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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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专业组管理制度

电气专业组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保证井下电气安全,完善管理制度,使机电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重新审定公司井下电气专业管理组(防爆设备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电缆管理组)管理规定。‎ 一、防爆设备检查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公司组织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防爆检查员组成防爆设备检查组。‎ ‎1、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三大保护、局扇风电闭锁、电缆安全保护设施等实行监察检查。对事故隐患应提出处理意见,对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隐患有权停止使用(停局扇事先征得调度同意),立刻整改,防爆电器设备在下井使用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并发给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否则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2、对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每周巡回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对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不含小型电器)要建立帐管理,要有各种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在籍使用、待修、月末数字统计、全年累计一览表。‎ 对各专业组报送的负荷审批以及所属的设备、电缆的变动、保护计算、检测记录、事故记录,对重大的电气隐患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记录。防爆设备检查组应制订岗位责任制、入井验收制等有关规定,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杜绝井下防爆电气的失爆现象发生。‎ ‎3、防爆部分规定:‎ ‎(1)防爆检查组应做到责任到人,坚持日检查、周巡查、月总结。‎ ‎(2)防爆组查出的问题,应当天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若造成事故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不执行者,每拖一天加罚50元。‎ ‎(3)集团公司、公司组织的检查:查出一台设备失爆,罚使用单位1500元、责任防爆员50元、责任包机人50元。‎ ‎(4)防爆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员严格检查发给入井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未经验审私自入井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立即上井。‎ ‎(5)防爆检查员验收的设备、小型电器,如在使用现场发现原则问题,实属防爆人员责任,一次扣罚100元。‎ ‎(6)非防爆电气设备不准进采面或采掘迎头使用,否则发现一台扣罚500元,立即上井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负责检查各种照明设备使用是否合理。‎ ‎(8)使用他人设备造成失爆者,加罚责任者50元。‎ ‎(9)防爆设备入井后,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安装标准,日检制度、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违者视轻重罚50-100元。‎ 二、电气管理组:‎ l、在机电运输科及分管技术人员的领导下,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审定、批准和电缆的选型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井下供电系统的调整建议,对井下电气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检查等工作。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标明电气设备、电缆、主要小型电器等型号、容量、截面积、用途、整定值、短路点的短路值。现场变动在24小时内应及时调整,并且有计算资料,要有岗位责任制,负荷审批制,通知整改记录等。‎ ‎2、供电及保护部分规定:‎ ‎(1)各单位用电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绘制搭火系统图经电气管理组审批,不经审批不得私自搭火用电。违者罚款200元,违章指挥者、强行搭火者,罚款500元。‎ ‎(2)经审批后,应按照审批的内容实施,不准任意更改审批内容,严禁私自加大负荷,违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 ‎(3)审批领取的供电设施,不准乱用,需要变动使用位置时,必须经审批和发放单位同意,违者罚款100元。‎ ‎(4)各单位的供电设施,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回收上井,如需移交其它单位,经专业组同意后交接,双方办理移交转帐手续(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和其它设施),不办理手续,一切设施由原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5)各单位自己安装的配电点设备设施及沿途使用设备电缆小电等,由安装单位维护,各采区变电所内的设施和馈电开关由机电工区负责安装、维护。‎ ‎(6)新安装或上述第4条内的供电系统应按完好标准验收或移交,验收移交时,发现问题由交出单位处理。