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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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燃料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1燃料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廉洁从业,根据中央纪委、国资委纪委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企业监察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燃料监管工作的范围包括燃料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燃料计划、采购、调运、计量、采制化、统计、储存、耗用、结算、核算等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第三条燃料监管工作应坚持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监督责任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燃料监管职责,行使调查权、建议权、制止权和处分权。第二章 燃料监督管理规范第五条在燃料计划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本单位燃煤(燃油)计划未经上报批准,不得组织实施。第六条\n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的规定,注意防范企业风险,合同文本标准规范,合同内容、签约主体、合同形式必须合法,条款必须完备,权利义务必须具体明确,附加条件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资质不全或无资质的单位签订燃料采购合同和燃料运输合同;(二)供煤单位的选择、供煤量的确定、燃料价格的确定、合同的签订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不按程序办理,违规操作;(三)个人单独与供煤方进行燃料采购谈判并签订合同,没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四)随意变更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与主合同不符。第七条在燃煤的调运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煤炭进厂。第八条在燃油管理工作中,燃油数量、质量验收的方法和程序必须符合国标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燃油进厂;(二)发生质量和数量问题后,未经协商解决擅自决定燃油入库。第九条在入厂煤数量验收工作中,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制度,应采用自动化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要求,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标规定;入厂煤检斤率必须达到100%;计量数据(除下水煤电厂外)应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数量验收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n(一)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验收场所;(二)数量验收人员私自委托他人代班;(三)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设备特性情况,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计量数据;(四)人为干预和更改计量数据。第十条在入厂煤质量验收工作中,要求:(一)应采用安装机械采样装置,制样室、化验室、存样室及配备的仪器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二)入厂煤检质率必须达到100%;(三)采样标准、子样重量、采样程序、采样点的选择、采样过程监督等必须符合国标规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四)制样人数、制样方法、化验方法等必须符合国标要求;(五)严禁无资质人员上岗,采制样人员和化验人员必须分属不同的部门或班组管理,采制样人员排班必须不定期调换;(六)必须严格执行编码制度,采样、制样、化验过程需由专人编码,编码人员应为非采制化人员,如果实行多级编码,应由不同人员进行编码,不得人为干预和篡改化验结果;(七)采制化过程应采取专人监督、电子监控等必要的监督手段。第十一条\n在燃料结算和费用管理工作中,财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结算流程进行结算,采购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数量验收单据、质量验收报告、运输货票等结算凭据必须完备,燃料估收、冲估必须符合成本核算管理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集体研究,未经分(子)公司审批,擅自支付预付款;(二)违反规定将不属于燃料成本构成的其他费用列入燃料成本;(三)违反规定转移燃料成本;(四)未经集体研究,未经分(子)公司审批,擅自减免索赔金额;(五)索赔费用未冲减当年燃料成本,挪作他用;(六)违反规定进行厂前加价;(七)厂内费用(如卸车费、二次倒运费、机车租赁费、专用线维护费等)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八)违反规定采用燃料暂估手段人为调节库存和利润。第十二条在燃料的接卸、储存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自行减免必要的工作流程;(二)未按规定进行燃料清查盘点,随意减少盘点次数;(三)人为更改盘点计算结果;\n(四)编报虚假的盘盈、盘亏数据;(五)发生盘盈、盘亏隐瞒不报,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三条在燃料耗用管理工作中,入炉煤计量、化验制度,皮带秤、入炉煤取样装置、分炉计量设备等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燃料入炉消耗量报表数据与实际计量误差调整超出规定范围;(二)供电和供热煤耗的计算和统计上报未以正平衡计算、反平衡校核为准;(三)非生产耗用燃料情况未列入燃料统计报表;(四)将生产用燃料挪做非生产之用;(五)编报虚假热值等数据;(六)未按规定进行水分差调整。第十四条在燃料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中,要求:(一)统计资料必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虚报、迟报和错报;(二)数据口径必须统一,不得出现日报与月报数据不一致现象;(三)燃料管理各项数据资料的保存必须规范、全面、真实,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隐藏、转移、篡改、销毁任何原始数据资料。\n第十五条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岗位设置必须合理;从事燃料管理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每三至五年轮岗一次,采制、计量、化验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岗位轮换和调整;燃料数量、质量验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六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燃料采购、质量验收、结算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部门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健全内部制衡机制。第十七条各级领导人员和燃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涉及燃料采购合同的谈判、签订,价格、矿点、供应商的确定,大额度款项的支付及燃料管理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领导人员违规干预、插手燃料管理工作;(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营燃料提供便利;(三)与供应商进行工作外单独接触,接受供应商宴请及其他娱乐活动;(四)与供应商内外勾结、索贿受贿,出卖和损害企业利益,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n(五)个人投资入股煤矿;(六)在业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馈赠;(七)借用、占用供应商的物品。