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工作中的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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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工作中的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

关于监理工作中的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前言监理方与业主的关系。是被托付和托付的合同关系。监理方受业主的托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确定,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说监理工程师是接受托付后开头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但是。监理方的一切有关行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只对业主负责。从法律意义上来理解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托付协作关系,而不是某种从属关系。正因为如此,才有人把工程项目监理制称为“第三方”管理。尤其是加入WTO后,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是强化合同法制意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环节。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加强法制观念,自我保护,维护正值权利,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削减损失,增加利润,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需要。现就监理工程师在详细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如何做好合同管理谈几点看法。1、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该工程项目的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建设监理缺乏理解和经验不足。存在着下述几种不正常的状况:4na.将业主与监理单位托付与被托付的关系,误会为雇佣关系。b.业主对承包方的各种详细要求并非都经过监理方这个统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犯难,无所适从,反面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c.业主虽然也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结果监理方在对业主向承包方的付款方面无任何制约力,使监理方处于被动状态。1.2监理工程师对存在问题的处理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方的一切监理活动应向业主负责,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施工状况,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需要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供应建议,积极协助业主与承包方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方的现场监理人员也要随时做好记录。准时改进和解决。已证明监理人员推断或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主动向业主承认错误并提出改进意见。当监理工程师正确的建议被业主拒绝时,应阐明自己的观点,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可能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后果。4n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敬重监理方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授予监理方必要的权力,如技术上的审定权、工程质量的评定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权与拒绝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应大胆放手,将付款签发权交给监理方等。业主与监理方还必需默契协作,无保留地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当实现。2、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严格执行。(4)监理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严格按合同管理,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5)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削减合同纠纷产生。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专心审查,削减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掌握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4n(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合同管理的连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状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削减索赔。3、工程索赔的管理妥当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1)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终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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