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1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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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113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13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机构职能113第二节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113第三节会计人员114第四节会计工作交接115第三章会计核算115第一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15第二节会计凭证填制116第三节会计账簿登记118第四节资产清查118第五节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18第四章会计监督119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119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120\n第七章财务信息化管理121第八章财务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管理122第九章附则123\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应遵照本标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基础工作统一化、规范化。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及考核评比等措施,促进各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机构职能第六条各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n第七条各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含聘任和解聘,下同)会计人员。总会计师的任免,应按《总会计师条例》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事先经过上级单位财务部门的同意。第八条上级单位发现所属单位直接任免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人员从业条件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当建议所属单位重新任免,会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单位依法责成所属单位纠正。第九条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条会计机构职能包括:财务战略规划职能、资金资产管理职能、财务预算与分析职能、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与财务信息披露职能、财务监督与考核等职能。第二节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n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专业岗位,保证会计机构行使各项职能。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税费管理、总账报表、成本管理、信息化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第十三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和兼任内部审计工作及采购员、保管员工作。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三节会计人员第十五条各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热爱会计工作,熟悉法规;(三)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具有会计专业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n(五)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分析、判断、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一)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二)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三)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十七条\n各单位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重点抓好岗位培训和金融、税务等专题培训,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正、能力强的会计人员队伍。第四节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在调离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对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制证、记账,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名章。(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等各项资料,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在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并重点处理好下列事项:(一)现金、有价证券应与有关账簿记录核对无误,不一致时由移交人员负责查清。\n(二)会计凭证、账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破损。如有短缺、不完整,应查清原因。(三)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应与总账相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四)移交人经管的印章,合同、协议、契约、证件、密码、数据存储介质、预算、统计资料以及负责保管的规章制度等,也应一并移交。(五)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并将各种票据点交清楚。(六)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工作移交时,还应将全部会计工作情况、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状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予以介绍。对需要移交的未了事项、特殊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要在交接清册上签名。交接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二条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的事项。第二十三条\n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有关清理工作,编制会计决算。未移交前,不得自行离职。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的增减;(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n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标准格式,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二节会计凭证填制第二十九条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各单位办理本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第三十条原始凭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除车票、船票专用票据外,发票必须有税务监制章,收据必须有财政监制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者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严禁以白条充当原始凭证。对收付款证明(如收据等)上加盖的公章,必须是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用于财务结算的公章;行政公章及其他业务公章无效。(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n(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五)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并应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七)员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以复印件替代。第三十一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第三十二条对外开具的原始凭证,属经营性的业务开具全国统一税务发票,属非经营性的业务开具税务局监制的统一收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第三十三条\n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采用现金凭证、银行凭证、转账凭证的分类方式,业务量较小的单位可采用通用记账凭证。第三十四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审核、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要由出纳员签名或盖章。根据业务类型对已入账的记账凭证要分别加盖“收讫、付讫、转讫”章。(二)填制记账凭证时,要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第三十五条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第三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n(一)报销的原始凭证,应按顺序依次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并按业务发生日期、经济内容和票面金额依次由外向内排列粘贴,以便于财务部门审核,同时使会计凭证装订后平整、美观。对已入账的原始凭证要加盖“附件”章。(二)登记完毕的记账凭证,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及时装订成册,并加具本标准规定的会计凭证封皮装订,填好封皮的有关记录,并签名或者盖章。对数量多规格相同的原始凭证,如铁路煤炭运单、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四)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使用会计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会计资料查阅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n(五)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第三节会计账簿登记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各单位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财产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款项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确保账面数据真实可靠。(一)账证相符: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时间、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借贷方向是否相符。(二)账账相符: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三)账实相符:现金日记账应每日结账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各种有价证券也应随时保持账实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应收、应付款明细账应定期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核对相符;存货、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四)账表相符:会计账簿数据应与会计报表有关数据核对相符。\n第四节资产清查第三十九条为掌握资产的实际情况,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对本单位全部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和核对。第四十条资产清查工作由各单位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领导负责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牵头,会同生产、审计、燃料、物资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五节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第四十二条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格式、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会计报表应做到记录真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任何人不得篡改。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n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到项目齐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第四十五条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该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权。第四十七条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三)集团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各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计划、预算等。第四十八条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对原始凭证和账簿的审核和监督;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督;对实物、款项的监督;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包括:(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会计法律、集团公司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计划、预算的经济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n(二)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收支事项,应当退回。(三)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四)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五)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上级单位报告。(六)依法对所属单位其他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第五十条各单位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的中介机构的审计。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n各单位应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报上级单位备案。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二)符合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三)体现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要求。(四)有利于规范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五)科学、合理,便于操作、执行、检查和考核。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以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会计内部牵制制度;固定资产、存货、债权债务等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报销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五十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n(二)会计账簿类:总账、科目汇总表、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联,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五)电子数据类:会计核算数据及软件,会计报表数据及软件,其他电子会计数据。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五十六条会计机构在年度终了后延续保管会计档案一年,期满之后应及时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第五十七条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单位负责人或总会计师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五十八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n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5年二会计账簿类1会计账簿15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2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3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2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4年度审计报告永久5年度账务、报表系统备份永久6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联15年7银行余额调节表25年8银行对账单25年注涉外经济业务及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资料需永久保存。第五十九条会计档案销毁办法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章财务信息化管理第六十条\n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系统财务管理水平,各单位应加强财务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建设,逐步向集团网络化方向发展。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岗位工作内容和权限。第六十二条各单位会计核算软件应符合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要求。应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系统的网络运行程序、操作规程。(一)明确规定操作内容和权限,严格管理操作密码,杜绝未经授权的人员上机操作会计软件。操作人员长时间离开计算机时,应退出会计核算软件。(二)明确规定会计凭证审核程序,严禁未经审核登记账簿。指定专人负责监管财务信息化网络运行程序和设备操作系统的安全。(三)操作人员应有上机操作记录和日志,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离开机房前,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及相关档案保管的制度。(一)要经常对硬件等有关设备进行维护,保持机房、设备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n(二)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三)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有防范和补救措施,确保会计数据完整和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四)要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五)采取硬盘、U盘和光盘等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定期进行检查复制,防止由于介质损坏而使数据丢失。第八章财务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管理第六十四条各单位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和资金划拨授权卡实行“分开保管、用印登记、领导监督”的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保管:(一)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对其使用安全负责,不允许交非责任人用印,避免出现印章无人监管下使用。(二)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保管应做到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资金划拨卡、授权卡分开保管。出纳员不得保管资金授权卡。第六十六条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使用:(一)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未经授权不得作为他用,不得以财务专用章替代行政用章。\n(二)印章不得带出单位外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三)不得在空白单据,空白区域及重要事项填写不全的单据、文书上加盖印章。(四)使用印章,应在印章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按使用日期、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次数等项目详细填列,登记齐全。第六十七条印章、资金划拨授权卡更换及销毁:(一)出现人员变更、业务变动、印章丢失、损坏等情况需要更换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由总会计师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二)新刻印章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不得私刻财务印章。(三)过期和作废的印章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不得自行销毁。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标准下列用语含义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领导人,是指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行政领导成员。\n第六十九条本标准由1财务产权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七十条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基建单位等新设会计账簿的单位,自设账簿时起执行。附件:1.1会计基础工作标准附表(略)2.1会计基础工作标准附表说明(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