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14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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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井下煤仓管理制度
井下煤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井下煤仓安全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环境,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煤仓管理的职责 总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煤仓实行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煤仓下口的人员、设施、环境由放煤单位统一管理;煤仓仓体、上口的人员、设施、环境由入仓胶带运输机责任单位统一管理,如煤仓上口由两个以上单位同时使用,以出煤/矸量大的单位为主。 1.生产技术部为各采掘工作面搭接主胶带运输煤/矸石仓、溜煤眼的监管单位,对煤/矸石仓、溜煤眼的使用、安全、维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每月对煤仓渗水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样调查,并建档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2.机电运输科为主井煤仓、采区煤仓的监管单位,并负责对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篦子、安全护栏和下口放煤装置的设计、施工技术指导、验收等工作。 3.采掘及辅助区队按照总则划分为煤仓的责任主体单位,具体负责煤仓及上下口设施的使用、检查维护、异常状况处理。 4.调度室为矿井井下煤仓仓储及排放的指挥单位,并负责每月组织安全监察处、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科、使用单位,集中进行一次煤仓系统隐患排查,每季度联合安监处、生产技术部组织一次仓体检查,如发现煤仓滞煤需要清理仓体,安排仓体管理单位人员清理仓体滞煤,并限期落实问题整改。出现煤仓或溜煤眼蓬堵、窜仓事故,调度室应及时安排工作面出煤矸或水量大的单位处理,仓下口所属单位人员协助处理。 二、煤仓管理的标准 (一)人员要求 加强给煤机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其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设备设施工具要求:安装配齐可靠的安全设施,确保在各种特殊情况下都有专用工具。 1.围栏:实行全封闭管理。上仓口安全围栏设计为封闭式,护栏要平、直、稳,放置在水泥地坪上;水泥地坪上预留预埋孔,以便安装护栏。护栏与护栏之间应使用螺丝缝合,严禁用铁丝等其它绑扎,以方便拆除或组合。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2m、间距不超过180mm,围栏刷涂颜色为黄黑相间,并留有单侧活门。 2.煤位探测器: 煤仓上口安装准确显示煤位的探测器。具备皮带运输集控功能的应将料位信号传至地面调度室。 3.堆煤保护:溜煤眼煤仓上口的堆煤保护必须灵敏可靠,按照机电运输科下发的标准安装。 4.专用工具:现场备齐保险带2根、钎子、铲子、抓钩、大锤、风枪(快速接头连接)、安全留绳等工具,仓上口所备钎子、铲子、抓钩、大锤等工具要留有拴安全留绳的鼻子。专用工具要齐全完好、上架管理。 5.篦子:仓上口篦子要齐全有效,最大尺寸不得超过500×500mm,应用12号矿用工字钢制作,全封闭无间隙焊接。 6.放煤装置:出口尺寸不小于700×700mm,应采用液压、气动老虎嘴或给煤机放煤,实行远距离操作。漏斗、老虎嘴、锁口梁完好,有检修、操作平台。 7.照明及通讯:煤仓上、下口附近必须有充足的照明,上口悬挂警示红灯,仓上下口要设置联系电话,并有电铃联络信号。 8.支护及安全距离:煤仓周围巷道支护状况良好,有足够的安全空间。非给煤侧护栏外必须留有1.5米安全距离。 9.防尘设施:开关、管线、喷雾等吊挂整齐,雾化效果好,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10.卫生:煤仓设置有横向水沟,严禁水排入煤仓;前后10米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浮尘、无积水、无杂物。 11.牌板:现场要悬挂给煤机司机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护栏要悬挂醒目的警示牌板。 三、煤仓综合管理规定 1.加强煤仓上口管理,煤仓上口周围必须砌筑防止水流进入煤仓的围堤。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煤泥水冲入或利用水沟流入煤仓。 3.煤仓上口使用前,必须制做铺设牢固可靠的工字钢“#”字型框架,周围设置防坠栏杆。护栏上明显位置应悬挂警示牌、管理牌(填写煤仓直径、深度、容量、管理单位、地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巡查周期、负责人等)。 4.井下作业地点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各环节严格执行敲打大块矸石制度,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敲打大块矸石,严禁大块煤、矸、废旧钢丝绳、皮带、坑木、废旧支护材料等杂物卸入煤仓。 5.煤仓上口、皮带机头由皮带司机管理,停开皮带同时停止入口洒水灭尘装置,皮带司机兼管拣除其他异物。 6.严格控制仓内最低预存量,按现场经验要求掌握一定的存放量(起缓冲作用),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放空煤仓,以避免较大冲击力冲击煤仓下口,根据煤仓深浅,结合实际经验制定各个煤仓预存量。 