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12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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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2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127-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DetentionHouseJGJ117-2000J37-2000(内部发行)2000北京\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DetentionHouse.IGI127-2000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和国公安部施行日期:8月\n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n前言根据公安部公技监「1998171号文《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ccn9-91)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形成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4.建筑设计;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等。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2.增加了术语一章;3.对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作了大量修订补充;4.对监室层高、门窗、送饭孔、建筑构造、防护网和警戒岗楼围墙等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监室类型、监室床铺、技术用房、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的设计要求等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杜山、王耀群、温竹平。\n目次总则术语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4············,.··..·..·.·一,.·..-⋯⋯33.1选址·················,。···············‘···············......33.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3.3监区·”·‘·····························,·“····,····价·⋯33.4行政办公区······,.·········价····‘·····.····.·..·..·..“二43·5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卜二,53.6武警营房区······”···,·········”···············⋯⋯53.7通道·······································一53.8建筑朝向··”··········”···。·····,··,.······,··········..·⋯⋯53.9绿化···价·。···········。·‘·········,··”······价·⋯54建筑设计·····”·········”·······价·····..·.⋯,·..·..·.·一64.1监室·价··,······,。。··,,···············64.2监室门窗·······”········,.·“·····价····”·····,····”⋯64.3监房通道·····价··············,····..........74.4监房建筑构造甲,······,,··········,··‘甲,.·.·,.74.5讯间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价········一74.6技术用房······价···,.···················,······”··..·..·..·“.84.7岗楼、监区围墙·,.‘··,,·”···-甲··,········⋯⋯,·一,8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价·····················一,...··.一95.1监室环境······································..““.95.2电器设施·,,一众.......‘·....-..⋯⋯,..⋯⋯,,...⋯⋯95.3给排水设施··········,·······················一95.4采暖设施·········“··········“··················,·,·.··一10本规范用词说明”·····”········,·..·..‘··.·..·..·.·,..·...⋯⋯11条文说明·····························。··············。···············。·⋯13\n1总则1.o.1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1.0.3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1.0.4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n2术语2.0.1有哥肪detentionhouse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2.0.2监区supervision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2.0.3监室supervisionroom在押人员起居用房‘2.0.4监房supervisionbuilding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2.0.5管理通道managingpassage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2.0.6巡视道inspectionpassage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2.0.7主通道primarypassage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2.0.8室外活动场outdoorplayingplace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n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1选址3.1.1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1.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2.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3.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2.1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3.2.2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监区应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3.3监区3.3.1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含卫生间)、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含文化教育室)、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浴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室等。3.3.2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3.3.3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3.3.4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n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置,并加以隔离。3.3.5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入口。设计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入口。监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3.3.6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lo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不得小于6m,3.4行政办公区3.4.1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室、小卖部等3.4.2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3.4.3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3.4.4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入口,按套间设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能。3.4.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警戒线\n3.5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3.5.1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库、卫生间(含盟洗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3.5.2设计关押容量S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场所可设在监区内,但必须隔离设置。3.6武奋营房区3.6.1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训练等设施。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3.7通道3.7.1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3.7.2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停车场。3.7.3进人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3.8建筑朝向3.8.1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3.9绿化3.9.1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3.9.2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3.9.3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树木\n4建筑设计4.1监室4·L1监室(含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监室应分为普通监室、特殊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普通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6m'(含铺位面积1.5m2),设计关押容量每间8-15人。特殊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8m',设计关押容量每间3^-5人。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通监室的指标,设计关押容量每间6--8人。禁闭监室每100^-150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于6m%4.1.2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4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5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5.5-6.Om.4.1.3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器和盟洗设施。使用面积2-3m'4.1.4监室内设置床铺。普通监室为通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300-400mm,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理,固定在地垅上,地垅间距不得大于360mm,地垅两端设带防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可设置双层床。4.1.5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顶高度为3.2-3.6m,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小干2-1-4.2监室门窗4.2.1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门,并设置门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门单层设置;监室门高为1.8^-2.Om,门宽为。.7-0.8m。