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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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等,这些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几项有效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如不遵守,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外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依照本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业、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惩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违法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员工宿舍分工,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符合紧急疏散的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将堵塞的出口腾空,将封闭的出口打开等。逾期未改正的,责任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不采取改正措施,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储存、用危险物品场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如不依法招待这些措施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并由有关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性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即予以关闭;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8、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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