7.控制煤仓存煤时间,要经常使仓内煤体变换位置,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3天,需将仓内煤炭放出,以防呆滞时间过长,仓内进入喷浆废料时凝结。 8.严格控制运煤、矸系统洒水的水量,同时完善井下各排水点排水系统,严禁往皮带上放水;严格控制巷道内其他积水,要采取措施从源头治理,煤仓上口喷雾洒水设施的控制阀门安装位置必须位于人员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同时加强阀门管理,防止长流水现象造成煤仓“窜仓”事故发生。 9.如仓内物料含水量较大时,煤仓下口应适当控制放煤量,两人操作,应有一人在后方监护,严禁漏斗嘴前方站人。 10.因停产检修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煤仓,在保证通风系统稳定的情况下,必须将煤仓放空,以免存煤凝结造成煤仓蓬堵。 11.在仓口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采用灌满仓、棚仓口、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带,专人监护等有效措施。胶带运输机开关应停电、闭锁、挂牌管理,并留有专人看护。 12.凡是使用煤仓的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好篷眼、卡眼预防与处理措施,并定期贯彻学习。 13.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1)严禁进入煤仓、溜煤眼处理堵塞物。 (2)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必须确认在排除仓、眼内的积水处理、周围巷道支护、警戒人员就位、切断电源等安全措施执行到位,不危及操作人员及周围人员的安全后,方可进行处理。 (3)处理时,操作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严禁单人作业。 (4)处理上口溜煤眼蓬堵,必须有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结实可靠,其一头系人,另一头与固定可靠的设施连结,选择好所站的位置进行处理,严格按已审批的措施要求进行。 (5)处理下口堵塞,必须由班长上管理人员到场,设专人监护,停止向煤仓内装煤。操作人员要选择好处理办法,严禁操作时正对仓口。把液动或机动阀门打开,用长柄工具进行捅仓时,严禁任何人将头、身体伸入煤仓口内瞭望堵塞情况。 (6) 处理卡在煤仓或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请示总工程师,经同意后方可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处理,现场必须有区队“三大员”之一、相关科室领导、通风队长指挥,安监员现场监督,无措施及相关人员到位不齐严禁放炮。 ②爆破前严格落实瓦检员现场检查制度,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 ③爆破前必须洒水。 ④使用适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使用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⑤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⑥放炮前要清点人数,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在通往煤仓的所有通道设专人警戒,所有现场处理煤仓堵塞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措施,并严格按章作业。 14.每次发生煤仓堵塞事故,由公司调度室牵头,相关科室配合进行分析,查找责任人并严肃处理。 四、煤仓管理处罚规定 1.凡各类煤仓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30%落实到“三大员”,责任人员按违章处理。 2. 煤仓上口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篦子未按规定设置、私自扒开放煤处、满仓(堆煤)信号不完好等,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30%落实到“三大员”,责任人员按违章处理。 3.煤仓上、下口10米范围内未保持文明整洁,未进行交接班,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4.凡因大矸石、杂物、水大造成卡堵棚仓、窜仓,调度室通知处理不主动不及时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30%落实到“三大员”。对卡堵棚仓、窜仓事故,事后调度室组织召开分析会,按分析结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一定处罚。 5.在运煤系统和大小眼附近作业的单位,水源疏于管理,因闸阀、管路跑水进入大小仓,造成窜仓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30%落实到“三大员”,责任人员按违章处理。因此而影响生产的,调度室组织分析,按分析结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处罚。 6.煤仓未实现封闭管理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30%落实到“三大员”。 7.凡煤仓日常巡查或月度集中排查出的隐患,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30%落实到“三大员”。 8.处理煤仓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没有编制有针对性措施或现场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