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监察部在燃料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燃料监管工作,制定集团公司燃料监管制度,研究并向集团公司提出加强和改进燃料监管工作有关建议并督促实施;(二)督促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各火力发电企业建立完善燃料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制约机制;(三)受理涉及燃料管理工作的信访举报,组织开展对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的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四)掌握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重大信息,对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采购合同、价格、质检计量、储运、入炉等管理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并针对其中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五)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燃料监管工作。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成立燃料监管稽查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集团公司燃料监管具体工作;\n(二)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力度,检查监督各项燃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三)对有关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具体开展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工作;(四)建立燃料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对燃料管理日报、月报、季报进行分析,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五)对涉及集团公司系统内有关燃料管理工作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制止和处理建议;(六)完成其他燃料监管任务。第二十条各分(子)公司及各火力发电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和本单位燃料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燃料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燃料管理人员特别是涉及质、量、价、采、制、化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第二十一条加强对燃料的监督管理,主要方式有:(一)现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燃料从入厂到入炉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采制化环节进行跟踪检查,进行抽查对比;对亏吨亏卡索赔环节进行重点抽查;对入厂、入炉煤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核查;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走访调查。\n(二)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针对在燃料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三)民主监督。通过厂务公开的形式,定期公布涉及燃料管理工作的主要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厂内燃料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入厂煤炭的数量、热值,月度盘煤情况以及盈亏原因,市场采购煤的数量、热值、价格和供货单位名称等。(四)备案监督。建立燃料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实施燃料监管报告制度。各分(子)公司逐月定期向集团燃料公司报告所属企业的燃料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当月来煤数量质量情况、燃油数量质量及价格情况、燃料费用结算情况、耗标煤量、标煤单价情况、燃料管理指标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燃料公司汇总情况,并对异常波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纠正和制止违规违纪行为,向集团公司监察部报告。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级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定期开展燃料管理专项审计工作。按照《中共1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燃料监管工作中与纪检监察机构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燃料监管工作。\n集团公司各级燃料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工委(会)等部门在燃料监管工作中应履行相应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有效开展燃料监管工作。第二十三条集团各分(子)公司每年年中、年底向集团报送燃料监管报告。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燃料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给予开除党籍和厂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二)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滥用授权自行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的;(三)燃料合同签订过程中,会签或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会签、审核,或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四)合同审核人员未审查出合同严重缺陷,或对正确的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的;\n(五)丢失、毁损合同文本或相关资料,严重影响工作、损害企业利益的;(六)在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纠纷后,不及时报告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七)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八)泄露企业有关燃料采购商业秘密的;(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验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十)储煤场严重亏吨未如实报告,或者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十一)市场煤采购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二)预付款支付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三)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十四)阻挠、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十五)各级燃料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n(十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燃料供应单位或个人被查实有如下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向企业燃料经营管理人员行贿谋取利益的;(二)与企业燃料经营管理人员恶意串通,存在通过偷换煤样、更改验收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n(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影响企业安全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级燃料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发生违纪问题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燃料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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