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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州直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州直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州直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工作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启动、分级负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分别由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地震灾害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成员: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外经贸局、广电局、水利局、粮食局、交通局、外事(侨务)办、安监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河流域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处,**军分区、兵团四师、武警8660部队、新疆矿冶局、天西林业局、武警**州支队、武警**州边防支队、武警**州消防局、武警**州森林支队,红十字会,民航、铁路、海关、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国电新疆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地震局,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局长担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自治州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与地震监测信息上报。州地震局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州各类地震观测信息实时接收、监控、存贮、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如国家、自治区决策临震预报,宣布**州进入临震应急期,自治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含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国务院领导同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副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4.2.1Ⅰ级响应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1)州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厅,同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通报;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军分区和驻伊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派自治州地震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组成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织灾区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家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第四,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六,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4.2.2Ⅱ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厅,同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通报;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军分区和驻伊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指挥自治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家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第四,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交通保障。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灾情报送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和速报与续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兵团四师、公安、安全生产、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4.3.2震情灾情公告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4通讯 通讯部门迅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及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了解地震灾区通讯状况,派出人员维护和抢修;保持灾害现场与自治州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环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状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其他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武警**州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军分区、驻伊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州公安局组织指挥公安队伍赶赴灾区,维持治安和交通管制。 州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通讯、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建筑物损坏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州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9次生灾害防御 州消防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州水利局、建设局、通讯部门、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河流域管理局、国电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铁路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州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州发改委、经贸委、安监局、质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自治州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州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自治区地震局和州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州地震局配合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1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州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公司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 5.4调查和总结 州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自治州和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和完善通信网络,存贮并定期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己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州地震救援队、武警**州消防局、**军分区、武警驻伊各部队、自治区地震救援队、国家地震救援队以及社会志愿者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消防、通信、建设、交通、电力等行业专业抢险队。 医疗救护队伍:自治州急救医疗队、后备医疗队、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州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州地震局和州建设局、自治区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2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和铁路、民航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州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城乡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州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对灾区疾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并采取措施,确保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进行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治安保障 驻伊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州公安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物资保障 州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州民政局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州石油公司调配汽(柴)油、天然气,保障灾区的油(气)供应。 6.2.8经费保障 州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自给准备和拨付。 州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款的发放。 州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应急救灾款及物资发放的审计和监督。 6.2.9社会动员保障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1呼吁与接受外援 州民政局、外事(侨务)办公室、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州地震局、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6.2.12技术保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利用通讯、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地震局应急专家队伍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预测、地震现场应急、震害损失快速评估。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监督检查 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自治州地震局收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县市人民政府应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州地震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自治州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州地震局要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的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地震造成自治州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国家或地区边民大量进入**州直境内避难的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物质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州地震局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市的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地震局承担。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州地震局会同自治州有关部门修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