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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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纪发[2004]2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廉洁从业规定,并依据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廉洁从业规定逐项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是:集团公司本部处级以及相当职级以上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各直属、控股单位董事、监事、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领导人员;内部核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领导人员;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单位派出、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委(党组)成员。第二章 具 体 规 定第四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违反决策原则”,是指在作出决策时,议案和决议不得违反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议案和决议不得违反集团公司党组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决定的实施措施不得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研究和决定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n2.不得“违反决策程序”,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规定,应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应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按照党内监督和厂务公开的原则,应征求党员意见和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必须履行相关的程序。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3.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三重一大)是:重大决策,是指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投资与债券、资产重组与清算、企业上市、管理机构设置、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企业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承包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规章制度制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以及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等。大额度资金,是按照企业制度规定,超过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n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本企业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4.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5.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原则和程序,在企业重要管理制度、党组织工作规则以及在体改、投资、预算等专业委员会规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五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在方案制定和操作过程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决议内容或擅自决定、改变内容和程序。2.在操作过程中,不得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3.在方案制定和操作过程中,对风险作出正确估计,制定措施,以免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4.\n企业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以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5.对方案和实施结果,必须考虑周全,审计严格,评估真实,不得弄虚作假。6.不得内外勾结,转移隐匿,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承担不应承担的成本。7.未经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借款。8.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必须在批准手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转让价款支付手续过程中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必须维护债权人和员工权益;未经过集团公司党组决定,一律限制管理层收购。第六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所属单位未经集团公司党组(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和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不准决定对外投资。严禁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2.未经集团公司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不得决定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和代开信用证。经集团公司或本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和代开信用证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金额或指向单位变化。3.企业融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决定职工集资事项,也不得以组织的名义,组织职工集资,并向员工承诺有关事项。\n4.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招标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的范围和金额,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条件。不得决定采取分拆等手段规避招标。集团公司确定的招标结果,以及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必须执行。招标活动必须全过程监督。第七条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未经集团公司或股东会上会批准不准决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其中上市公司购买或回购股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披露信息。2.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或股东会上会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不得决定用国有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经批准用国有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必须与个人或者他人签订有关协议,并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第八条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是指领导人员以及对企业财务工作可以施加影响的其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为掩饰自己的行为,直接交办或暗示财务人员按自己的意图办理财务业务。2.\n以集体研究决定的名义,指使财务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3.以虚假发票,以及与真实经济业务不相符合的票据,交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4.以威胁财务人员方式,强迫财务人员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5.财务人员在被授意,指使、强令下,或者直接避开财务人员和会计核算体系侵占、挪用、截留国有资产以及设立“小金库”的行为。第九条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在编报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经营业绩考核以及其他重要报告中,不得决定和指令故意修改数字、指标,夸大业绩,虚报成绩,骗取荣誉和兑现经济考核。2.不得决定和指令多列或少列工资,骗取薪酬指标,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不得违反集团公司薪酬规定,在薪酬上弄虚作假,不申报或不完全申报收入,骗取薪酬。3.不得以企业需要或员工利益的名义,搞不切实际、不计成本、得不偿失的项目。4.未经集团公司党组(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不准搞达标评比活动,或借达标评比搞沽名钓誉、实用性不高的项目。第十条领导人员不得“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n,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有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或采取销毁凭证等方式的偷、漏税行为。2.除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外,不得擅自决定不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3.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实施偷、漏税行为。4.不得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规定时间内不上交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集团公司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上缴利润。第十一条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领导人员的薪酬,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核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核准,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2.领导人员的薪酬,必须按核定的数额领取,不得超额领取报酬,或自行以领导班子决定名义超额领取报酬。3.