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26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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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浅议如何规避监理工作中的安全责任
浅议如何规避监理工作中的安全责任朱乃林自国家推行监理行业管理制度以来,监理的安全责任一直是-•个十分敏感的话题,随着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管理法、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执行,监理的安全责任不但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界定,同时在与之对应的责、权、利等法律范畴方面引发了更多的争议和疑惑,到底监理在安全生产中起什么样的作用?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承担多大的安全责任?这些问题至今仍无确切的定论。本文中本人谨从监理工作实践出发,仅就施工阶段监理的安全责任提出自己的浅见。一、“安全监理责任”的起源责任对应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既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利,也不可能存在没有权利的责任,当然不属于我们可以讨论的情况不包括在内,作为监理而言,就要解决两个问题:谁来赋予监理的安全责任,对应的权利有哪些?谁来赋予监理执行安全管理的权利,对应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其实这两个问题还是一个,就是监理的安全监理的责任和权利如何统一。这一点建筑法没有说明甚至于没有可参照的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说明,监理实际上提供的是技术服务,根据十三条相关的法律只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n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参照,也就是说监理只有在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员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因为施工单位本身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承担责任,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责任的界定只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说明,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仍没有明确界定,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无监理关于安全责任的条款说明,综和以上法律法规的内容,监理实际上在法律上并不是安全管理的主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没有明确,地方法规即使有对监理安全责任的约定,也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追究法律责任没有任何依据。上面从法律层面分析了监理的安全责任,其次从合同层次看,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没有业主的委托就没有监理的管理,因此只有业主委托了监理进行安全管理,监理才有可能具备安全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但是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理解,建筑施工的主体是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连法律上业主都没有明确界定的安全责任又如何委托并转移至监理单位,这实在是难以解释也无法理解,这一典型违反现行法律的约定明明白白就是国家所规定的无效合同,根本不具备成立条件,又如何成为处罚监理的依据呢?最后不得不谈面临的现实,由于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林立,职能分割、管理重叠、混乱,监管部门有获取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权利的动力,而无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压力,因此使工程安全管理演变成工程安全监理,同时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n导致大多数监理企业不得不被动地接受业主强加的安全责任,成为无名无份无权无利的责任者!综上,监理企业一•为政府、二为业主、三为自身承担起本不属于自己的安全责任,在严重的责权不对•等的情况下试图搞好现场的安全监理,不仅为企业自身带来经济隐患,也为现场的监理人员带来了莫名的法律责任。二、“安全监理责任”的内涵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以下儿个方面:一、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即审查的义务;二、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即告知的义务;三、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即报告的义务;四、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即守法的义务;五、监理单位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责任而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工作联系,应半以书面形式反映;对紧急情况下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当在电话等方式报n告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即举证的义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一旦因违反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而没有及时有效地履行上述义务,监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注册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监理单位:——接受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赏责任。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监理及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是点而俱到,处罚细致,而现场进行安全监理的难度是现实存在和不容回避的,因此安全监理是逆水行舟、事倍功半。三、实际安全监理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安全监理责任名不正言不顺的走上了前台,安全监理工作也就成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必须工作,责任是有了,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履行和规避,这是n需要大家共同探讨和研究的,笔者参考了监理职业道德、安全监理的有关内容,整理了以下几条,供学习:1、安全监理需要团队精神。安全监理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能将安全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人为割裂,需要全体监理人员的共同配合与协调。2、安全监理需要一专多能。安全监理涉及机械、电气、建筑、材料等等众多学科,而旦实际施工中,各种因素纠缠穿插,需要监理人员具备一专多能的知识功底和扎实全面的经验积累,否则难以应对。3、安全监理要学会奉献。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事无巨细、事必躬亲是基本工作方式,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没有随时随地随叫随到的工作态度,没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奉献精神,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只是空话。4、安全监理需要原则,更需要变通。安全监理切忌教条主义、生搬硬套规范条例,要根据现实情况,结合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环境条件统筹安排,加强防范和过程控制,既不搞一言堂,自找麻烦,也不搞和稀泥,该处理就处理,处理的结果要经得起他人推敲,经得起事后检验。5、安全监理要制度化、规范化。制度是约束也是保障,监理的安全管理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要明确人员职责,更要建立风险预控机制,要牢固树立“不给他人制造麻烦,坚决杜绝他人给自己带来麻烦”的防范意识,凡事谨慎为上,处事立据为要,最终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安全监理、规避监理责任。n苏州工业园区智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朱乃林2009年11月9日查看更多