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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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上报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通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残废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残废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对于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6、重大残废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部门。‎ 重大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单位;‎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 ‎(5)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 二、事故的分类 ‎1、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按照伤害程度、伤亡事故可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分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轻伤:指职工负责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成重伤的。‎ 重伤:凡有下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惩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便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肩甲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惩脑震荡的;‎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①大姆指扎断一节的;‎ ‎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扎断一节的;‎ ‎③局部股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①脚趾扎断三只以上的;‎ ‎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特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2、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个方面。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如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内容不具体,不可行;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没有或或不认真实施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不及时等。‎ ‎3、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 在伤亡事故统计分类中,事故的起因物是指导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和物质。事故的致害物是指导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质。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是互相关联的,所以,在事故统计分类中,必须严格区分起因物和致害物,并依据起因物来确定事故类别,其原则如下:‎ ‎(1)以起因物方面的因素来划分事故类别;‎ ‎(2)一起事故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原因时,应以先发的、诱导性的原因为主;‎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可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司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残废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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