员工福利待遇的规定或原则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不得擅自决定或以党委会、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名义决定。领导人员不得在决议规定外,享受额外福利待遇。4.未经集团公司和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对高管人员实施持股、期权办法。第十二条领导人员不得“私自从事盈\n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领导人员除本职工作外,不得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2.领导人员除原与本单位全体员工集体入股外,不得个人或少数人投资入股其他任何单位或设立单位进行盈利性活动,尤其不得投资入股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领导人员投资入股及收益情况,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3.不得利用职权,决定、指使本企业与其家属及亲属投资开办的企业发生经济交易活动。家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要按照规定向党组织定期报告。第十三条领导人员不得“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经济往来的经济组织、多经企业、本人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的金钱、购物卡、礼品和物品等,不得接受或索取高档消费、旅游和期权利益,不得在上述单位或部门报销个人任何费用。2.在职领导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不得领取公司董事、监事经费或其他费用,若领取经费应上交所在单位。第十四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n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多经企业兼职,更不得在多经企业领取任何报酬。2.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本职工作以外兼任任何职务和领取报酬。3.领导人员在各种行业协会、各种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任职,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必须经过批准。第十五条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利用职权干涉企业工作人员按照企业规定开展的正常经济业务活动,并收受好处。2.不得擅自决定或以组织名义决定,将在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不纳入财务核算或以私人名义存放。3.除100元/件以下的具有企业广告性质的礼品外,不得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第十六条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领导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从事任何有偿的中介活动。2.领导人员离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利用原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的经济交易中,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第十七条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n不得利用所在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管理经验、技术专利、商标和专有业务渠道提供服务给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2.集团公司所属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是集团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领导人员不得将这些无形资产泄露给集团公司系统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十八条领导人员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集团公司党组(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金额较大的捐赠、赞助事项,应报国资委批准后执行。社会公认、带有政治意义的、比较紧迫,需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应由集团公司党组(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2.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决定的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3.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人员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捐赠、赞助重大事项的金额限定以及办理程序,应在公司章程或其他企业制度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第十九条“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是指领导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采购、项目开发和招标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介绍、推荐企业和产品,并谋取私利的行为。2.将国有资产(资金)转移或转存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中,谋取非法利益,形成账外资产或为非法行为提供便利。\n第二十条“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领导人员的配偶以及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与本人所在单位有股权关系、隶属关系、业务关系、产业链关系的非国有企业投资入股。2.领导人员的配偶以及子女及其配偶,其所在企业改组、改制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由于职工入股而一起投资入股的,领导人员应按有关事项报告。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必须经过招标程序,公平竞争。在其实施过程中,领导人员应回避,并不得干涉。2.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与该企业国有资产的任何委托、租赁、承包。3.领导人员不得以其他员工和其他人员的名义,实质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4.不得干涉企业投资的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将国有(集体)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第二十二条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n1.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企业的物质、无形资产等条件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条件。主要包括: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为其承揽业务或工程,以及为其参加本单位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提供便利条件;为其挪用资金、为其拆借资金或贷款提供抵押、质押和担保;为其提供企业非公开信息和客户市场信息;为其在企业改制、重组以及在发行股票、企业内部债券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为其在企业物资处理中提供优惠条件以及低卖高买等。2.领导人员可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商办企业提供建议和意见,但不得以领导人员名义,干涉与本企业有经济关系的单位的正常经营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独占性的,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领导人员应主动报告。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第二十三条“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所在的企业,可以与本企业发生正常经济业务关系。但是,这些经济业务必须是公平合理的。有关领导人员应回避,不得在其中干涉并擅自决定任何事项,不得暗箱操作。\n第二十四条“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是指领导人员在以下情况,应回避:1.领导人员的配偶以及子女与配偶在本单位的任职、就业、聘用、提拔。2.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所在的企业,与本企业发生经济业务。3.领导人员的配偶以及子女与配偶、身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构查处和组织处理。4.在出国审批、人事考核、评优选优、奖惩、专业职务和专家评定、发展党员中,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与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在其中施加任何影响。第二十五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是指领导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的职务后行为有如下限制:1.不得在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产业链相关的,并有竞争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任职。2.不得在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服务的社会或其他中介机构任职。3.不得将职务前所管理的业务以及有关资料带离本企业,从事原管理的业务。4.\n不得利用职务前所管理的业务渠道,从事盈利性活动,或收取任何好处。5.不准利用原职务关系,损害本企业的利益。6.不得从事其他损害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六条领导人员不得“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与员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员工定岗定薪、奖金分配、奖惩等规定与执行情况;企业改革、改制中员工分流、安置方案和执行情况;企业实行“三改”方案以及员工裁员情况;职工福利基金提取与使用情况;安全生产措施、劳动保护情况;员工养老保险以及年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提取交纳情况;员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政策实施情况;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优选优规定与结果;其他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2.