‎ ‎(7)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各用电单位应根据情况积极组织人员查找处理,不准上、下推诿扯皮,否则罚款500元。‎ ‎(8)各单位设置的供电系统不合格,不准送电生产。不听劝阻,强行送电,罚负责人和指挥者各100元。‎ ‎(9)井下所设的接地装置,应符合“接地细则”要求,否则查出一处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10)所有井下接地装置,每季摇测一次电阻,并把摇测的结果上报机电运输科资料室,缺少一次罚款50元。‎ ‎(11)井下所有的用电系统,应构成网络接地。应装设辅助接地极的设备,一定设置辅助接地。辅助接地极同局部接地极间距≥5m,查出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罚100元,单独掘进迎头,最少设一处局部接地极,查出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12)所有用在井下的馈电开关,检修时,必须做一次过流试验,使用中每半年试验一次过流,违者罚款50元。‎ ‎(13)井下使用的馈电开关,其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载保护的整定值由电气管理组计算调整,任何单位不准任意调整,违者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4)保险丝选择要合理,严禁使用铁、铜、铝丝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100元。‎ ‎(15)漏电保护要坚持日试验,日上报的制度,每月做一次远方试验,检查发现一台一处不做试验的罚款50元。‎ ‎(16)凡是应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地方,必须装设使用,并保持灵敏可靠,发现一处不合格或不装设罚款200元。‎ ‎(17)坚持使用真空开关,照明综保、电动机综保,如发现使用中的保护设施乱拆或甩掉不使用罚款200元。‎ ‎(18)高压系统的过流保护和失压保护要灵敏可靠,无故停用或失灵的发现一台罚款50元。‎ ‎(19)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20)需停电进行工作,必须向调度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停电,违者罚款200元。‎ 三、电缆管理组:‎ ‎1、对全公司高、低压橡套电缆(4mm2及以上)集中统一管理,负责领取、发放,修补、试验等工作。实行帐、微机系统管理,对固定使用的电缆要有明确的标志牌,要注明长度、规格、编号与现场相符。对橡套电缆实行两端编压号管理(不含短节),压号应标明编号、长度、规格;做到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电缆使用记录。‎ ‎2、电缆部分规定:‎ ‎(1)全公司的高、低压橡套电缆(4mm2及以上)统一由电缆组负责领取、编号维修、试验、发放。‎ ‎(2)领用电缆要持审批手续,按计划领用,不准随意挑选、更改电缆规格、数量,不按审批手续发放电缆者,发现一条罚款100元,无理取闹、强行领取者罚款100元。‎ ‎(3)领用电缆要按审批计划使用,不准私自调用,确实需要更换用时,应首先征得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的同意,并补办手续,否则视为违章使用罚款100元。‎ ‎(4)调整供电系统拆除的电缆,因某种原因在井下闲置的电缆,应及时回收上井,交电缆管理组修复备用,违者罚款50元。‎ ‎(5)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mm2及以上的电缆,违者发现一条罚款100元。‎ ‎(6)所有发放的电缆,必须在两头标明编号、规格、长度。现场发现一条电缆无标号(4mm2以上)罚电缆管理组50元(不含短节),编号不清楚的罚款20元。‎ ‎(7)电缆发现损伤后,应及时更换,不得任意截断,不经电缆组或有关人员批准,无故截断一条电缆罚款200元,并追回截去的电缆。‎ ‎(8)使用中的电缆吊挂不整齐、铁丝吊挂、落地、盘圈拐弯违反规程规定的,每10米罚款50元。‎ ‎(9)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现场发现一条非阻燃电缆扣电缆组100元,罚责任人50元。‎ ‎(10)采掘迎头禁止使用铝芯电缆,发现使用一条扣罚电缆组50元。‎ ‎(11)电缆组实行电缆日检查、周巡查、月总查,做到帐、物、微机系统相符。‎ 四、小型电器管理组:‎ ‎1、对全公司井小型电器集中统一管理,负责领取、发放、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帐、微机系统管理,要注明型号、名称、电压、维修人,做到帐、物、微机系统相符。有岗位责任制和小型电器使用记录。‎ ‎2、小型电器规定:‎ ‎(1) 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小型电器管理组负责领取编号、发放、维修,任何人不得乱领,现场发现一台无号小电罚款100元。‎ ‎(2)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要保持完好,发现一台失爆罚款1000元,不完好罚款100元。‎ ‎(3) 新安装需用小型电器,应持审批手续领取,更换时以旧换新,旧的在新的领用后24小时之内交回,否则按丢失扣罚。‎ ‎(4) 无故损坏或丢失一件小型电器,除按原价扣款并加罚50元。‎ ‎(5) 使用小型电器要按其性能合理选用,不准超电压使用,查出一台罚款200元。‎ ‎(6) 供电系统拆除后,小型电器要及时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管理组。同时消帐,不办理者,一切由领用单位负责。‎ ‎(7)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各种小型电器,发现一台罚款50元。‎ 五、以上罚款由专业管理组出罚款单据(罚款单采用三联单)一联单交被罚单位,一联交财务科办理扣款事宜。 ‎ 六、根据集团公司对采掘区队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每月由机电运输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区队评比,每月一评比,评优找差,报安监处质量科,对优、差区队进行相应数额的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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