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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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小型电器的管理是矿井机电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电子产品 的普及,小型电器的种类、型号不断增多,给小型电器的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为进一步加 强小型电器的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小型电器消耗,杜绝损坏、浪 费、丢失现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质量标准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一、管理机构 机电运输科小电组负责对本公司的小型电器全面管理,各相关单位应成立小型电器管理 小组,由单位分管机电区长或机电技术员或技术员负责本单位小电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建立 小电管理台帐。 二、管理范围 小型电器是指:隔爆型高、低压电缆连接装置(两通、四通)、隔爆型按钮(双联、三 联)、隔爆型电铃和隔爆型语音报警装置、各类隔爆型照明灯具、隔爆型皮带综合保护装置 及其传感器和隔爆型电磁阀、皮带急停开关、隔爆型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源箱等。 三、责任分工 1、机电运输科是公司机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井小电的计划、验收、编号、建账、 库存、发放、回收、修理等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生产单位正确选择、使用、维护小型电器, 把好小型电器入井关,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 2、供应科是小型电器采购的责任单位,对采购的小型电器的质量负责,根据小型电器 的月度计划及时供应质优价廉、性能优良的产品。 3、各生产使用单位(部门)是小型电器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小 型电器的领取、使用、维护、回收等具体工作。 4、负责小型电器修理的责任单位,对修理的小电质量负责。 5、非统一管理的小型电器,如通讯、监测监控等用的电气设施,由各使用单位明确专 人建账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相关规定 1、各类新购入的小型防爆电器,必须证件齐全,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生产许可 证、“MA”标志证、防爆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 2、新购置的各类小型防爆电器(包括监测监控、通讯系统的电源等)必须经过机电运 输科专职防爆检查员的检验,合格并在入库单上签字后方准入库。到货时,供应科要及时通 知机电运输科进行验收。 3、机电运输科小电组对所有小型防爆电器进行严格管理,新购置归属机电运输科统一 管理的小型防爆电器经检验合格后,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建帐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4、机电运输科小电组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及 GB3836 防爆电气标准对 井下在用的小型防爆电器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责任单位使用和管理好相应的小型电器设 备。 5、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小型电器设备的管理,严格选择、安装、使用、维护,坚决杜绝 失爆现象的发生。 6、小型电器领取由使用单位根据现场生产所需,持单位领料单(加盖单位公章,并有 该单位机电区长或机电技术员或“三大员”之一签字,并写明规格型号、用途等详细内容) 经机电运输科审批后,到小型电器组领取。否则,小电组拒绝发放。 7、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小型电器台帐,写明小型电器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领用 时间、使用地点等,并随安装撤除及时调整。 8、机电运输科将严格小型电器的审批、领取、发放、使用、回收、修理、报废程序管 理,对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9、机电运输科要加强小电租赁的管理,对闲置、备用和升井后不办理手续的小电一律 按规定收取租赁费用。 10、回收升井的小电,及时移交机电运输科小电组,办理回收登记手续,按指定地点存 放。 11、使用中的小电因生产需要进行移交的,由机电运输科牵头经交接双方现场核实签字 认可,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12、供应科严禁向生产单位直接发放统一管理的小型电器,否则,费用由生产单位自理, 并严肃追究责任。 13、回收上来的小型电器由机电运输科定期交给维修单位进行修理。维修单位要根据小 电组的修理计划搞好维修,及时提供合格的小型电器,质保期不得小于 3 个月。 14、各使用单位要在每月 15 日前将下月小电使用计划经分管科室审核签字后,及时报 给机电运输科小电组。 15、所需外委修理的小型电器,必须严格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维修,月底由维修单 位凭签字单与公司进行结算。 五、奖罚考核规定 1、使用单位领用小型电器,必须提前二天持领用单到机电运输科审批,经机电运输科 审批签字同意后,再到小电组进行领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去供应科仓库领取,否则每发生 一次扣罚供应科仓库发放人员 100 元,罚领用单位负责人 100 元,领用人 200 元。对管理范 围以外的防爆小型电器,供应科发放时,必须有机电运输科防爆检查员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入井许可证,对无证发放的,罚领取和发放人各 200 元。 2、严禁向小型电器上喷浆,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 100 元/件。 3、小型电器必须上板上架管理,需要吊挂时必须使用合格的吊挂装置,否则每发现一 处罚款 100 元,严重者参照《隐患大全》令责任人“三违”登记。 4、机电运输科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抽查,凡发现井上下现场、地面各维修组、 材料房等有闲置积压小电的情况,除按照正常租赁收取租赁费外,每闲置一件小电对责任单 位罚款 100 元,对单位机电区长或机电技术员罚款 20 元。 5、各单位更换或随工作面推移撤下来的小型电器,必须在三天内上井,否则按规定收 取租赁费。领用后的小型电器到现场三天内不使用的,每件罚款 100 元,并收取租赁费。 6、上井后的小型电器,24 小时内未按照规定交到小型电器组乱扔乱放的,每件罚款 100 元,并按规定收取租赁费; 7、井上下不准私自转用小型电器,确需转用必须经机电运输科批准,并出具相关证明 后方可转用,否则,按每件 100 元进行罚款,并收取双方使用单位租赁费。 8、无计划领取小型电器的,罚责任单位 200 元,影响生产的后果自负。 9、丢失、损坏、拆解配件使用的小型电器,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 10、上井的小型电器,带电缆、小线的,每件罚款 50 元。 11、小电刷漆后不清理防爆面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 12、井下小电因点检维护不到位,造成不完好而使用的,每件罚款 100 元。 13、为鼓励基层单位的回收积极性,每件小型电器按小电回收价格表规定进行奖励。 14、使用中的小型电器无标志牌以及办完交接后三天内不更换标志牌的,罚责任单位 50 元/件。 15、使用中的小型电器出现失爆现象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重“三违”登记,并给予责 任单位 2000 元处罚。 16、为避免皮带“六大保护”小件(主机、速度、温度、烟雾、自动洒水、堆煤、跑偏、 急停)、防爆照明灯等损坏或丢失,要求上述器件不得装车上下井,否则,每发现一件罚责 任单位 200 元。机电运输科每天对上井车辆巡查,发现小电混装在车内(小电与矸石、煤、 铁器、设备、垃圾装在一起),追查原单位,按照丢失对原单位进行罚款。 17、各区队也要建立小电台账,机电运输科不定期进行检查,未建立对区队罚款 500 元,与实际不符,每项罚款 100 元。其中罚款 20%落实单位机电区长或机电技术员和机电技 术员。 六、小电租赁费收取 1、小电租赁费的收取:每件按原值除以 12,作为每天小电的租赁费用,具体收费标准 详见附表 1(常用小型电器租赁费用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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