领导人员在处理上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时,应做到: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不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员工公开。\n设立由工会、纪检人员以及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程序性进行监督。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干涉监督。要认真组织落实员工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的提案,不得无故拖延。3.领导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的,以及在其中谋取私利的,要从重处理。第二十七条领导人员不得“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指标,重大投资,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财务重要指标预算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和大宗物资招标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集团公司重要事项检查和审计情况;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情况,企业中层人员聘任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业规定执行情况,集团公司核定报酬及职务消费规定及执行情况,出国费用执行情况,招待费使用情况等。2.公开、公示的方式包括:\n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开辟厂务公开栏,召开厂情发布会,党政联系会议邀请职工代表参加,通过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等;应对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公开内容深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向职工公开。3.领导人员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落实员工的知情权、审议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实和丰富公开、公示的内容。要通过建立意见箱、领导人员接待日、召开员工座谈会、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了解员工意见。第二十八条领导人员不得“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企业员工定岗定薪、奖金分配、职工福利基金提取与使用、员工养老保险以及年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提取交纳情况和员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政策实施情况,必须在企业章程或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2.在处理职工利益分配过程中,必须按照公开的原则,按劳取酬。不得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审议,或公开、公示的前提下,擅自决定或指使他人办理职工利益分配事项。第二十九条领导人员不得“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n不得在未进行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而强行决定进行生产活动。2.不得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4.由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集团公司或地方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单位,领导人员不得决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6.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7.在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情况下,不得强令或默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8.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9.不得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10.不得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11.不得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1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组织抢救,不得擅离职守。13.\n不得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并从中谋取私利。14.其他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工种;安排怀孕女工和哺乳期女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工种;使用未成年人等。第三十条“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收购、兼并其他企业的职工安置等方面,不得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一条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企业在经营性亏损期间,不得给领导人员新配小轿车,或给领导人员装修办公室和配置高档办公家具。2.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造成亏损期间,以及未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经营业绩期间,由于工作需要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批准。3.完成或超额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经营业绩,企业更换小汽车或增配小汽车应经集团公司批准。需装修办公室和添置高档办公用品时,应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第三十二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宴请、娱乐、高档运动项目等。\n2.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在关联单位、与企业有经济往来单位、投标单位报销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接受关联单位、与企业有经济往来单位、投标单位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物品。第三十三条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费用、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费用,或在关联单位、与企业有经济往来单位、投标单位等报销购置住宅、住宅装修费用。2.领导人员调动时,不得超规定领取住房补贴,或在关联单位、与企业有经济往来单位、投标单位等报销住房补贴以及住宅装修费用。3.物业管理费的处理必须按企业规定办理,不得在关联单位、与企业有经济往来单位、投标单位等报销。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明确规定差旅费报销标准,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超额报销差旅费。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在其他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企业应明确制定业务招待费标准,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业务招待费执行情况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五条\n企业可以为经常出差的领导人员配置信用卡,也可以在与企业有合同的单位以签单形式消费,但是必须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配置信用卡不得长期占用大额度资金。不得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制定明确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规定,包括公务用车及交通费用、通讯工具及费用、办公条件、招待费用以及其他公务或商务活动,不管是采取单项控制、实报实销还是总量控制,都必须规定标准,并向职工公布。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规定报销职务消费的费用。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在执行本规定前提下,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将其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和任免(聘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实行廉洁从业承诺制和从业承诺抵押制。基本原则是:1.集团公司所有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都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廉洁从业承诺,并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n2.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都应实行从业承诺抵押制度。从业承诺抵押金按年报酬5%交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3.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控股,或对其有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的经营负责人也应实行廉洁从业承诺制和从业承诺抵押制。4.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全额扣罚从业承诺抵押金,并将扣款通知送达本人。5.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以及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退出非法所得和经济赔偿的,而本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和厂籍处分,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述廉评廉、民主生活会、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四十一条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退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n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检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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