资目录制定方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调拨的市级回收类应急物资储备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并能重复使用的,由物资 接收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返还市级 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或物资调拨方指定的各县(市)区、开发区承储单位。对非回收类物 资(如衣被、毛毯、睡袋等重要生活类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后,不再回收,商务部 门拨付的居民消费类物资不予回收。调拨的县(市)区、开发区回收类和不属于发放给受灾 群众使用后不再回收的非回收类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市政府。 物资使用方当地请求划拨可回收类应急物资储备的,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 门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上述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资产划拨。 第二十七条因管理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重大损毁和丢失的,或因储备 物资不按规定与程序发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物资管理单位或发放单位赔偿或追回, 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年发布的《**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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