监室\n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4.2.2监室前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要求。监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4.2.3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送开水孔。孔净尺寸为150mmX150mm,高度距地坪1.05m,4.3监房通道4.3.1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管理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8m,4.3.2监室毗邻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得小于1.0m,4.4监房建筑构造4.4.1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MU10砖、石和M5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2m用1,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m以上部分作吸音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R)30mm;监室外包墙厚度不得小于370mm;其余墙体厚度不得小于240mm,4.4.2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基层分层夯实,加浇C20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150mm,并用1,2水泥砂浆加107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石面层。4.4.3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监室门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防护网的机械强度,不得采用小于直径18mm热轧圆钢;间距不得大于120mmX150mm;接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人墙体不得少于l00mm,并用混凝土固定。4.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4.5.1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n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人,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式坐椅。4.5.2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其他吸音材料。4.5.3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4.6技术用房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m'/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24m'/间。4.7岗楼、监区围墙4.7.1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5.5m>墙体厚度宜为370mm,用MU10砖、石和M5水泥砂浆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4.7.2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4m',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loo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1个岗楼。\n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5.1监室环境5.1.1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5.1.2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1/10.1/75.1.3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监室卫生间应设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冬暖地区可设置屋面通}L窗。5.1.4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45d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小于75dBo5.2电器设施5.2.1看守所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5.2.2监室照明应在巡视窗一侧安装射灯。高度不得小于3m,照度不得小于751x.5.2.3监室电器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安全防护罩5.3给排水设施5.3.1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人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o5.3.2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S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S弯,用直径150mm铸铁管引人室外窖井,并以直径不小于\n300mm的水泥管排人化粪池。5.3.3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0Y,。5.4采暖设施5.4.1安装在监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加安全防护网,管道应暗装。5.4.2采暖管道和地沟检修井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设在监室、室外活动场内。\n本规范用词说明I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I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z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一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IGJ127-2000条文说明\n前言《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UG]127-2000),经建设部、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以建标[2000〕165号文批准,业已发布。本规范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对GA9-91《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主编单位是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为便于有关部门咨询、设计以及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有关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2000年7月26日\n目次1总则····”······“”·······”·“····“······“··············一17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一193.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二‘二”3.3监区·价·····”·····”····“····。···········“”一“·193.4行政办公区·“·“···甲·价。‘···”···········“·····”··“⋯2。3.9绿化····“··········,··“·····“················”·‘,·····⋯⋯204建筑设计···”···················“·····“·····“··”······”二214.1监室‘。·”··1。··,·,··甲···。··,,,··。‘·,·”。”·】。··,,··。,214.2监室门窗·····“······”·····”····,.·······“······”⋯⋯214.4监房建筑构造····”·”·····...........................··一214.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甲·····甲·甲,·⋯214.7岗楼、监区围墙··················”·................·一22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2315\n1总则1.0.1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9-91《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GA9-91《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n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其中改建工程包括迁建和整体翻建工程。本规范是指导看守所建筑设计和保障工程质量的依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1.0.3本条提出了看守所建筑设计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守所建筑设计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这就是说看守所建筑设计要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市规划的总体水平,在确保看守所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工程造价。随着公安监管职能统一归口管理,监管场所集中设置成为未来发展趋势。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要立足现实需要,兼顾长远发展。1.0.4本条是指《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n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2.13.2.2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3.3监区3.3.1-3.3.3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3.3.4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视距离和巡视制度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3.3.5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n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3.4行政办公区3.4.1^3.4.2本条规足厂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3.4.3-3.4.5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3.9绿化19.1-3.9.3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n4建筑设计4.1监室4.1.1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4.1.2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增加造价,造成浪费。4.1.4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4.2监室门窗4.2.1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4.4监房建筑构造4.4.1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4.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4.5.1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n禁物品。4.7岗楼、监区围墒4.7.2监区誓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葺部关于看守所警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n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5.2.3,5.3.2,5.4.1,5.4.2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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