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1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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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燃料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燃料信息统计管理制度第一节信息统计工作要求第一百九十一条燃料信息统计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统计数据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原始记录基础上,统计人员要对自己填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一百九十二条各级燃料信息统计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种统计信息,保证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杜绝出现数据的空缺、错误或延迟。当对上报数据的口径或内容要求有疑义时,统计人员要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确认,保证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第一百九十三条各级负责对燃料统计数据、信息审核的领导,要做到认真核对、仔细审查,对本单位报出的相关数据、信息负责。第一百九十四条各种燃料统计信息通过网络系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殊情况下用传真、邮政特快专递或电话上报。除日报外,燃料统计信息数据在上报前均需经过有关负责领导的审核确认,用传真和邮政特快专递上报的统计信息需加盖单位公章。第一百九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燃料信息统计网络系统,硬件设施要满足统计和报送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燃料信息统计、报送微机网络系统的维护,保证统计、报送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一百九十六条遇有如下重大事件要及时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向集团燃料公司、分(子)公司报出详细书面汇报材料。\n1.当煤炭库存量低于库存警戒线,且后续来煤量不足、难以保证机组正常运行。2.煤炭价格大幅度上升或铁路运费涨价,对成本构成较大影响时,按本制度中价格审批程序执行,对影响燃料费用增支情况进行分析。3.煤炭接、卸及上煤设备出现重大事故影响机组正常运行。4.与燃料有关的生产、管理系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5.其他影响燃料管理、价格和供应的重大事件。第一百九十七条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信息统计人员负责对本企业燃料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及上报工作,向主管领导汇报统计结果,将统计结果反映出的异常问题和趋势性问题提请主管领导关注,必要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领导汇报。第一百九十八条分(子)公司燃料信息统计人员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报出的数据的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收集整理区域内燃料信息,向主管领导汇报统计结果,将统计结果反映出的异常问题和趋势性问题提请主管领导关注,必要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领导汇报。第一百九十九条集团燃料公司燃料信息统计人员负责全公司燃料信息的审核、汇总工作,向主管领导汇报统计结果,并对统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收集整理全国燃料信息,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报告。第二节燃料信息统计上报的内容及程序\n第二百条各火力发电企业每天报送的报表有《燃料日报》和《燃料分矿日报》,均通过网络上报,每日上午10时前报送。如遇到网络故障不能及时上报的,上午10时前电话报送《燃料日报》数据,《燃料分矿日报》等待网络正常后补报。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天上报。各分(子)公司负责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企业纠正。第二百零一条各火力发电企业报送的燃料月报表通过网络系统上报,同时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报送《月度燃料管理指标情况表》,每月5日前报送,按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填报,如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天上报,各分(子)公司负责对区域内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及汇总工作,7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集团燃料公司。第二百零二条有关发电企业每月3日前用电子邮件将《跨路局煤炭直达列车到货情况月报表》报送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集团燃料公司。第二百零三条按规定时间及时完成临时性燃料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